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壹五1】「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
【約壹五2】「我們若愛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
【約壹五3】「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
【約壹五4】「因為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
【約壹五5】「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
- 五1-12的主題是「活在永生里」,與一5-二2「行在光明中」前後呼應。
- 當約翰提到「愛神的,也當愛弟兄」(四21)以後,立刻就指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弟兄」,只有那些「從神生的」(1節)才是,我們可以從他們的信心認出他們。1-12節 包括四個部分:
- 信心是重生的記號(1-2節);
- 信心使人勝過世界(3-5節);
- 信心源於神的見證(6-10節);
- 永生向人見證基督(11-12節)。
- 1-2節是「信心是重生的記號」。「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1a),表明信心是重生的記號,我們可以借著信心認出誰是真正的弟兄,並且按照神的命令愛弟兄。
- 約翰強調,能證明人「從神而生」的信心記號,就是「信耶穌是基督」,承認祂既是神、又是人。「從神而生」原文是完成式,意思是「已經從神而生」,表明信心是重生的記號,而不是重生的原因。當時的異端把耶穌基督分為人性的耶穌和神性的基督,相信神性的基督在人性的耶穌受洗時來到祂身上,而在十字架受死前就離開了祂。這種似是而非的「信」,並不是真正的信心。
- 一旦重生者透過信心的記號認出「從神而生」的真弟兄,就會按照神的命令「愛弟兄」(四21),因為「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1b)。信心和愛心都是聖靈工作的結果(三24),因為「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三23)。
- 「我們若愛神,又遵守祂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2節),因為只有愛神、順服神的人,才能按照真理認出弟兄、並且按照真理愛弟兄。如果神的誡命對我們都不重要,那麽別人在我們心中也沒有什麽價值;而出於肉體的愛無論多麽溫情、多麽熱烈,早晚都會變質、逝去。
- 3-5節是「信心使人勝過世界」。「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3a),因為愛神就是順服神、遵守祂的命令(約十四15、21;申十一1、22;二十二5)。而對於重生者來說,「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3b),因為:
- 重生的生命保證我們得勝,「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4節)。「勝過世界」原文是現在式,指持續地勝過一切妨礙順服神的力量,使人能「遵守神的誡命」。
- 信心使我們有得勝的能力,「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4節),「勝了世界」原文是過去分詞,表示過去的一個事實。當信徒歸信耶穌基督的時候,就第一次「勝了世界」,脫離了世界的轄制。
- 使人「勝過世界」的信心,就是「信耶穌是神兒子」(5節),也就是對於救恩真理的清楚相信。
【約壹五6】「這借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不是單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約壹五7】「並且有聖靈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
【約壹五8】「作見證的原來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歸於一。」
【約壹五9】「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該領受:原文是大)了,因神的見證是為祂兒子作的。」
【約壹五10】「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
- 6-10節是「信心源於神的見證」。「信耶穌是神兒子」(5節)的信心,建立在「神的見證」(9節)的基礎上:
- 「這借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6節),「水和血」見證了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的代贖之死(約十九34),證明祂是獻上挽回祭(二2)的主基督(徒二36)。約翰強調這「不是單用水,乃是用那水又用那血」(6節英文ESV譯本),原文的定冠詞,可能特指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有血和水流出來」(約十九34)。
- 耶穌基督不但有「水和血」作見證,還「有聖靈作見證」(7節;約一33-34),聖靈的工作就是為基督作見證(四2;約十五26)。祂之所以有資格作見證,「因為聖靈就是真理」(7節;四6;約十五26;十六13)。
- 第8節可譯為「作見證的有三:就是聖靈、水與血,這三樣也都是一致的」(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水和血」是客觀、歷史的見證,「聖靈」是主觀、經驗的見證,這三重見證實際上是同一個「神的見證」。
- 按照律法,有兩、三個人作見證,證詞就能成立(申十九15)。既然我們能接受「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申十九15),那麽,神為祂兒子所作的三重見證豈不是比「人的見證」(9節)更加有力、更應當領受嗎?但是,並非每個人都接受「神的見證」,一個人得救的信心,實際上是聖靈的工作:
