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十三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
【羅十三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 一個「心意更新而變化」(十二2)之後的「活祭」(十二1)生命,在地上所活出「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十一36)的生活,首先是「在基督里成為一身」(十二3-21)的教會生活,然後是在黑夜中「好像行在白晝」的社會生活(十三1-14),最後是肢體之間的「彼此接納、彼此建立」(十四1-十五13)。
- 「天上的國民」(腓三20)在地上的國度寄居的時候,對地上的權柄的態度是「順服」(1-7節),對地上的鄰舍的態度是「愛」(8-10節),對地上的自己的要求是「行事為人要端正」(11-14節)。要做到這些,秘訣就是心意被聖靈「更新而變化」(十二2),用基督的眼光來「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十二2),然後才能「披戴主耶穌基督」(14節)來活。
- 「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1節),每一個政權的存在都仰賴神,地上的權柄不過是表明神的權柄。任何政權,無論形式是民主、共和,還是專制、獨裁;無論成因是選舉、任命,還是革命、侵略;無論信仰是敬虔、順服,還是抵擋、悖逆,若沒有神的允許,沒有一個能夠存在。因此,「人人當順服他」,實際上是順服允許這些權柄存在的神,目的是「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三1)。
- 「順服」(1節)原文重在指態度上的「服」,而「順從」(徒五29)原文重在指行為上的「從」。信徒應該遵守政府的法律、命令,如果政府的法律、命令觸犯了神的權柄,我們在行為上便不能「順從」,因為「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但在態度上還是要「順服」。
- 雖然世俗的政府和法庭「都是神所命的」(1節),我們承認那些「在上有權柄的」(1節)背後是至高的神,但信徒也不應當在世俗的法庭上彼此控告(林前六1-8),以免在世人面前失去見證。因為世俗的權柄在教會中並沒有地位,他們都是「教會里沒有地位的人」(林前六4,英文ESV、NASB譯本)。
- 「權柄」(1節)主要指有權「佩劍」(4節)、征稅(6節)的政府。天使也是有權柄的(弗三10;六12),但聖經沒有要求信徒順服天使,相反,天使是「奉差遣為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的(來一14)。
- 保羅勸勉信徒順服掌權者,並非因為當時的政權善待教會。實際上,正是猶太公會和羅馬帝國兩大權柄合作將主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主後49年,羅馬皇帝克勞第還下令將猶太人驅逐出羅馬(徒十八2)。但掌權者的不公義自有神來對付,克勞第死於主後54年,大約一、兩年後保羅寫本信時,許多猶太人已經陸續回遷羅馬了(十六3),本信的羅馬讀者們正在經歷此事。
- 當時的羅馬帝國是奴隸制,沒有民主、自由和人權,在位的羅馬皇帝尼祿(主後54-68年)是一個聲名狼藉的暴君、同性戀者,死後甚至被羅馬元老院宣布為人民公敵,施以除憶詛咒(Damnatio memoriae)。保羅寫完本信後大約七、八年,尼祿殘害基督徒,保羅和彼得都在此期間殉道。但在尼祿開始逼迫前夕,保羅仍教導「順服作官的、掌權的,遵他的命,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多三1);彼得仍教導:「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罰惡賞善的臣宰」(彼前二13-14),「你們中間卻不可有人因為殺人、偷竊、作惡、好管閒事而受苦;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彼前四15-16)。
- 羅馬教會認真地實踐了使徒的教導。第一世紀末期,經歷了尼祿皇帝和多米田皇帝的逼迫以後,羅馬教會領袖革立免在書信中仍繼續為統治者禱告。此後二百五十年間,羅馬帝國對教會有十次大逼迫,但教會始終遵守使徒教導, 沒有以暴力抗拒、用血氣對付血氣,最後溫順的教會卻「徒手征服了羅馬帝國」。因為在一切「掌權的」之上的,是基督「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太二十八18)。
