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三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加三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加三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加三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加三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 三1-14的主題是「因信得著聖靈」,與五13-六10「順著聖靈而行」前後呼應。
  • 「無知」(1節)不是指沒有知識,而是指愚蠢、魯鈍。「無知的加拉太人」(1節)因為不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二20),所以失去了正常的悟性、對福音的認識前後矛盾。為了幫助他們恢覆正常的邏輯思維,保羅向他們提出了五個尖銳的問題,用他們自己的親身經歷來喚醒他們:
    1.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1節)?保羅已經把福音講得清清楚楚,鮮活地「活畫」在加拉太人眼前,他們也真實地經歷了聖靈(2節),但卻很快「去從別的福音」(一6)。有聖靈內住的信徒,為什麽還會無知地被迷惑?今天,許多假師傅的教導明顯不符合真理原則,許多解經明顯脫離上下文,不需要高深的神學修養,只需正常的邏輯思維,就能看出其中的矛盾。但是,人若舍不得放下自己,就很容易變得愚蠢;因為謬誤只要訴諸人的利益、人的情感和人的驕傲,許多人的理性就會自動關閉。
    2. 「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2節)?保羅並沒有質疑他們重生得救的事實,而是提醒他們回想自己的經歷:當他們悔改接受聖靈的時候(四6),並不是因律法的行為、只是倚靠信心,因為那時他們都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來自耶路撒冷的假師傅也不敢否認這一點,因為彼得早已在耶路撒冷清楚宣告: 「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並不是靠基督加上律法才能得救。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3節)?加拉太人都會承認自己是靠信心接受聖靈、進入救恩,假師傅卻教導還需要加上律法的行為(四10;五2;六13),才能配合救恩、鞏固救恩,直到耶穌基督的日子(腓一6)。這種說法貌似有理,其實是對人的罪性和神的恩典無知;表面上是為了神的榮耀,實際是出於人的驕傲;表面上是回應救恩,實際是麻痹良心。白白的救恩並不免費,而是昂貴到我們支付不起,所以需要基督來付代價。人若想靠肉體向神表示一點廉價的心意,只是想讓自己心安理得、不必徹底否定自己。
    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4節)?保羅早就提醒加拉太人,「我們進入神的國,必須經歷許多艱難」(徒十四22)。他們已經靠著聖靈經歷了許多苦難,應該明白聖靈足以將他們成功地帶到末後審判的那日。如果他們現在重新倚靠肉體,過去的經歷都成了徒然。
    5. 第5節可譯為「那麽,神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是因律法的行為或是因聽信福音呢」(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加拉太人經歷了神的同在和供應(徒十四3、10),並不是因為遵行了律法,而是因為他們聽見並相信了因信稱義的福音。
  • 主耶穌「為我舍己」(二20),是交出自己;我們「舍己」(太十六24)跟從基督,是否定自己。但人的本性都不願放下自己的驕傲、不願承認自己的敗壞,所以很難擺脫「靠肉身」的誘惑。歷代的教會中都有許多盲人領瞎子的假師傅和糊塗師傅,告訴人應當舍己,卻教人靠肉體舍己;告訴人應當對付肉體,卻教人靠肉體對付肉體;結果是自我中心、自以為義、自高自大、自娛自樂。
  • 聖經是「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7),但在人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只能假裝行善,善隨時可能轉變成惡。這不是因為人的行善能力不夠,而是因為人行善的能力越大,行惡的誘惑就越強:「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羅七19)。而十字架的道路,從起點到終點都是否定自己、倚靠恩典,既靠聖靈得救、也靠聖靈成聖,正如主耶穌所說的:「離了我,你們不能做什麽」(約十五5)。

【加三6】「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加三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三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加三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 假師傅可能引用舊約來支持他們的教導,所以保羅繼續根據舊約的原則,把真理闡明得更加深入。保羅引用經文的方式是猶太拉比式的,運用那些假師傅同樣的邏輯,好讓他們無可辯駁。
  • 假師傅主張行割禮(六13),否則不算「亞伯拉罕的子孫」(7節)、不能承受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所以保羅首先追本溯源,指出亞伯拉罕是怎樣稱義的。答案很明顯,創十五6宣告「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6節)。因此,亞伯拉罕的稱義不是因為他的善行,也不是因為他的忠心通過了神的考驗,而是因為他完全相信神的應許(創十五5),進入了與神「對」的關系,所以在受割禮(創十七24)、獻以撒(創二十二15-18)之前就已經被神稱義。「算為他的義」,表明亞伯拉罕靠著行為永遠都達不到「義」的標準,是神白白賜給他「義」的地位。「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7節),無論是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
  • 假師傅推崇舊約,但保羅指出舊約早已預言「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8節)。神早已向亞伯拉罕宣告了福音的原則:「萬國都必因你得福」(8節:創十二3),也就是外邦人稱義的原則不是行律法,而是與亞伯拉罕同樣的「因信稱義」雖然救恩之福早已為萬國所預備,但只有「那以信為本的人」(9節),才能「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節)。

