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麽呢?」

  •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三21),「律法和先知」就是指舊約聖經,因此保羅在本章繼續以舊約中亞伯拉罕和大衛的事例為證,對因信稱義的道理作進一步的說明。
  • 「憑著肉體」直譯「按肉體作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我們」指猶太人。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在舊約中沒有一個義人能超過亞伯拉罕,神稱他為「我朋友亞伯拉罕」(賽四十一8),親自見證「亞伯拉罕聽從我的話,遵守我的吩咐,和我的命令、律例、法度」(創二十六5)。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那麽他的確是有可誇之處,但亞伯拉罕的一生實際上有許多失敗之處,所以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之處。

【羅四3】「經上說什麽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如果人能靠行為在神面前稱義,亞伯拉罕必定最有資格,但聖經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加三6),而不是把亞伯拉罕的好行為「算為他的義」。信心不是義行,而是義行的根源,真正的義行是信心所結的果子,是憑信心對神的順服。信心是人被神稱義的根據,而行為若非出於信心,在神面前並無多少價值,不足以「算為他的義」。

【羅四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如果人能憑自己所作的好行為與神交換「算為他的義」的地位,那麽「算為他的義」就不是恩典,而是人「該得的」報酬。恩典就是神把人所不配得的給了人,人沒有付出什麽,卻享用了神的豐富。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 得蒙稱義的罪人「不做工」,不是因為不想做,而是因為知道自己根本做不到能蒙神悅納的善行,所以不打算靠「做工」來換取稱義。亞伯拉罕既虔誠又公義,但他卻不是靠善行積功德稱義,更何況那些毫無功德的罪人呢?稅吏反倒比法利賽人「算為義了」(路十八14),並不是因為他的功德比法利賽人更好,乃是因為他發現無法倚靠自己,只能完全仰賴「稱罪人為義的神」的恩典,這樣的信「就算為義」。
  • 神說:「我必不以惡人為義」(出二十三7),卻又「稱罪人為義」,並非神放棄了公義的原則,而是「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五6)。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罪人若靠著自己,連少犯一點罪都不可能,更談不上做好事來抵消罪過,所以只能「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7-8節是在大衛犯了奸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認罪悔改、蒙神赦免之後寫的(詩三十二1-2;撒下十二13)。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 大衛承認自己在神面前是個罪人,不敢誇口自己沒有犯過罪:「神若究察我們的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一百三十3)?神斷不以有罪為無罪,祂「赦免其過、遮蓋其罪」,不是說那人沒有罪,也不是說那人可以將功補過,而是他的罪按著公義的程序被遮蓋起來,所以神不再看他的罪,「不算為有罪」(8節)。
  • 神的「赦免、遮蓋」在舊約是根據祭壇上的贖罪祭牲,預表基督的贖罪。在新約,神的兒子已經在十字架上代人贖罪,人若接受基督作為贖價,神就「赦免其過、遮蓋其罪」(三23-24)。

【羅四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7-8節引自詩三十二1-2,與第3節所引的創十五6都使用了動詞「算」。在猶太拉比的釋經法中,若有這種關連,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保羅在此就運用了這種解經法。保羅在一17引用了先知書(哈二4下),現在又引用律法書(創十五6)和聖卷(詩三十二1-2),證明希伯來聖經的三大部分全都證實了「因信稱義」的真理(三21)。

【羅四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猶太人非常看重自己受割禮的地位,所以保羅假設有一位猶太人質疑:「就算亞伯拉罕是在行為之外因信稱義,但他是受割禮的猶太人的祖宗(創十七9-10),這個原則也只適用於亞伯拉罕和他受割禮的後裔。」

【羅四10】「是怎麽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亞伯拉罕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到了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這兩件事相隔至少14年(創十六16;十七24-25)。顯然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神告訴亞伯拉罕,割禮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創十七11),這個約是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14年所立的(創十五7),當時亞伯拉罕已經被稱義(創十五6)。因此,割禮的功用是在亞伯拉罕已經稱義以後,見證神算他為義,而不是割禮本身能使人稱義。