【羅十三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羅十三4】「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 「神所命的」(1節)權柄,職責都是賞善罰惡,「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二2)。若是違背了這個原則,神必然會叫這個權柄站立不住。因此,我們最應當關心的是自己如何「行善」而不「作惡」(3節),注意自己如何在神面前交帳,而不是只關注在政府的腐敗、專制或不公義上:「你們若是熱心行善,有誰害你們呢?你們就是為義受苦,也是有福的」(彼前三13-14)。實際上,正如馬克斯·韋伯所指出的,人的「正義感」是很不穩定的,「正義感容易波動,並且,除了極少數一般性和純形式的公理以外,很難表達。至少就我們目前所知而言,各國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從『正義感』中推演而出。『正義感』具有明顯的感情色彩,因而不足以保持規範的穩定性。可以說,它是導致非理性判決的諸因素之一」(《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因此,「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十二17原文)。
- 地上的任何權柄和執行權柄的人都不是完全的。雖然各級羅馬官員都認為自己的權柄是來自凱撒皇帝,羅馬凱撒奧古斯都(Augustus,主前30-主後14年在位)和卡里古拉(Caligula,主後37-41年在位)甚至自命為神,但保羅卻指出,他們只不過是「神的用人」(4節),是神手中有用的工具。
- 歷史證明,雖然羅馬帝國後來開始長期逼迫教會,但從主前30年開始長達兩百年的「羅馬和平 Pax Romana」,卻是福音廣傳的最好時機,實在「是與你有益的」(4節)。當時羅馬法律保護猶太教,猶太社團具有「合法協會 collegia licita」的地位。猶太人與外邦人種種不同的習俗,也都可以保存。當教會的成員主要是猶太人的時候,羅馬政府把基督徒視為猶太教的一個派別。主後51-52年,哥林多的猶太人向亞該亞方伯迦流控告保羅,迦流不予理會(徒十八12-17),拒絕幹預猶太人的宗教事務,這個判決後來成了各地巡撫和方伯援用的先例,在主後50-60年代對剛剛建立不久的教會起了保護作用,保羅在羅馬法庭中也基本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劍」象征羅馬官員的統治權,羅馬法官都佩著劍。
【羅十三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羅十三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羅十三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 世人是被迫「順服」(5節),因為懼怕法律的制裁;信徒是主動「順服」,因為對神、對人當有「無虧的良心」(徒二十四16)。神借著各種人、事、物來顯出祂的權柄,當我們的眼睛不再看人、看環境,而是單單注目一切權柄的源頭的時候,就能在生活中看到神的權柄、接受神的權柄,甘心樂意地順服在神的權柄中。
- 重生的信徒「良心」(5節)的功用被聖靈恢覆了,當我們的心思言行順服聖靈的管理時,「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約壹三19);否則就會被里面的「是非之心」(二15)控告:「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壹三20-21)。如果我們連自己的「良心」這一關都過不去,怎麽能過得了神這一關?
- 「糧」(6節)原文是「貢物、稅金」,指羅馬帝國的稅收,包括土地稅、所得稅和人頭稅。「稅」(7節)原文是「關稅」,指地方政府的稅收,包括關稅、進出口稅、路稅、過橋稅、港口稅等等。這些稅收不但被用來維持政府和軍隊、修築公共設施,也被用來建造敬拜凱撒的廟宇,所以有許多猶太人不願意向異教政府交稅。但連苛捐雜稅也能被神使用:拿撒勒人耶穌,卻出生在大衛的老家伯利恒,正是因為主耶穌肉身的父母要回老家報名上冊預備交稅。因此,基督徒不可偷稅、漏稅,我們對地上的權柄都不肯誠實,怎麽能向天上的權柄誠實呢?
