【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 「明白律法」指明白法律的原則,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的原則都相同:人只有在活著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人若死了,無論怎樣定罪、判刑,都沒有實際的作用。
- 第六章的最後是「照人的常話」(六19)來說明與基督聯合的效果,本章則是按法律的原則來進一步說明與基督聯合的效果。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都是如此。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里覆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 契約的一方死了,那契約就失效了,同樣的原則可以運用到我們身上。「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就是「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六5)。主在十字架上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成全了律法對人的追討,這果效就應用到與基督聯合的信徒身上,因此律法在我們身上失去了功用。
- 「基督既從死里覆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我們可以放心脫離律法,永遠「歸於那從死里覆活的」,因為這個新的歸屬關系不會再被死亡中斷。但習慣了做「罪的奴仆」(六17)、做律法的奴仆的信徒,還不習慣我們已經永遠「歸於那從死里覆活的」了,因此造成本章提到的許多難處。
- 「結果子」指「成聖的果子」(六22),真正重生得救的人必然會活出里面的新生命,「結果子給神」,而不會繼續停留在罪中。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指我們重生得救之前的光景。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18節),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欲(加五19-21,24)。7-13節將解釋「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是怎麽來的。
- 「死亡的果子」指惡行,其「結局就是死」(六21)。
- 保羅常用「肉體」這個詞來代表一個人的天然本性,由於受到罪的控制,總是傾向於悖逆神、滿足自己。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 因著我們「與基督同死」(六8),就「脫離了律法」,可以與基督聯合,不會再被罪捆綁、繼續活在罪里,而是順服基督生命的管理去活。
- 「儀文的舊樣式」是想依靠行為的功勞、謹守外在的「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來討神喜歡。
- 「心靈的新樣式」是不靠任何行為的功勞,而是出於心里順服的心,「在祂覆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六5),依靠聖靈的帶領、管理和供應來「與祂同活」(六8)。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什麽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 保羅假設有人立刻質疑:「既然如此,神為什麽要將律法賜給人呢?」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三20),叫人對罪無可推諉。「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不是說沒有律法,人就沒有犯罪,而是指人不知道自己犯了罪,以為只是正常的人性。若不是律法用「不可起貪心」(出二十17)來指出我們心中的罪,我們還以為「貪心」只是人之常情,不知道會帶來可怕的死亡。
- 7-13節解釋了「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5節)是怎麽來的。
- 7-13節用過去式,14-25節用現在式,都是用第一人稱「我」,但不只是保羅的自傳,也是猶太人整體的經歷,更是人性的共同經驗。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里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 律法雖然能「叫人知罪」(三20),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因為律法是靠我們自己來做,我們的肉體一行動,罪就得著「機會」了,所以律法既不能讓人得救、也不能使人成聖。而恩典是我們不做,單單讓神來做,所以罪就得不著「機會」。
- 罪做工的方法是「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里頭發動」,引動人心里的悖逆本性,越是被神禁止的事,人越想去做,對於我們的「舊人」來說,「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
- 「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大部分人平時感覺不到自己的罪。神賜下律法的目的,並不是攔阻罪、除掉罪,補救罪的後果,乃是讓罪的本質有機會暴露出來,並且讓人更深地體會到罪的可怕。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一方面,因為沒有定罪的根據,我們就可以繼續自以為義地生活;另一方面,我們里面深層的罪性還沒有機會暴露。正如亞當原本並不知道自己不順服,直到有了「不可吃」的誡命(創二17),他才發現自己不能順服神。
- 「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一方面,是律法使我們知罪,罪也在里面不斷控告我們,使我們不能繼續自以為義地坦然活著,並且越努力改善、越挫折失敗,以致對「舊人」徹底絕望;另一方面,律法喚醒了我們「舊人」不肯順服的悖逆本性,越是有律法約束,我們越是不服、越想嘗試,結果「罪的工價乃是死」(六23)。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人若遵行誡命,「就必因此活著」(利十八5)。然而罪卻借著誡命來「叫我死」,把本來要把人領到神面前去的律法變成定罪的根據。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問題不在於「誡命」,而在於我們里面的悖逆本性與「罪」配合,使罪能「借著誡命引誘我」,使我們犯罪。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 保羅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六14),那麽「在律法之下」就是受罪的轄制。但保羅不因此認為律法有錯。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十一45,十九2),律法是將神的性情和旨意啟示給我們,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進而享受並經歷這位「聖潔、公義、良善的」神。