【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加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三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加三13】「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是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加三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 假師傅強調律法,所以保羅接著指出倚靠律法的不合邏輯之處。猶太拉比認為,不遵行律法的人是被咒詛的(約七49),但保羅卻說:「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節),因為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在以巴路山宣布的咒詛是:「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0節;申二十七26)。人只要違犯了一條誡命,哪怕只是一次,也會受到咒詛,所以「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11節)。猶太拉比也承認這一點,所以說「這是明顯的」(11節),正如先知哈巴谷所說的:「義人必因信得生」(11節;哈二4)。昆蘭的文士把這里的「信」解釋為忠心,但保羅指出,哈巴谷所說的「信」就是信靠神(羅一17;來十38)。
  • 猶太拉比也知道自己不能行全律法,所以他們強調要先按律法受割禮作猶太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子孫」,因為割禮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保證(創十七9-14)。那麽,是不是心與律法兩者都要兼備的呢?保羅再次指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律法原不本乎信」(12節),兩者互不相容。利十八5宣告了律法的基本原則:「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2節),但人的難處是根本做不到,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二10)。
  • 那麽,不能行全律法的人還有希望嗎?有,但不在於人的行為,而在於那「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13節)的基督。基督的救贖之法,是「為我們成了咒詛」(13節),借著代贖,親身承擔了所有違法者的刑罰,律法的咒詛就從罪人轉移到基督這位無罪者身上(彼前三18)。申二十一23宣告:「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3節),十字架是被神摒棄的標志。基督被釘十字架,就是「為我們受了咒詛」(13節)、「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並且「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14節),使「以信為本的人」(9節)都可以得到。所有如此相信的人,都能「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節)。這就回應了2-3節的問題:救恩和成聖都是因著信心、而非行為得來的。
  • 對於不信的猶太人來說,耶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證明祂受到神的咒詛,這樣的彌賽亞基督是不可思議的,所以十字架成了猶太人歸信的極大障礙。但是,熱心的法利賽人保羅信主之後,卻「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同樣,歷世歷代的教會和信徒,都必須在兩種拯救之間作出選擇:一邊是耶穌基督和祂的十字架,另一邊是無數的假基督和他們提供的形形色色的拯救應許。我們所信的是自己想象的基督,還是聖經啟示的基督?是幫人解決現實問題的基督,還是對付人肉體的基督?是讓人在地上樂不思天的基督,還是讓人發現凡事都是虛空的基督?是要人在地上建立國度的基督,還是祂的國不屬這世界的基督?我們千萬不要丟了律法,又沒得著基督,結果是自以為義、兩頭落空。

【加三15】「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加三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

【加三17】「我是這麽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三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 三15-29的主題是「從律法下得自由」,與五1-12「在基督里得自由」前後呼應。
  • 假師傅即使承認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但也可能辯稱律法是在亞伯拉罕之後頒布的,所以更有效力。保羅指出,連正式訂立的羅馬文約或遺書都不可以隨意廢棄或修改,何況是神的應許呢?
  • 「照著人的常話說」(15節),就是舉人的例子。「文約 diatheke」(15節)原文可被譯為「約」(羅十一27)或「遺囑」(來九16)。
  • 「他的子孫」(16節)原文是單數。按照大多數猶太拉比的理解,「子孫」一詞若是涉及聖約,可以用單數表達集體,也就是以色列。保羅同意這一解釋,正如所有在基督里的人都應當被看作單數的「亞伯拉罕的後裔」(29節)。但保羅也用拉比式的風格宣告,只有基督才是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子孫」(16節),我們只有「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28節),才能以「亞伯拉罕的後裔」的身分,「照著應許承受產業」(29節)。
  • 「四百三十年」(17節)是以色列人住在埃及的日子(出十二40),始於神最後與雅各立約之時(創四十六1-4)。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幾百年後,才在西奈山頒賜律法。祂既是信實不變的神,「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17節)當然不能廢掉先前的「預先所立的約」(17節)。
  • 「承受產業」(18節),指承受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一切屬靈福氣,「所應許的聖靈」(14節)就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弗一14)。
  • 「本乎律法」(18節)和「本乎應許」(18節)是兩個不能並存的原則,因為「本乎應許」是把產業當作恩典,白白賜給不配得的人;「本乎律法」是把產業當做工價,酬謝因行律法而配得的人。天國太昂貴了,沒有人付得起代價,所以「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18節)。