- 「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7節),這原則正如「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可十二17)。我們在「黑夜」(12節)里學習順服地上的權柄,到「白晝」(12節)才能「審判世界」(林前六2)。
【羅十三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羅十三9】「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羅十三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 「天上的國民」(腓三20)活在地上,不但不可虧欠政府(7節),而且「凡事都不可虧欠人」(8節);不但不可逃避該負的責任,並且對肢體之間的「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9節),永遠都不要以為已經盡到責任了。肉體的生命總是喜歡「占便宜」,但神兒子的生命卻讓我們喜歡「被人占便宜」;地上的國民人際關系的原則是「利益」,「天上的國民」人際關系的原則卻是「愛」。因為神對我們的慈愛和憐憫「每早晨,這都是新的」(哀三23),「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約壹四11)。我們對基督的愛體會得越多,就越肯在彼此相愛上「常以為虧欠」(8節),不是去想對方該不該得、配不配得,而總是覺得自己愛得不夠、關心得不夠,就像永遠都還不清的債。
- 「彼此相愛」(約十三34;十五12)是基督對門徒的命令,新約其他地方提到「彼此相愛」的時候,都是指主內肢體之間的「彼此相愛」(帖前四9;約壹三23;約貳一5)。因此,這里也不是指與世人之間「彼此相愛」。
- 「愛人如己」(9節)原文是「愛鄰舍如同自己」(路十27),一切我們可以幫到的人,不管有沒有信主,都是我們的「鄰舍」(路十29-37)。「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9節)就是十誡的第七、第六、第八和第十條(出二十13-17),都被包含在「愛人如己」之中,所以「愛人如己」(利十九18)被主耶穌稱為「其次」最大的誡命(太二十二39),也被雅各稱為「至尊的律法」(雅二8)。「愛」不是代替律法,而是滿足了律法的最高要求,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0節)。這是「基督的律法」(加六2),超越了政府的律法(1-7節)。
- 正如教會歷史上的一句格言:「在基要的事上合一,在非基要的事上自由,在所有的事上有愛。In essentials, unity; in non-essentials, liberty; and in all things, charity」,在真理的基礎上「彼此相愛」和「愛人如己」,是神要我們在地上用一生之久去學習的功課。如果我們覺得「愛」很容易,可能我們還不懂什麽是「愛」。「愛就完全了律法」(10節),這是讓我們警醒,而不是讓我們自誇,因為「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所以真正的「愛」絕對不是一件容易行出來的事。當我們覺得自己有「愛心」恩賜的時候、當我們被稱讚「有愛心」的時候,更要提醒自己:「愛」(10節)和「順服」(1節)一樣,都沒有看起來那麽容易,都是我們一生最難學習的功課:
- 當我們有了付出,卻未必有「愛」。「我若將所有的周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仍然與我無益」(林前十三3),這表明「愛」並不是人因著憐憫或同情所產生的付出。人人都有憐憫心和同情心,但正如亞當·斯密所指出的,這些感情只是「我們在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產生的感情」,與美德無關,卻「同我們的想象力的大小成比例」(《道德情操論》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論同情)。我們常常把天然人的憐憫和同情誤以為是「愛」,結果一面違反律法、一面還以為是「完全了律法」(10節)。「愛」是「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是神的性情的表達,參見林前十三1-8注解。
- 當我們有了「愛」,卻未必懂得如何付出。神要祂的百姓不可「塞住憐恤的心」(約壹三17),在弟兄有困難的時候必須「補他的不足」(申十五8);但神卻沒有讓百姓「白給」,而是讓百姓「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申十五8),有借有還,只有七年一次「耶和華的豁免年」(申十五2)才免除債務。神不允許百姓像世人那樣對待奴隸(出二十一2-11;利二十五39-55);但神也允許祂的百姓被暫時賣為奴仆還債(利二十五39;出二十3),好管教他們。神要求以色列人每年奉獻第二個「十分之一」與仆婢、利未人一起守節分享(申十二11-12,17-18;十四23),每三年奉獻第三個「十分之一」分給本城的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申十四28-29;二十六12);但神並沒有吩咐以色列人散盡家產搞平均主義、吃大鍋飯,卻吩咐「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申十九14),各人學習活在神賜給自己的產業里。因此,要「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彼前四10),既「忠心」、又「有見識」(路十二42),就要把握好「給」與「不給」的平衡和分寸,讓愛與被愛的都有機會學習神量給自己的功課。我們需要「順著聖靈而行」(加五16),用一生去學習和體會:彰顯神,而不是代替神;分享祝福,而不是代人考試。
- 當我們有了「愛」、又懂得如何付出的時候,卻未必明白愛乃是「虧欠」(8節)。我們常常在「愛人」的同時陷入自以為義,不是宣揚自己的愛心事跡,就是論斷別人缺乏愛心。主耶穌說:「你施舍的時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太六3)。如果要人的「左手」不知道「右手」所做的,除非心里完全忘了,或者根本沒放在心上。主耶穌並不是要我們假裝忘記,而是讓我們不要認為這是一件值得「在你前面吹號」(太六2)的「施舍」,而只不過是還了自己對別人的「虧欠」。如果我們只是向人還了自己「虧欠」的舊債,每天又不斷地欠新債,有什麽資本誇耀自己呢?有什麽資格論斷別人呢?