- 「律法是善的」(16節),錯的是我們想靠肉體遵行律法。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 律法是「良善的」,禁止罪行、鼓勵義行,可以防範罪:「愛禰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麽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一百一十九165),「耶和華的律法全備,能蘇醒人心」(詩十九7)。
- 但律法並不能供應我們行善避惡的能力,行律法的人的「肉體」又有問題(八3),所以罪就乘虛而入,引誘我們明知故犯,「借著那良善的」律法在我們里面帶出死,以善行惡。
- 而神允許罪以善行惡,目的就是要「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讓我們徹底認識罪的可怕,從而脫離罪和律法,轉向救恩。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 神的「律法是屬乎靈的」,人無法遵行律法,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因為在亞當里的人不是「屬乎靈的」,而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罪是我們「肉體」的主人,所以我們的「肉體」沒有辦法抗拒罪的轄制,天性就是悖逆神、不能順服神,與「屬乎靈的」律法格格不入。這「肉體」甚至也在重生的人里面(18節)。
- 「罪」是單數,指那犯罪的生命。
- 14-25節繼續7-13節所用的第一人稱單數「我」,但用現在式代替了過去式,有人因此認為7-13節是說重生之前的經歷,14-25節是說重生之後的經歷。但保羅並未明確如此區分,他所強調的重點是要脫離律法。實際上,本章所講,是信徒在得救之前和得救之後都曾有過的經歷。
【羅七15】「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雖然我們靠自己無法勝過罪,但我們里面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二15),定我們不遵行律法之罪。
【羅七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如果「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表明我們的內心「應承律法是善的」,站在律法一邊控告自己。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頭的罪做的。」
「乃是住在我里頭的罪做的」不是推脫責任,而是認清了自己的罪人本性。即使是重生得救的信徒,罪仍然「住在我里頭」,深藏在我們的天然生命里面,因此我們必須徹底放棄肉體的掙紮努力。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里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 信徒的生命可分為外面的人和里面的人(林後四16原文)。里面的「新人」是基督的生命(弗三17),但外面的「舊人」是「屬乎肉體的」(14節),是拒絕神的。
- 因為「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已經徹底敗壞,所以神拒絕一切「肉體」的活動,不但拒絕「惡行」,連從肉體中出來的「善行」、「美德」也拒絕。所以聖經不是勸人為善,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所以需要接受基督的救恩、與基督聯合。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我所願意、我所不願意」,就是我們的意志。意志並不能供應我們能力,人沒有辦法依靠「立志為善」(18節)來做個好基督徒。信徒「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十二1),並不是依靠立志,而是依靠「心意更新而變化」(十二2)。
【羅七20】「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頭的罪做的。」
【羅七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 信徒里面的「舊人」和「新人」同時存在,使我們落在掙紮的「律」里。當我們什麽也不做的時候,感覺不到這「律」的存在,但當我們的「新人」「願意為善的時候」,立刻就會牽動「舊人」,從而發覺「惡」還在我們肉體里面。
- 21-25節的「律」意思是「原則、定律」。
【羅七22】「因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里面的意思」就是我們的「新人」。「新人」雖然「喜歡神的律」,但「舊人」卻「順服罪的律」(25節)。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信徒身上有兩個「律」:一個是要神的「新人」或「靈」,一個是不要神的「舊人」或「肉體」。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我們初信的時候對「肉體」的敗壞還不夠認識,以為「肉體」似乎死了,但不久就會發現它還活得很頑強,甚至越活越大。「我真是苦啊」是信徒成聖歷程中必然的體驗,神一次又一次地把我們帶到盡頭,讓我們肯放下自己,承認自己不能,讓神來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 「脫離這取死的身體」的唯一方法,就是與基督聯合,與祂同死、與祂同活(六8)。不懂得與基督聯合的人,總想自己如何做個好人、好基督徒,但神並不需要人靠「肉體」來做。神已經將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仆」(六6),如果信徒還想繼續依靠「肉體」做些什麽,實際上就是棄絕了基督的十字架。
- 神要我們讓基督在里面活,而不是靠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來做,而不是靠自己來做。「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脫離「肉體」,是每個信徒重生得救以後一生要學習的功課。
- 「罪的律」指「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就是舊生命傾向犯罪的性情,以致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六13)。人的天然舊人已經全然墮落、敗壞,雖然「內心」願意「順服神的律」(22節),但「肉體」行出來的卻是「順服罪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