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二1】「過了十四年,我同巴拿巴又上耶路撒冷去,並帶著提多同去。」
【加二2】「我是奉啟示上去的,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陳說;卻是背地里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
- 「過了十四年」(1節),可能指保羅信主十四年以後。他和巴拿巴上耶路撒冷,可能是為了送賑災捐款(徒十一30)。「提多」(1節)是保羅帶領信主的希臘人(多一4)。
- 「我是奉啟示上去的」(2節),指保羅上耶路撒冷,不是為了向耶路撒冷的領袖們匯報述職,而是因為先知亞迦布預言天下將有饑荒(徒十一28)。
- 「卻是背地里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2b),可譯為「我是私下對那些有名望的人說的,免得我現在或是從前都徒然奔跑了」(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有名望之人」,可能是保羅套用加拉太假師傅對耶路撒冷領袖們的尊稱。保羅領受的福音「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一12),他私下與耶路撒冷的領袖們交通,並非為了核實自己已經傳了十四年之久的福音,而是想在外邦人行割禮的問題上達成共識(3節),免得福音在外邦人中間遇到阻攔。
- 1-10節是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保羅與耶路撒冷領袖的交通(1-2節);
- B. 保羅不勉強外邦人受割禮(3-5節);
- C. 耶路撒冷的領袖們並沒有教導保羅(6節);
- B1. 保羅傳福音給未受割禮之人(7-8節);
- A1. 保羅和耶路撒冷領袖的分工(9-10節)。
【加二3】「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臘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
【加二4】「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里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仆;」
【加二5】「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
- 希臘人提多成了外邦人是否需要行割禮的試金石。顯然,耶路撒冷的領袖們並不認為割禮是得救的必要條件,所以「沒有勉強他受割禮」(3節),這有力地駁斥了加拉太假師傅的教訓。
- 「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4節),指一批混入教會的假信徒,他們不懷好意地試探保羅和巴拿巴,想讓外邦信徒脫離「在基督耶穌里的自由」(4節),成為律法條文的「奴仆」(4節),主張「若不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不能得救」(徒十五1)。
- 如果提多被強迫受割禮,等於否定因信稱義(16節),承認一個人在信心之外,還需要加上別的才能得救,這就動搖了福音的基本真理。因此,保羅和巴拿巴絕不妥協,「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5節)。
【加二6】「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幹。神不以外貌取人。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什麽,」
【加二7】「反倒看見了主托付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正如托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
【加二8】「(那感動彼得、叫他為受割禮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動我,叫我為外邦人作使徒;)」
【加二9】「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叫我們往外邦人那里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里去。」
【加二10】「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
- 「至於那些有名望的,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幹」(6節),指耶路撒冷的領袖們並沒有教導保羅。加拉太假師傅可能故意推崇耶路撒冷的領袖、貶低保羅,所以保羅指出,「神不以外貌取人」(6節),福音完全是神自己的啟示,並非只有某些屬靈領袖才有特殊的權威。
- 耶路撒冷的領袖不但沒有糾正或增加保羅所傳的信息,反而看出保羅和彼得所傳的福音內容相同(7節)、使徒的職分相同(8節)。神使他們都認識到大家都事奉同一位神(8節)、傳揚同一個福音,但卻有不同的分工、不同的方式:主托付保羅「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7節)、也就是外邦人;「正如托彼得傳福音給那受割禮的人」(7節)、也就是猶太人。事奉神的人既不要和別人攀比,也不能要求大家都做同樣的工作。重要的不是方法、也不是傳統,而是基督的福音。作為基督的仆人,當我們試圖推廣某個活動、急於模仿某種模式的時候,應當不住地禱告:這是神的意思呢?還是人的意思呢?「我現在是要得人的心呢?還是要得神的心呢」(一10)?
