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前五1】「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林前五2】「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 保羅結束了關於哥林多教會分黨、嫉妒紛爭的問題(一10至四21),轉而討論教會道德的問題(五1節至六20)。「收了他的繼母」(1節),指與繼母結婚,屬於亂倫的行為,羅馬法律和舊約律法(利十八8,二十11)都禁止這種行為。
- 哥林多教會中有人天花亂墜的「言語」(四19),卻沒有基督的「權能」(四19)。因此,神看為可憎的事,人卻「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2節);神要對付的事,人卻不敢與神同心,「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2節),以致損害了基督身體的見證。
【林前五3】「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里,心卻在你們那里,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
【林前五4】「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
【林前五5】「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 信徒不可「論斷人」(太七1),但教會為了挽回犯罪的弟兄,必須使用屬靈的權柄來「判斷」(3節)行惡事的人,目的不是為了敗壞人,而是為了造就肢體、挽回弟兄,使犯罪者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5節)。
- 雖然是軟弱的哥林多教會的「聚會」,也不是幾個藉藉無名的哥林多人的聚集;不但有使徒的心在靈里的「同在」(4節),「主耶穌的權能」(4節)也在場。
- 神為了保全里面的實際,常常不惜犧牲外面的形體,舊約歷史中的約櫃被擄、帳幕被棄、聖殿被毀、聖城被焚,今日教會外表的荒涼,都是同樣的原則。「交給撒但」(5節)包括逐出教會(2、7、13節),被逐出教會就是被送到撒但掌權的領域(西一13;約壹五19)。「敗壞他的肉體」(5節),可能指屬靈的失敗導致身體的受苦(十一30)。
【林前五6】「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
【林前五7】「你們既是無酵的面,應當把舊酵除凈,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
【林前五8】「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或譯:陰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 我們若不順服基督的權柄,自恃屬靈、愛心而包容罪惡,實際上就是「自誇」(6節)。
- 我們生命里的罪就像「面酵」(6節),若不絕對消除,就會給撒但留下余地,即使一點也「能使全團發起來」(6節)),敗壞屬靈的生命和教會的見證。
- 神領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前,吩咐以色列人要過逾越節,各家殺一只羊羔,蘸羊羔的血在門框和門楣上,並吃羊羔的肉(出十二1-14)。以色列人要吃無酵餅七日,把酵從各家除去,那七日稱為無酵節或除酵節(出十二15-17)。「無酵的面」(7節)代表重生得救的新生命,「舊酵」(7節)代表罪惡,「新團」(7節)代表聖潔沒有瑕疵的教會,「逾越節的羔羊」(7節)預表耶穌基督,「把舊酵除凈」(7節)預表信徒得救後要對付罪。雖然哥林多信徒「仍是屬肉體的」(三3),但他們已經是「無酵的面」,所以不可再把「舊酵」帶回來,必須「把舊酵除凈」,教會才能成為「新團」。第7節原文並沒有「羔羊」,而是說「基督就是我們的逾越節」。
- 教會是以「逾越節的羔羊基督」(7節)被殺為代價所贖買來的,為要彰顯祂的聖潔與榮耀。因此,信徒的一生都在「守這節」(8節)、活在「除酵節」的實際里,不可以容讓舊生命里的罪酵繼續存在,而應當追求達到「誠實真正」(8節)的地步。「守」(8節)的原文是現在進行式,表示持續的動作。「誠實」(8節)指純正的動機,「真正」(8節)指純正的行動。
【林前五9】「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
【林前五10】「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林前五11】「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 保羅在寫哥林多前書之前,曾寫過另一封信給哥林多教會(9節),但已經失傳。那封信引起了誤解,保羅在此特意解釋。
- 保羅並沒有禁止信徒接觸世上的罪人,因為這樣「除非離開世界方可」(10節)。教會就像大海中的救生艇,必須浮在海面、與世界接觸,才能領人歸主;但不可浸在海中,被世界同化,以致失去救人的功效。因此主耶穌說「我不求禰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禰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約十七15)。
- 主耶穌曾和「稅吏並罪人」一同吃飯(太九11),保羅也準許往「不信的人」家赴席(十27),但禁止與習慣於犯罪的所謂「弟兄」(11節)親密團契,因為這會破壞基督身體的見證,讓罪留在教會里滋長。「不可與他相交」(太九11),意思就是停止與犯罪者的團契交通,一面保持教會聖潔的見證,一面讓犯罪者反省、悔改。第11節所列的六等人,指教會中那些對這類惡行不聽勸戒、屢教不改、習以為常的人,並不是那些「偶然被過犯所勝」的人(加六1)。
【林前五12】「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幹?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林前五13】「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 「教外的人」(12節)原文沒有「教」字,指「外部的人」,即教會之外的世人。「教內的人」(12節)原文也無「教」字,指「內部的人」,即教會里面的信徒。當信徒們得罪神、得罪人、破壞教會的見證時,教會就有責任行使神所賜的屬靈權柄進行「審判」(太十八15-20),這並不是「論斷人」(太七1)。
- 對於犯罪作惡的世人,自有神安排的世俗權柄來審判他們,所以說「有神審判他們」(13節)。而對於犯罪不改的信徒,教會應當靠主作王、學習「審判」(六2),按照神的旨意把他們趕出教會,一面維持基督身體的見證,一面也挽回犯罪者的靈魂(5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