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十七1】「『凡有殘疾,或有什麽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 人若把有殘缺、惡病的牛羊獻給神,就是不把神當作神,這樣的心態是「神所憎惡的」(1節)。
- 神是以色列一切權柄的惟一源頭,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二條原則,就是不可做「神所憎惡的」事,能清楚分辨什麽是「神所憎惡的」,也要厭惡神所厭惡的。
【申十七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
【申十七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申十七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申十七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申十七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申十七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神已經吩咐過要除去敬拜偶像的人(十三1-11),而這里所強調的,是審判官在除去「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時的審判原則(2-7節)。
- 神所要對付的是「可憎惡的事」(4節),而不是對付人。所以審判官施行審判的第三條原則,就是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
- 必須「細細地探聽」(4節),不能根據傳聞,必須詳細調查;
-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6節),防止惡人的誣告;
- 「見證人要先下手」(7節),在神、在人面前為自己見證的真實性承擔責任(約八7)。
【申十七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
【申十七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申十七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申十七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申十七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申十七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 「當時的審判官」(9節)原文是單數,指當時最高法院的「審判官」。百姓進入迦南地以後,在「各城」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審判官」(十六18)。而地方法院「難斷的案件」(8節),要在「神所選擇的地方」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終判決。
- 「祭司利未人」(9節)原文是覆數,「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12節)原文是單數。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當值的「祭司」負責「指教」律法(11節),由一位「當時的審判官」負責「斷定」(11節)。如果遇到疑難的「隱秘的事」(二十九29),可能就由大祭司使用「烏陵和土明」(出二十八30)向神求問「判語」(10節),完全交給神作決定,而不是憑幾位大法官投票裁決。神一面要百姓學習小心查證「神眼中看為惡的事」(2節),一面也要人認識自己的有限,謙卑地把難處帶到神的面前,學習活在神權柄的管理下。
- 最高法院從神領受的「判語」(11節)代表神的權柄,所以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不可偏離左右」(11節)。人若是不服從神的「判語」,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必治死」(12節)。因為人若不肯順服神借著人所顯出的權柄,所謂的「信服神」(詩七十八22)都是假的。「擅敢不聽從」(13節)原文是「放肆、傲慢地不聽從」,「擅敢行事」(13節)原文是「行為傲慢」。人若傲慢自大,就是不以神為神、而是以自己為神,所以才不把神借著人所指示的「判語」放在眼中,這是「神所憎惡的」(1節),絕不能在應許之地存留。
- 因此,當我們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之前,一定要再三思想,搞清楚到底什麽才是「順從神、不順從人」,免得自己得罪神還不自知。
【申十七14】「『到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申十七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 神在百姓中設立的第二種權柄是「王」(14節),14-20節是神關於君王的心意。君王的職分是世襲的,負責抵御外敵、組織實施公共工程,遵照神的律法在地上執行行政、軍事的權柄。但「若說」(14節)一語表明,人間的「王」並不是神所命定的權柄,只是神所允許的權柄。
- 「立王」(14節)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集中全國的力量來抵御外敵,但「立王」也會成為百姓的重擔。以色列是「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因此他們在進入迦南之後的四百多年里,並沒有「像四圍的國一樣」(14節)立王治理國家,而是接受神在士師(審判官)、祭司和先知之上親自作王,接受神親自的保護。他們「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何有於我哉」(先秦《擊壤歌》),並不需要人間的君王來打擾自己。