- 「雅各」(9節)指主耶穌的兄弟雅各,當時是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徒十五13;二十一18)。「用右手行相交之禮」(9節),表明他們承認保羅的福音信息和使徒職分,並且同意在福音事工上的分工:「叫我們往外邦人那里去,他們往受割禮的人那里去」(9節)。他們所傳的不是兩種不同的福音,而是面向兩種不同的對象。保羅宣告這個事實,是對加拉太假師傅的有力駁斥。
- 「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10節),並不是指對一般窮人的施舍,而是希望外邦教會幫助貧窮的猶太信徒。當時猶太地因著克勞第年間的大饑荒(徒十一28),長期陷於窮困。耶路撒冷領袖的這個要求,正是對保羅向外邦人所傳福音的認可。
- 「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10節),指保羅對此一直很有負擔(林前十六1-3),因為外邦信徒對猶太信徒的幫助,正是基督身體合一的見證。
【加二11】「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加二12】「從雅各那里來的人未到以先,他和外邦人一同吃飯,及至他們來到,他因怕奉割禮的人,就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
【加二13】「其余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
【加二14】「但我一看見他們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麽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
- 11-14節的安提阿事件,具體時間不能確定,很可能是希律王逼迫教會、彼得逃離耶路撒冷的時候(徒十二17),也就是徒十一30和徒十五4之間。
- 「安提阿」(11節),指敘利亞的安提阿(Syrian Antioch),是敘利亞行省的首府。安提阿靠近奧龍特斯河(Orontes)的出海口,在耶路撒冷北方大約640公里,是僅次於羅馬、亞歷山大的羅馬帝國第三大城市,當時人口可能超過五十萬,居民包括希臘人、羅馬人、敘利亞人、腓尼基人、埃及人、阿拉伯人和印度人,其中還有幾萬猶太人,是東西方文明交融的地方。安提阿的信徒大部分是外邦人(徒十一19-21),也有部分猶太人。保羅和巴拿巴都在安提阿教會事奉,這里是保羅三次宣教旅程的起點(徒十三1-3;十四26;十八22)。
- 「從雅各那里來的人」(12節),是一批來自耶路撒冷的猶太信徒,也就是「奉割禮的人」(12節)。律法禁止猶太人吃禮儀上不潔凈的食物(利十一1-47),猶太人為了免誤食不潔之物,所以從來不和外邦人一起吃飯。彼得並不介意「和外邦人一同吃飯」(12節),因為神在十多年前就指示他可以接納外邦人、吃不潔凈之物(徒十14),而安提阿的猶太信徒也早已習慣如此,但來自猶太地的猶太信徒卻很難改變傳統。
- 彼得並不膽小怕事,但卻有人性的一切軟弱。他曾經充滿信心地在海面行走,但又在風浪中害怕下沈(太十四28-30);他曾經勇敢地拔刀保衛耶穌(約十八10),但當晚就三次不認耶穌(約十八17-27);他曾經勇敢地向公會宣告「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但現在卻「怕奉割禮的人」(12節)。此時,猶太地的各教會正在面臨希律王的逼迫(徒十二1),彼得可能擔心耶路撒冷來的猶太信徒感情受到傷害、影響教會合一,所以逐漸「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12節)。彼得的懼怕影響了當地的猶太信徒,「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13節),用妥協真理的方法來幫神維護教會的合一,實際上是對神缺乏信心。
- 「裝假」就是言行不一,一面教導福音的真理,一面行為「與福音的真理不合」(14節)。傳道人和信徒最大的破口,往往就是「裝假」;不是信得不對,也不是講得不好,而是「行的不正」(14節):感情與真理不合、所行與所信不合、所做與所說不合、私下與公開不合、聚會與散會不合。
- 14b可譯為「你既是猶太人,卻按照外邦人的樣子,不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怎麽能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呢」(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彼得「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可能是勸說外邦信徒遵守猶太飲食律法,動機是為了雙方和睦相交。但這並不能「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四3),反而犧牲了真理、助長了謬誤。保羅在耶路撒冷與彼得私下交通(2節),在安提阿卻當眾責備彼得;因為公開的「裝假」,就必須公開地糾正,否則就會絆倒眾人、讓謬誤得寸進尺,不但影響「福音的真理」,而且破壞基督身體的合一。教會里公開的錯誤,都應當被公開地糾正。如果大家都佯裝不見、一團和氣,不但是「隨夥裝假」,而且是給仇敵留破口。袖手旁觀是犯罪、好心難免辦壞事,因為「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 彼得當時的反應不得而知,但他並未因此懷怨,後來還在信中提到「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彼後三15)。這證明兩個人都是耶穌基督的使徒,接受同一位聖靈的管理,所以能順服福音的真理、更順服真理背後的權柄。彼得並不是第一次沈入水中,主耶穌再一次「伸手拉住他」(太十四31)。在福音傳向外邦的關鍵時刻,主允許彼得陷入這樣的軟弱,又感動保羅當面責備彼得,借著這個事件澄清了福音、挽救了教會,到了耶路撒冷會議的時候,彼得就能在真理原則上站立得穩(徒十五7-11),基督的教會也沒有淪為猶太教的一個分支。