- 「信神兒子的,就有這見證在他心里」(9節),表明人的信心是聖靈在里面工作的結果(7節)。神賜下聖靈住在我們里面(三24;四13),教導我們真理(二20、27),使我們能相信「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2),承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四2)。
- 「不信神的,就是將神當作說謊的,因不信神為祂兒子作的見證」(10節),也就是「褻瀆聖靈」(太十二31)。人若沒有聖靈在里面工作,按著肉體並不能接受神同樣的見證。
【約壹五11】「這見證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這永生也是在祂兒子里面。」
【約壹五12】「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
- 11-12節是「永生向人見證基督」。
- 「這見證」(11節)的內容,「就是神賜給我們永生」(11節);也就是說,神用白白賜給人的永生來見證「耶穌是神兒子」(5節):
- 「永生」不是人的舊生命長生不老,而是一種永恒的、豐盛的新生命,也就是神兒子里面的生命(12節;約一4)。這種新生命不是在人覆活以後才會有,而是在重生的時候就開始了(三14),因為「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加二20),使我們能「活著就是基督」(腓一21)。「賜給」原文是過去式,表明當我們重生得救的時候,就已經白白領受了「永生」,也就是「神所賜的生命」(弗四18)。
- 「永生」就是神兒子的生命,所以「是在祂兒子里面」(11節),耶穌基督本身就是「生命」(一2;約十一25;十四6)。因此,「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12節)。對於重生得救的人來說,「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三4),
- 一個人「信神兒子」以後,就會知道自己有永生,因為當我們「與神相交」(一6)的時候,「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八16)。
- 人若「信耶穌是神兒子」(5節),就能得著永生,這個事實證明,耶穌就是「神的兒子」。
【約壹五13】「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
- 五13-21的主題是「生命確據」,與一1-4「生命之道」首尾呼應。
- 當約翰提到「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沒有神的兒子就沒有生命」(12節)以後,接著就指出本信的目的,就是要叫「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13節)得著三個生命的確據:
- 永生的確據(13節);
- 禱告的確據(15-17節);
- 得勝的確據(18-21節)。
- 13節是「永生的確據」。
- 《約翰福音》是給還不太認識耶穌的人寫的,目的是「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而《約翰壹書》是給已經「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寫的,目的是「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13節)。
- 有些人經常懷疑自己已經重生,有些人總是擔心自己是否得救,有些人以為永生在覆活以後才會開始。但神不願讓自己的兒女活在惶恐和疑惑中,而要讓他們確切地「知道自己有永生」,一生「坦然無懼」(14節;二28;三21;四17)地與祂相交,並且借著永生的確據分辨異端、認出弟兄。「有」原文是現在式,表示持續地有,表明一個人不但能現在就能確信自己已經「有永生」,而且能持續「有永生」。
- 使徒約翰用了七種不同的方式來表達「重生得救」:
- 「與神相交」(一6);
- 「住在主里面」(二6);
- 「屬神的」(四4)
- 「認識神」(四7);
- 「由神而生」(四7);
- 「有生命」(五12);
- 「有永生」(五13)。
- 信心是重生的記號,行為是重生的結果,兩者不可分割(雅二22)、「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雅二20、26)。因此,永生的確據不只是宣認「信耶穌是基督」(1節)、「信耶穌是神兒子」(5節),而且包括順服和愛心的行為。一個人重生得救有七個記號:
- 在光明中行:「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里行,就是說謊話」(一6)。被真理光照的人必須就會對罪敏感、誠實認罪(一8、10)。
- 順服神:「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三24;二3-5)。
- 效法基督:「人若說他住在主里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二6)。
- 行公義:「凡行公義之人都是祂生的」(二29;三10)。
- 不犯罪:「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三9、6;五18),不會習慣性地持續犯罪、把犯罪當作生活方式。
- 愛弟兄:「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三14;四7;二9-11),「在行為和誠實上」(三18)彼此相愛。
- 相信救恩真理:「凡信耶穌是基督的,都是從神而生」(五1、12、13;四6),相信主耶穌是道成肉身的神子基督。
【約壹五14】「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什麽,祂就聽我們,這是我們向祂所存坦然無懼的心。」