【加三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麽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加三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

  • 假師傅可能會提出抗議:既然聖靈不能從律法而來(1-5節),律法不能使人稱義(6-9節),也不能改變原來的應許(15-18節),反而會帶來咒詛(10-12節)。「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麽有的呢」(19節),為什麽神還要在西奈山上賜下律法呢?為此,保羅闡明了律法的目的和特性。
    1. 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19節),不是提供蒙神悅納的道路,而是提出神所要求的標準。律法顯明了人的罪性(提前一9-10),讓我們承認自己是無可救藥的罪人,引我們盼望那將要到來的應許。遵行律法的人想除去的不是罪,而是罪咎感;想要的是解決問題,而不是脫離罪性。
    2. 律法的功用是暫時的,只是為了「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19節)。人既因律法而知罪,卻又無力對付罪,只有等候基督的拯救。
    3. 律法「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19節),七十士譯本把西奈山立約時在場的「萬萬聖者」(申三十三2)譯為「眾天使「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19節),立約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人既無法守約,就要接受律法的懲罰。「神卻是一位」(19節),應許是神向亞伯拉罕單方面所作的,不需要中保,神自己負責成就應許,永遠不會因著人的失敗而失效。

【加三21】「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加三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 假師傅馬上就會抓住這點反問:「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21節)?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21節)!律法不但不能廢掉神的應許(17節),也不會與應許對立,因為:
    1. 律法並沒有「叫人得生」的能力,「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1節)。但沒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羅八3),所以神賜給遵行律法之人的生命,只是在地上暫時的存活(申八1)。律法的目的並不是使人得生命,而是指出一條叫人得生命的道路;不能給人生命,卻能催逼人尋找生命。
    2. 律法的功用是關上所有的自救之門,催促人走向唯一的得救之路;不是與應許作對,而是為人預備承受應許的道路。人若以為聖經是為了幫助改善道德、改良社會、改造家庭,可能是讀了假的聖經(如托馬斯·傑斐遜的《傑弗遜聖經 Jefferson Bible》)。因為「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里」(22節),宣告了全世界都是罪的囚犯(申二十七26;詩一百四十三2),讓人放棄倚靠自己的行為來取悅神,「為要使因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歸給信的人(22節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而基督來的目的,就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2)、「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11)。