【羅十三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
【羅十三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
【羅十三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
- 雖然信徒應當「愛鄰舍如同自己」(9節原文;路十27),但卻不可與「鄰舍」一同活在「黑夜」(12節)之中,而應當「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13節)。
- 當時的希臘人普遍認為,歷史會持續下去,或者是一種循環;但是猶太人和基督徒都相信,歷史終將有結束的那一天。保羅在寫羅馬書的時候,剛剛發生以弗所的騷亂(徒二十1),且「猶太人設計要害他」(徒二十3)。主耶穌曾說「一有這些事,你們就當挺身昂首,因為你們得贖的日子近了」(路二十一28),所以在逼迫面前,保羅說「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1節),因為「黑夜已深,白晝將近」(12節),那時「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啟十一15)。事實上,主後64-66年尼祿皇帝對基督徒的殘酷逼迫即將到來。
- 「得救」(11節)指基督再來,信徒的身體得贖,救恩全部實現。
- 「趁早睡醒」(11節)就是「警醒謹守」(帖前五6;太二十四43;可十三36),不再對罪不敏感。而我們在黑夜之中賴以勝過罪惡的「光明的兵器」(12節),就是從我們里面神兒子的生命所活出來的屬靈美德(帖前五8;弗六13-17)。
- 「荒宴醉酒、好色邪蕩、爭競嫉妒」(13節)都是外邦人在晚上常見的活動。在主再來之前,雖然「黑夜已深」(12節),「天上的國民」(腓三20)還是要順服地上的權柄;但我們的「行事為人」卻應當「好像行在白晝」(13節),警醒地活在神的權柄管理之下,隨時「預備迎見你的神」(摩四12)。
【羅十三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
- 既然「黑夜已深」(12節),我們就知道「白晝將近」(12節),所以不能和世人一樣繼續在黑夜中「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14節),而應當「披戴」好白天的衣服,就像以色列人在出埃及的前夜「腰間束帶,腳上穿鞋,手中拿杖」(出十二11),隨時準備神的命令到來。「主耶穌基督」就像我們在「白晝」當「披戴」的衣服,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穿上新人」(西三10;弗四24),就是活出基督的生命,讓基督的性情顯明在我們身上,以致世人看見我們,就像看到基督一樣。羅馬文學里也用「披戴」(14節)一詞比喻「扮演某個角色」(如:《Roman Antiquities》用「披戴塔奎 having put on or clothed themselves with Tarquin」來形容扮演塔奎的角色)。
-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欲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但人在十字架上通常還能堅持兩三天。我們若「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14節),讓肉體有機會堅持得越久,我們就越受痛苦。而當我們「披戴主耶穌基督」的時候,「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加二20),若基督在我們里面興旺,肉體就會漸漸衰微。
- 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主後354-430年)年輕時非常博學,但卻生活放蕩。主後386年的一天,奧古斯丁正在內心掙紮之中,忽然聽到隔壁一個孩子哼唱著:「拿著,讀吧!拿著,讀吧」,他立刻翻開他朋友留下的保羅書信,看到的第一段聖經就是:「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欲」(羅十三13-14節)。他在自傳中說:「我不想再讀下去,也不需要再讀下去了。我讀完這一節,頓覺有一道恬靜的光射到心中,潰散了陰霾籠罩的疑陣」(《懺悔錄》卷八第十二章)。神用這段話語找到了奧古斯丁,他從此悔改歸主,後來成為影響教會歷史最偉大的神學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