【加二15】「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
【加二16】「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 15-21節是保羅闡述福音,解釋為什麽責備彼得在安提阿「行的不正,與福音的真理不合」(14節)。15-16節可能是對彼得和在場的猶太信徒說的,17-21節逐漸過渡到向加拉太人說話(三1)。
- 「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不是外邦的罪人」(15節),這句話是針對猶太人的優越感。猶太人所說的「罪人」,是指不遵行律法的人。他們認為自己只要遵行律法,就算「無可指摘」(腓三6),而「沒有律法的外邦人」(羅二14)連遵行的機會都沒有,當然都是「罪人」。
- 16節可譯為「可是我們知道,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而是因信耶穌基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因為,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
- 這句話表明,所有的猶太信徒都承認「因信基督稱義」是福音的核心真理,並不是保羅的新發明,因為主耶穌說:「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太九13)。
- 「稱義」的原文是一個法律術語,意思是「宣布為義」,是「定罪」的反義詞。被神「稱義」,就是神把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義,因此宣告我們無罪。稱義不是重生,因為蒙神恩召的人只有先重生、再相信,然後才能因信稱義。稱義也不是成聖,因為神的決定與我們個人的光景無關;雖然我們還有很多軟弱、還很不像基督,但已經被神當作義人看待,被擺在與神正確的關系里。
- 「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表明保羅、彼得和其他猶太信徒的親身經歷都證實了福音的真理:從正面來說是「因信基督稱義」,從反面來說是「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 「律法的行為」,不只是律法中的禮儀規條,也包括律法要求的全部行為。保羅並不是說「不能靠禮儀律稱義,而要靠道德律稱義」,也不是說「不能靠字句稱義,而要靠精意稱義」,而是說「不能靠任何律法的行為稱義」。「因為,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沒有人能夠靠著律法的任何部分稱義,連遵守十誡都不能。所以大衛說:「求禰不要審問仆人;因為在禰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一百四十三2),「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羅四6)。
- 「信耶穌基督」,並不是出於人的決定,因為人的決定是不可靠、不穩定的(可九24),只不過另一種被冠以「信心」之名的行為。得救的信心完全是神所賜的恩典,只有超自然的信心,才能使我們在軟弱中始終相信、在深處仰望基督的信實:「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
【加二17】「我們若求在基督里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斷乎不是!」
【加二18】「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
- 17節的意思不太明確,結合18節,可以理解為:如果「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15節)一面像外邦人一樣「求在基督里稱義」(17節),一面又回到律法之下,否則就覺得自己是不守律法的「外邦的罪人」(15節),難道基督是使人犯罪的嗎?絕對不是!
- 18節原文以「因為」(英文ESV譯本)開始,表明這是解釋「斷乎不是」(17節)的原因。「我素來所拆毀的」(18節),就是「因行律法稱義」(16節)的道理;現在「若重新建造」(18節),就是重新回到律法之下。人若過去為基督離棄律法,現在卻為律法離棄基督,這就證明是自己犯了出爾反爾的罪,而不是基督使自己犯罪。
【加二19】「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
【加二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舍己。」
- 19節原文以「因為」(英文ESV譯本)開始,表明這是進一步解釋17-18節。「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19節),這不是談論人的行為,而是「神的恩」(21節);不是主觀的努力,而是客觀的事實(羅六3-11)。這個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 首先,「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這是基督已經完成的事實。「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人無力遵守律法、只有死路一條,所以「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三10)。但我們在信主的那一刻,「借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羅七4)。既然我們已經「向律法死了」,律法就不能再次定我們的罪,我們也不在律法的管轄之下,不再「仍舊是罪人」(17節)。
