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麽長處?割禮有什麽益處呢?」

保羅在此假設有人打斷他之前的論證,說:「既然猶太人在神面前也沒有什麽了不起的,只有里面作猶太人才算數、內心的割禮才有用,那麽,神為什麽要揀選猶太人?為什麽要他們的肉身受割禮?」

【羅三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托他們。」

保羅的回答是:「凡事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祂揀選猶太人,首先是為了將祂的旨意和計劃交托給他們,好向世人啟示出來。其余的長處包括:「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九4-5)。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 保羅又假設有人會繼續質疑:雖然猶太人托管神的聖言,但許多猶太人還是不信耶穌就是基督啊?保羅的答覆是:雖然猶太人中有不信的,但他們還是成就了神的托付,把神交付的話語保存下來。而神借著猶太人所啟示的旨意,不會因為部分猶太人的不信而落空。人的不信無法改變神的信實,也不能破壞祂話語的成就,相反,只會更襯托出神的真實。
  • 歷世歷代以來,不是要等人對了,神才能做工。人不對,神還是能做工:「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禰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 人的不信,「不如說」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 「禰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動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借此顯明神的公義;而當人企圖議論神的時候,說來說去,真理還是在神那里,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麽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保羅又假設有另一個反對意見:「如果人的不信反倒顯出神的信實,人的不義反倒顯明了神的義,那麽,人的罪既然使神得到益處,為什麽神還降怒施行報應呢?這樣豈不是不義嗎?」

【羅三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保羅的回答是:公義是神不可或缺的屬性,如果祂不報應罪惡,怎麽能審判世界呢?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什麽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這個假設的反對者仍然堅持己見。

【羅三8】「為什麽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 假設的反對者說:「為什麽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保羅回答:「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因為這是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故意混亂真理、與神為敵,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 神固然可以把壞事變成好事,但如果人「作惡以成善」,用惡的方法去做好事,結果也要受到公義的審判。

【羅三9】「這卻怎麽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保羅假設又有人質疑:「我們猶太人守律法,在神面前作惡比較少,比外邦人強。」保羅的回答是:「不錯,外邦人犯了罪,但猶太人也犯了罪,在神面前都會被定罪。」因此,靠行為蒙神悅納是不可能的。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 在人看來,有好人、壞人之分,但按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因為人都不尋求神,卻與神為敵,通不過神公義的標準。
  • 10-12節引自詩十四1-3、詩五十三1-3和傳七20,證明普世之人都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 「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林前二14)。
  • 「沒有尋求神的」,沒有人會主動尋求神,即便有尋求的,也不是尋求神自己,而是尋求神的賜福。是神主動來尋找祂所揀選的人(路十九10),讓聖靈引導我們回轉尋找祂(太七7-8)。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 人之所以按著神的形象被造,是要成為神的兒子、做神的仆人來管理祂創造的世界。人生的目的就是被神使用,人若偏離了神,就「變為無用」,整個人生都是白活,結局都是死亡。
  • 人里面「都是偏離正路」,導致外面「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3-18節),所以信徒的得救並不是因為行為比別人好,完全是出於神的恩典。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

  • 人的百體中犯罪最多、最難制伏的是口舌(雅三1-8),因為人的內心污穢,「心里所充滿的,口里就說出來」(太十二33-37)。因此,當以賽亞遇見聖潔之神時,首先就認識到「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引自詩五9。
  • 「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氣」引自詩一百四十3。