【加三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加三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里,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三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 23-25節是把律法比作孩子的監護人,繼續論述律法的目的。
  • 23節可譯為「但這『信』還未來以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像被圈住,直到那將來的『信』顯明出來」(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雖然亞伯拉罕已經開始因信稱義(6節),但對於基督的所是和所作的信心,直到祂覆活之後才被顯明。在這之前,以色列人暫時「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像被圈住」,成為「獨居的民」(民二十三9;彌七14),以免被拜偶像的外邦人同化,直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救恩。
  • 「訓蒙的師傅」(24節),指希臘、羅馬的富人家中陪伴主人孩子的奴仆,負責領孩子到學校去,必要時也管教孩子。孩子成年以後,就可以合法地在家中掌權、承受產業,不必再受奴仆的管束。在基督到來之前,律法的功用就像「訓蒙的師傅」,讓我們知道人人都無法勝過罪惡和死亡,所以需要救恩,從而「引我們到基督那里,使我們因信稱義」(24節)。「但這『信』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25節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在基督耶穌里的信徒已經從律法的看守下得著了自由(二4)。
  •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十一1),這是概述信心在人生命中所發出的功效,並不是信心的定義。因信得救」的信心,是神對我們施慈愛的穩固、確定的知識,這知識建立在神在基督里白白賞賜我們之應許的真實性上,且這應許是聖靈向我們啟示並印在我們心中的」(《基督教要義》卷三第二章):
    1. 信心的對象是基督:不但信靠獨一的真神,也是認識禰所差來的耶穌基督」(約十七3)。基督是道路、真理、生命」(約十四6),若不借著祂,沒有人能到父那里去。借著神本體的真像,人才能尋見看不見的神。所以彼得說我們是因著基督信神(彼前一21),而保羅一生傳講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徒二十21)。
    2. 信心是穩固的知識: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約二十31),表明得救的信心是建立在對基督和神的認識上,而不是建立在迷信和感覺上: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提後一12)。信心的知識不只是知道神的存在,更是知道祂的旨意;不但在乎神是誰,更在乎祂向我們所存的旨意。神的真道是支持和維持信心的根基,人首先要相信神的道是絕對真理,然後才能借著真道認識神和認識祂對我們的旨意。無知的假敬虔,雖然可能一時火熱,早晚都會蕩然無存。所以說:不認識自己就不認識神,不認識神就不認識自己,也不認識救恩(《基督教要義》卷一第一章)。
    3. 信心是確定的知識:信心不但是知識,而且能使人確信自己還不完全明白的(弗三18-19),所以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林後五6-7)。這確據能沖破疑惑,使人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羅八38-39)。這確據不是確信萬事都照我們的心意成就,而是確信神的恩惠、慈愛和救恩,使我們因信耶穌,就在祂里面放膽無懼,篤信不疑地來到神面前」(弗三12)。這確據來自基督與我們的聯合,「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二20)。
    4. 信心是恩典的應許和聖靈的工作:信心是神恩典揀選的結果(帖前一4-5),唯有神所預定得救的人,才能真實地感受到福音的力量(徒十三48)。反過來,正因為信心是神賞賜的白白應許,所以在軟弱者的心中也有堅定的確據,一生經歷試煉而不垮。信心是聖靈的賞賜,只有聖靈光照人的理性,人才能理解真理,真道才能產生信心(太十六17;約壹三24)。只有聖靈扶持人的信心,人才能持守真理(提後一14)。既然信心是聖靈的工作,就不會停留在頭腦里,而會帶出順服的行為,所以福音的結果是叫人為祂的名信服真道」(羅一5)。人若沒有聖靈的工作,可能也會暫時被真道吸引,感受到神的愛和恩典,接受聖經的教導,有愛心、有熱心(徒八13;路八13)。但出於肉體的相信,並不能在人心中紮下生命的根,只能讓人在審判時無可推諉。
    5. 假信心和真信心一開始可能很像,甚至信心越假、事奉越熱心,因為想靠肉體證明自己已經得救。但是,假信心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必然會在試探中枯萎(太十五13);真信心也會受到試探的攪擾(詩三十一22;四十二5;七十七9),但卻會歷久彌堅。正如大衛在逆境之中、甚至即將崩潰的時候,也沒有停止仰望神(詩二十七14);甚至連彼得三次不認主的失敗(可十四72),都無法抹去聖靈的憑據和印記(弗一14;林後一22)。

【加三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

【加三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加三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

【加三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 26-29節指出信徒因信稱義之後,在地位上的三個改變:
    1. 所有的信徒「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26節)。救恩的最終目的不是「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四5),而是「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四5)。在羅馬法中,人如果需要一個後嗣來傳宗接代、繼承產業,可以收養一個成年男孩做兒子。「神的兒子」並無男女性別之分,已經成年、不需要律法的監管,有權承受產業,並且因著受洗歸入基督」(27節)、與基督的生命聯合(林前十二13),這種全新的關系,被比喻成在神面前「披戴基督」(27節)。古羅馬的男孩在舉行成人禮以後,就在正式場合穿著托加長袍(Toga virilis),代表他是長大成人的公民,在家里和社會上享有合法權利。被神收養的兒子已經穿上了基督,這件義袍賦予我們被神收養的合法地位,所以不必再穿律法的舊衣裳,因為「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著」(二20)。
    2. 當信徒都「披戴基督」以後,「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28節),不再有任何屬地的區別,猶太教那些「中間隔斷的墻」(弗二14)已被拆毀。猶太信徒並不比外邦信徒更加屬靈,自由的信徒不比作奴仆的信徒更加高貴,男信徒也不比女信徒更加優越。因為在神面前只看見一位基督,我們只能在這一位基督的身體里作「神的兒子」、「照著應許承受產業」(29節)。如果基督徒之間還有種族、地位、性別或任何歧視,表明我們還沒有實際地「在基督耶穌里」成為一個身體
    3. 所有的信徒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29節)。基督是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子孫」(16、19節),信徒「既屬乎基督」(29節),就是「那一個子孫」身體里的一部分,同樣也能「照著應許承受產業」。但亞伯拉罕的屬靈後裔,並沒有取代亞伯拉罕的肉身後裔(羅九6、8)。
  • 「什麽是基督徒?內涵最豐富的答案就是:基督徒是以神為父的人」(J. I. 巴刻《認識神》第十九章)福音最大的好消息,不是罪得赦免,而是得著兒子的名分。信徒「因信基督」,成為神的兒子,合而為一、承受產業,所以不必再倚靠遵行律法維持救恩,從此開始按照神家庭成員的樣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