【羅四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 神使亞伯拉罕成了一切像他一樣信神之人的父。他是「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11節),因為在他的信被算為義時,他還沒有受割禮;他也是「受割禮之人的父」,不但因他們的割禮,並且因為他們「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二28-29;加五6)。
  • 「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就是按亞伯拉罕信心的蹤跡去行。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而律法是在此後四百三十年才賜下的(加三17),這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是否遵行律法,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如果只有「屬乎律法的人」才有資格承受神的應許,那麽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都不合格,因為他們的時代還沒有律法。一方面,如果神在賜下應許四百三十年之後又另外添加「律法」的條件,違背了神的信實,「信就歸於虛空」。另一方面,如果以人遵行律法作為成就應許的先決條件,那神的應許就永遠不可能成就,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行律法(15節),「應許也就廢棄了」。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哪里沒有律法,那里就沒有過犯。」

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因為「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五13)。但如果沒有律法清楚說明,人就不知道那是犯罪。律法的功用是定罪人,讓人知道自己無法完全遵行而知罪,並不是讓人因完全遵行律法而稱義。「那里沒有律法,那里就沒有過犯」和「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五13)類似,可能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格言。

【羅四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神在恩典中所賜的,人只能憑信心來獲取,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不管有律法、沒有律法,也不管受割禮、未受割禮,問題只在乎是否用信心去領受恩典。「一切的後裔」包括亞伯拉罕的肉身後裔和「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靈後裔。

【羅四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覆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 「叫死人覆活」在此特別指亞伯拉罕認為「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19節)。
  • 「使無變為有」在此特別指將從亞伯拉罕出生的「多國」當時不僅尚不存在,而且因亞伯拉罕與撒拉已經年歲老邁,根本不可能有出現的機會。
  • 「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的名字從「亞伯蘭」改為「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的父」,即世上一切按他信心蹤跡去行之人的屬靈之父,因信稱義的人借著「披戴基督」(加三27),在基督里成為「照著應許承受產業」(加三29)的「那一個子孫」(加三16)。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 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因著對神的話滿有把握,因此按人看「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要有如此的信心。
  • 「得以作多國之父」,亞伯拉罕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二十五12-18),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二十五2-4),也包括眾多的屬靈後裔。
  •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十五5),神告訴當時還沒有孩子的亞伯拉罕,不要看自己的所有、所能、所是,不要看自己年紀老邁、妻子也不能生育,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不可勝數。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 亞伯拉罕「信心」並非不排斥理性思想、也不是對難處佯作不見,而是「雖然想到」自己所面臨的難處,但經過仔細思想,還是認為神的應許遠超過一切不利的條件。
  • 亞伯拉罕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並非因為他有過人的自信,而是因為神所賜的真實信心一定能使人超越難處、超越環境,而神用恩典的帶領也一定會印證祂的信實。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 這里所說的亞伯拉罕的「信」,是在亞伯拉罕「將近百歲的時候」的信心(19節)。亞伯拉罕在八十六歲生了以實瑪利(創十六16),以為那就是神所應許的後裔(創十七18),但到了九十九歲(創十七1),神卻說「不然」(創十七19)。所以亞伯拉罕的信心一方面是不看自己的所有(以實瑪利),另一方面是單看神的所作(以撒)。亞伯拉罕心里對神的應許不是沒有經過掙紮(創十七17),但神借著種種的波折和恩典的帶領,使他「反倒因信心里得堅固」。
  • 有信心的人不一定不會起疑惑,但不是「因不信心里起疑惑」,而是人在跟隨神過程中的有限,神必會讓我們「因信心里得堅固」。這正顯明信心不是出於人自己,而是來自神的賞賜,來自神的信心才能「將榮耀歸給神」。真實的信心是建立在「仰望神的應許」的根基上,而不是自己的「自信」。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亞伯拉罕自己雖然不能,但神能,自己雖然沒有,但神有。信心就是「滿心相信」神是既能、又有,並且祂不能背乎自己,所以「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

【羅四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能蒙神「算為他的義」的真實信心,是「堅固」(20節)的信心,是「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1節)的信心。這樣的信心本身就是神所賜的恩典,為要「將榮耀歸給神」(21節)。

【羅四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羅四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里覆活的人。」

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是相信將來在基督里要成就的應許(約八56),我們是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我們所信的那位「從死里覆活的」主耶穌,正是亞伯拉罕所信的那位「叫死人覆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節)。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覆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覆活了)。」

主耶穌被釘十字架,擔當了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主耶穌從死里覆活,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我們有「可信的憑據」(徒十七31)能確知,凡在基督里的人都已經「因信基督稱義」(加二16)。真實的信心既要相信主耶穌已經為我們受死,也要相信祂已經為我們覆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