【約壹五15】「既然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
【約壹五16】「人若看見弟兄犯了不至於死的罪,就當為他祈求,神必將生命賜給他;有至於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
【約壹五17】「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於死的罪。」
- 13-17節是「禱告的確據」。
- 一旦我們有了永生的確據(13節),也就有了禱告的確據,一生都可以「存坦然無懼的心」(15節;三21)親近神,知道「我們若照祂的旨意求什麽,祂就聽我們」(14節),因為:
- 「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三22),從神兒子的生命出來的禱告,並不是祈求自己的心願,而是只求神的旨意成全(太二十六39),「以耶和華為樂,祂就將你心里所求的賜給你」(詩三十七4)。
- 「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15節;三22),「無不得著」的原文是現在時,意思現在就已經得著。因為重生的人所求的乃是「與神相交」(一6),而不是堅持自己的願望。連摩西(申三23-28)、保羅(林後十二8-9)和主耶穌(太二十六39;來五7-8)的禱告未必成就,何況是我們呢?因此,我們只要「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15節),就已經足夠了,因為我們可以確信「照祂的旨意求」的一切都已被神垂聽,並會在神國降臨(太六10)的終極旨意中得著最好的成就。
- 「照祂的旨意求」,包括為那些犯罪的弟兄代禱(16節;二1),因為「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1節):
- 「不至於死的罪」(16節),包括「偶然被過犯所勝」(加六1)、被假先知迷惑,若不認罪(一9),就會妨礙「與神相交」(一6)。所以我們「當為他祈求」(16節),「神必將生命賜給他」(16節),讓他恢覆「與神相交」。
- 「至於死的罪」(16節),包括不認神的兒子(12節;四1)、沈溺於犯罪(三8)。他們「褻瀆聖靈」(太十二31),本來就「不是屬我們的」(二19)、並不是神的兒女(三10)。這種人禱告了也沒有用,所以約翰「不說當為這罪祈求」(16節)。
- 在人看來,罪有輕重之分,但在神眼中,「凡不義的事都是罪」(17節),結局都是死,「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但是,重生的信徒不會犯至於死的罪,因為「在父那里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二1);沒有什麽能奪走我們的永生,這就是我們為弟兄代禱的確據。
【約壹五18】「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從神生的必保護他),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
【約壹五19】「我們知道,我們是屬神的,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
【約壹五20】「我們也知道,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智慧賜給我們,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我們也在那位真實的里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里面。這是真神,也是永生。」
【約壹五21】「小子們哪,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
- 18-20節用三個「知道」,重申了三個得勝的確據:
- 救恩的保障:「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18節),重生的信徒不會沈溺於犯罪,也不會犯那「至於死的罪」(16節)。因為主耶穌已經求神「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約十七15),不允許撒但長期轄制他們。18b可譯為「從神生的那一位,必保守他,那邪惡者無法加害於他」(18b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犯罪」、「保守」、「害」原文都是現在式,表示持續的狀態。
- 身分的保障:「我們是屬神的」(18節),所以惡者無法轄制我們。「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19節),但這個世界又在神的掌管之下,任何事情都在祂的護理之下發生,直到祂預定的時候(啟十一15)。在這之前,每個人或是「屬神的」,或是「臥在那惡者手下」,沒有第三種立場。今天,教會里卻摻雜了不少自以為「屬神」,但卻「臥在那惡者手下」的人,他們亟需對照本信來驗證自己的重生身分。
- 相交的保障:「神的兒子已經來到,且將智慧賜給我們,使我們認識那位真實的,我們也在那位真實的里面,就是在祂兒子耶穌基督里面」(20節),當我們認識真神、與神相交的時候,就能勝過一切異端(4節)。
- 既然知道了「這是真神,也是永生」(20節),約翰就呼籲「你們要自守,遠避偶像」(21節)。信徒是蒙神保守的人(18節;猶1、24),但神的保守並不是人放松懈怠的理由,反而是人保守自己的根據。正因為信徒是「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彼前一5),對自己的「保守」才不會徒勞落空,而不「保守」自己必然被神管教,因為「人若在火炭上走,腳豈能不燙呢」(箴六28)。所以,立約之民有責任守住蒙召的地位(出十九5),神的兒女有責任「自守」(約壹五21;猶21;雅一27),遠避一切代替真神的偶像,遠離一切引誘人的假先知。因為當基督再來的時候,祂「必從地上除滅偶像的名,不再被人記念;也必使這地不再有假先知與污穢的靈」(亞十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