- 其次,死不是目的,生才是。「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三13),「叫我可以向神活著」(19節)。信徒已經有了可以「結果子給神」(羅七4)的新生命,所以不必「重新建造」(18節),再回到律法里找生路、倚靠行為取悅神。
- 20節與19節平行,進一步說明了19節的事實:
-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20節),這是我們「向律法死了」的原因。基督只一次被釘十字架,而「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羅六3);這完全是由基督做成的,不需要人的行為,也不是某種神秘經驗,只需要真實地認罪回轉。「人心比萬物都詭詐」(耶十七9),可以「將所有的周濟窮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林前十三3);可以舍棄家人朋友、「自表謙卑,苦待己身」(西二23),卻無法舍棄自己的驕傲。而一個「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人,已經放下了最後一絲驕傲和自尊,承認自己不是很可能行惡、而是根本不可能行善,承認自己始終自以為義、自我崇拜,承認自己被律法判了死刑,這樣才是「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羅六5)。
-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20節),這是信徒「向神活著」的新身分;並非人的努力,而是白白的恩典。無論人怎樣竭力效法基督、怎樣努力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都做不到讓「基督在我里面活著」;相反,是基督主動賜給人新的生命,這種生命會不斷成長,使我們逐漸從只見律法,到只見基督;從倚靠自己,到倚靠基督;從自我陶醉,到榮神益人;從孤芳自賞,到和睦同居。這種新生命並非越成熟,罪就越少;而是越成熟,對罪越敏感,因此發現自己的罪越多。我們常常在被人得罪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並不柔和;在失去人前榮耀的時候,才發現自己並不謙卑。這時,我們就越發承認自己「是個罪魁」(提前一15),越發感謝「基督在我里面活著」。
-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20節),這是信徒「向神活著」的新方式。重生得救的信徒仍然「在肉身活著」,但卻不應該再靠自己,而要信靠基督的信實:「祂是愛我,為我舍己」(20節),祂也一定會因為愛我,「叫我可以向神活著」(19節)。因此,我們不需要在神的兒子之外再加上任何別的什麽,「我先前以為與我有益的,我現在因基督都當作有損的。不但如此,我也將萬事當作有損的,因我以認識我主基督耶穌為至寶。我為祂已經丟棄萬事,看作糞土,為要得著基督」(腓三7-8)。「得著」的秘訣是「丟棄」,舍不得丟棄,就不能得著。如果一個人對自己還沒有絕望,雖然也會把「靠主、靠聖靈」掛在口上,實際上還是在靠肉體事奉、靠自己傳福音,從來沒有「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加二21】「我不廢掉神的恩;義若是借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 恩典的本質,就是神把人不配得的、不是努力賺來的東西白白賜給人,因為「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羅四4)。人若不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20節),無論是靠行為稱義、靠行為成聖,還是追求神秘經驗,都是在否定恩典、認為基督在十字架上做得還不夠。人若想在信心之外加上行為,表面上是屬靈的追求,實際上是滿足肉體的驕傲。人若想補充基督的工作,就是在取代基督、「廢掉神的恩」(21節)。人若靠自己的努力來遵行登山寶訓(太五-七)、用「新約的律法」代替舊約的律法,最後不是崩潰在行為的死胡同里,就是驕傲地標榜自己、刻薄地指責別人。
- 「義若是借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21節),十字架就是史上最大的錯誤。我們若能借著別人的說教、自己的努力就可以做個好基督徒,基督也是「徒然死了」。人若沒有全然敗壞,倘若還有其他的方法(可十四35),神的兒子為什麽要道成肉身、為我們承受被釘十字架的痛苦呢?只要人的罪性還在,行為的改善永遠是徒勞的、暫時的。凡是把人的努力加到十字架上的想法都是謊言,這種謊言始於一種天真善良、貌似敬虔的觀點,以為人應當用自己的努力去配合神的恩典,結果卻成了用自我改善冒充認罪悔改——自我改善是承認錯誤,認罪悔改是回轉向神;自我改善是努力改變自己,認罪悔改是放棄自我努力;自我改善只需要耶穌幫忙,認罪悔改卻需要基督拯救;自我改善只把福音當作一次通過的門,認罪悔改卻把福音當作一生行走的鞋。成功的自我改善,會讓人為生活的改變而驕傲、自義、自信;真正的認罪悔改,卻會讓人為生命的變化而感恩、敬畏、謙卑。一個真正敬虔的人,是一個「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20節)的人,已經徹底否定自己、「誠實倚靠耶和華」(賽十20),不但得救是單單「因信基督稱義」(16節),成聖也是單單「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免得「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