- 到了撒母耳晚年,百姓屢次因悖逆而遭受外邦人侵略,才開始要求「立一個王治理我們」(撒上八5)。雖然神早已知道這是因為百姓厭棄神,不要神作他們的王(撒上八7-8),但神還是願意「依從他們」(撒上八9),讓百姓在自己所選擇的道路上學到功課。所以神提前發表有關「立王」的條例,為要「警戒他們」(撒上八9),讓百姓懂得應當怎樣選擇。
- 神首先吩咐「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15節),因為立約的百姓是屬神的,不能再被外邦人轄制帶領、跟隨別神。而即使是「從你弟兄中立一人」(15節),也不是根據人意,而是要立「神所揀選的人為王」(15節),因為神要借著對君王的心意,來顯明將來國度的理想君王。
- 將來在神的國度里,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信徒都要「作王,直到永永遠遠」(啟二十二5)。「基督是我們的生命」(西三4),只有「弟兄」才有基督的生命,「與基督一同作王」(啟二十6),活出神的性情、帶出神的權柄。
【申十七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申十七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 神百姓中的君王是為了服事弟兄,而不是為了管轄弟兄,追求自己的權勢和享受。神國度真正的君王主耶穌基督說:「外邦人有君王為主治理他們,有大臣操權管束他們。只是在你們中間,不可這樣;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仆人。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太二十25-28)。
- 人類幾千年的歷史證明,按著人的方法來建立政權、改朝換代,結果都是始於善良的願望、終於殘酷的現實,最後不過是「皇帝輪流做」,以一個「法老」代替了另一個「法老」。因為人若憑著自己的肉體,無論有多麽好的哲學理念、革命思想,也沒有辦法拒絕權力、美色和金錢的誘惑。為此,神向將來百姓中的君王發表了三個禁令:
- 「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16節),意思是不可倚靠增加軍事力量來增加自己的權力,以致忘了倚靠神。當時耕地用牛、運輸用驢,只有拉戰車需要用「馬匹」,需要從當時最強大的國家埃及進口。「不可使百姓回埃及」(16節),意思是「不可為了加添馬匹而使百姓回埃及」,從埃及進口馬匹,或與埃及結盟(賽三十一1)。
- 「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17節),意思是不可與外邦國家建立結親聯盟,以致偏離神。古代中東的君王普遍以政治婚姻作為外交工具,以結親的方式建立聯盟關系,所以君王普遍「多立妃嬪」(17節)。後來「所羅門與埃及王法老結親,娶了法老的女兒為妻」(王上三1),並且「有妃七百,都是公主」(王上十一3)。這些政治婚姻使所羅門耽於美色,「年老的時候,他的妃嬪誘惑他的心去隨從別神」(王上十一4),使整個以色列走向敗壞。
- 「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17節),意思是不可追求自己的虛榮,以致自高自大。君王積聚金錢、財富,可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和驕傲(傳二8-11),但「都是虛空,都是捕風;在日光之下毫無益處」(傳二11),並且會「因倚靠自己所做的和自己的財寶必被攻取」(耶四十八7)。
【申十七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申十七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申十七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 「這律法書」(18節)可能指申命記或摩西五經。當時還沒有印刷書,書籍並不多,律法書的正式抄本由祭司保存(三十一9),君王登基時,需要單獨「為自己抄錄一本」(18節)。古代中東的宗主國和藩屬國簽訂宗主條約之後,條約抄本一份要交給藩屬的君主,定期公開宣讀。同樣,以色列的君王在登基時也必須抄錄「這律法書」,作為與神之間的盟約(王下十一12)。
- 「平生誦讀」(19節)原文是「一生的每一天都誦讀」。在古代獨裁、專制的君主制國家中,帝王是最高的權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詩經·小雅·北山》)。但在神的百姓中間,只有神才是真正的王,人間的君王只是執行神所賜予的權柄,並不是最高的權威。因此,君王必須明白神的心意和法則,帶頭「學習敬畏耶和華」、「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19節)。只有一位每天都「誦讀」律法的君王,才有可能讓神的話語不住地提醒和限制自己:神才是一切權柄、律法和恩典的源頭。這樣的君王才有可能拒絕權力、美色和金錢的試探,不但不「心高氣傲」(20節),而且能謙卑地「追求至公至義」(十六20),長久地活在神的祝福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20節)。一個不肯花時間「平生誦讀」律法書的人,就沒有資格作王;一個不肯花時間「平生誦讀」聖經的人,也沒有條件在教會里帶領事奉。
- 雖然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信徒在神面前都是蒙恩的罪人,彼此都是平等的弟兄,但在基督身體的事奉配搭中,卻各有不同的位次。負責帶領的人,很容易自己覺得高人一等,以致「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20節)。因此,越是在教會里作帶領的弟兄,越是要謹慎自己,每一天都服在神的權柄下,用神的話語來潔凈自己、「免得死亡」(出三十21)。我們里面肉體的強大遠遠超出了人的想象,以致我們哪一天不讀聖經,哪一天就可能「心高氣傲,偏左偏右」,用自己的話來代替神的話、用自己的意思來代替神的意思,以致靈性死亡,沒有辦法讓神的權柄在自己的身上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