【羅三14】「滿口是咒罵苦毒。」

本節引自詩十7。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15-17節引自賽五十九7-8。指人在犯罪作惡時很勤快。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本節引自詩三十六1。許多信徒也是怕人不怕神,真正認識神的人卻是敬畏神、尊重人。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10-18節所引用的聖經都是「律法上的話」。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靠行律法而得救,而是為了指證他們的罪,使他們無話可說,和外邦人一樣「伏在神審判之下」。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 人里面迷失了,就做不出在神眼中看為好的事。不認識神律法的人,不知道神看為好的標準。認識律法的人,知道神的標準,卻沒有辦法行出來。因此,「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靠行律法稱義,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借此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回轉歸向基督。
  • 本節引自詩一百四十三2。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 人既然不能靠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神就「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祂的義,滿足祂公義的要求。
  • 「律法」(申十八18)和「先知」書(賽五十三4;拿四11;亞十二10)都指出一個事實,神不斷地「在律法以外」記念人,「在律法以外」給人開一條蒙恩的路。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猶太人和外邦人在罪上「並沒有分別」,在神的恩典上也「沒有分別」。因為無論有沒有律法,人自己都沒有「義」,都需要神另外「加給」。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人當初是按神的形象而造,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四十三7),凡是沒有「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的人,都是「虧缺了神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 「救贖」是古代奴隸市場的用語,指支付贖價使奴隸獲得自由(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賽四十一14;四十三1)。
  • 我們在神面前被「稱義」、罪得赦免,不是因為我們做了什麽,而是因著恩典「白白地稱義」,完全是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支付了贖價,替我們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神不是等我們一生行完律法,到終點才宣告我們為義人,而是「在律法以外」,在我們重生得救的起點就先接納我們為義人。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 「挽回祭」原文與「施恩座」(來九5)是同一個詞 hilasterion,指挽回的途徑,在希臘文學中指異教以獻祭來討好忿怒的假神。
  • 保羅借用「挽回祭」這個異教名詞,但所表達的概念與異教截然不同:1、異教假神的忿怒是易怒霸道、反覆無常的;而真神的忿怒則是出於祂對一切罪惡的公義、不變的恨惡。2、異教是人或第三者提供禮物來賄賂假神;而真神則是出於祂自己的愛、用祂的兒子為「挽回祭」,主動「挽回」(來二17)、恢覆我們與祂之間的關系。「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四10),這是神自己設計的方法,使祂的忿怒可以止息(詩七十八38;八十五2-3;一百零三8-10;彌七18-19)。
  • 這「 挽回祭」是神主動設立的,而不是罪人預備的,在舊約里就是神的恩典采取主動:「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
  • 基督不但是「挽回祭」,也是獻上「挽回祭」的祭司,祂如今仍然是「挽回祭」,因為祂一次獻上的祭永遠有效(來十10);我們不僅在得救時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與神和好,並且在得救之後,繼續靠基督作「挽回祭」,得以維持「與神相交」(約壹一6)。
  • 神一面「憑著耶穌的血」,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神可以接納人、赦免人的罪(來九22);另一面「借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坦然就近神(來十19)。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 按著公義的原則,犯罪的就應當受刑罰。從開始人就都犯了罪,但是人卻沒有都受刑罰,因為神的計劃是到了時候「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節),所以在十字架的「挽回祭」做成之前,「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節)。現在主耶穌已經作了挽回祭,滿足了神正義的要求,神才「稱信耶穌的人為義」了,就顯明了神自己是公義的。
  • 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知道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信主之法」(27節)。

【羅三27】「既是這樣,哪里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立功之法」就是人憑自己的行為得以稱義,因此就會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自誇。而「信主之法」使人無法自誇,因為信心乃是神所賜的(弗二8-9)。

【羅三28】「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而是說人若靠自己,再努力遵行也無法達到被神「稱義」的程度。
  • 人被神「稱義」,是靠著信心領受神白白的恩典,而不是靠行為。但使人「稱義」的信心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被「稱義」的人必然會活出實際的行為來(羅十二1至十五13)。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因此祂悅納人,不是根據只傳給猶太人的「律法」,而是根據「信」。

【羅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神用「信」的原則來重新接納猶太人和外邦人。「受割禮的」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指外邦人。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我們因信稱義,一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一面因著基督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八4)。所以恩典成全了律法,因信稱義不僅不會廢了律法,反而是堅固了律法、成全了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