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廿五1】「非斯都到了任,過了三天,就從凱撒利亞上耶路撒冷去。」

【徒廿五2】「祭司長和猶太人的首領向他控告保羅,」

【徒廿五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將保羅提到耶路撒冷來,他們要在路上埋伏殺害他。」

【徒廿五4】「非斯都卻回答說:『保羅押在凱撒利亞,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徒廿五5】「又說:『你們中間有權勢的人與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麽不是,就可以告他。』」

  • 波求‧非斯都(Porcius Festus,主後59-62年在位)於主後59年接任猶太巡撫,兩年後死於任內。前任巡撫腓力斯與猶太人關系緊張,所以非斯都一上任就前往耶路撒冷安撫猶太領袖,撒都該人就趁機告發保羅(2節)。
  • 此時保羅被囚已經兩年,大祭司也換了人,但撒都該人對保羅的仇恨竟然絲毫未減(3節)。世界上存續的最久的兩種情感,一樣是神的慈愛(出二十6)、另一樣是人的仇恨;而存續的時間最短的,一樣是神的怒氣(詩三十5)、另一樣是人的愛情(撒下十三15)。
  • 凱撒利亞和耶路撒冷,都是羅馬巡撫可以開庭的地方(9節)。但非斯都可能是新官上任,不願顯示自己可以任憑猶太人擺布,所以堅持回凱撒利亞開庭(4-5節)。

【徒廿五6】「非斯都在他們那里住了不過十天八天,就下凱撒利亞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將保羅提上來。」

【徒廿五7】「保羅來了,那些從耶路撒冷下來的猶太人周圍站著,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證實的。」

【徒廿五8】「保羅分訴說:『無論猶太人的律法,或是聖殿,或是凱撒,我都沒有幹犯。』」

【徒廿五9】「但非斯都要討猶太人的喜歡,就問保羅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聽我審斷這事嗎?』」

【徒廿五10】「保羅說:『我站在凱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什麽不義的事,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徒廿五11】「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麽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我要上告於凱撒。』」

【徒廿五12】「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就說:『你既上告於凱撒,可以往凱撒那里去。』」

  • 「坐堂」(6節),意思是正式審理案件。由於案子已經拖了兩年,當年的目擊證人都不在,撒都該人就只好泛泛地「將許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證實的」(7節)。他們明知勝訴機會渺茫,但還是十分執著。
  • 非斯都當著撒都該人的面,問保羅是否願意上耶路撒冷受審(9節),只是為了安撫撒都該人,內心卻顧慮重重(20節)。因為他可能從文件中已經知道保羅被送到凱撒利亞的原因(二十三25-30),如果保羅被送回耶路撒冷受審,很有可能會再度發生騷亂。
  • 信徒不僅不可虧負人,反而甘願吃虧(太五38-42),但也應「靈巧像蛇,馴良像鴿子」(太十16),善用合法權利來保護自己。信徒無論是默然無聲(太二十七14),還是為自己辯護,都是為了給主作見證(太十18),都應當根據聖靈的帶領,正如主耶穌所說的:「你們被交的時候,不要思慮怎樣說話,或說什麽話。到那時候,必賜給你們當說的話。因為不是你們自己說的,乃是你們父的靈在你們里頭說的」(太十19-20)。保羅此時所說的話,正是聖靈所指示的一個莊嚴的宣告,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我站在凱撒的堂前,這就是我應當受審的地方」(10a);
    •  B. 「我向猶太人並沒有行過什麽不義的事,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10b);
    •   C. 「我若行了不義的事,犯了什麽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11a);
    •  B1. 「他們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實,就沒有人可以把我交給他們」(11b);
    • A1. 「我要上告於凱撒」(11c);
  • 「凱撒的堂」,指羅馬帝國的法庭。此時在位的凱撒是尼祿(Nero,主後54-68年在位)。作為羅馬公民,保羅有權選擇受審的地方。
  • 「我要上告於凱撒」,這是正式的法律要求。羅馬公民享有公平受審的權利,除了現場被捉拿的殺人犯或盜匪,任何人都可上訴到凱撒皇帝面前。保羅堅持要「上告於凱撒」,並非為了維權,而是他早已定意「必須往羅馬去看看」(十九21),而且主也早已應許「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二十三11)。主借著保羅「上告於凱撒」,成就祂引導保羅到羅馬的旨意(十九21;羅一13-15)。
  • 「非斯都和議會商量了」(12節),指非斯都和他的顧問們商議。
  • 「你既上告於凱撒,可以往凱撒那里去」(12節),表示非斯都放棄了對保羅的審判權,這是兩年來最重大的轉折。表面上,是保羅的要求正中非斯都的下懷(12節),他順水推舟地甩開了燙手的山芋;實際上,是主在管理一切,保羅前往羅馬的時候到了。保羅好像再次聽到了主耶穌的應許:「放心吧!你怎樣在耶路撒冷為我作見證,也必怎樣在羅馬為我作見證」(二十三11)。

【徒廿五13】「過了些日子,亞基帕王和百妮基氏來到凱撒利亞,問非斯都安。」

【徒廿五14】「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將保羅的事告訴王,說:『這里有一個人,是腓力斯留在監里的。」

【徒廿五15】「我在耶路撒冷的時候,祭司長和猶太的長老將他的事稟報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徒廿五16】「我對他們說,無論什麽人,被告還沒有和原告對質,未得機會分訴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這不是羅馬人的條例。」

【徒廿五17】「及至他們都來到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來。」

【徒廿五18】「告他的人站著告他;所告的,並沒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惡事。」

【徒廿五19】「不過是有幾樣辯論,為他們自己敬鬼神的事,又為一個人名叫耶穌,是已經死了,保羅卻說祂是活著的。」

【徒廿五20】「這些事當怎樣究問,我心里作難,所以問他說:“你願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為這些事聽審嗎?”」

【徒廿五21】「但保羅求我留下他,要聽皇上審斷,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凱撒那里去。』」

【徒廿五22】「亞基帕對非斯都說:『我自己也願聽這人辯論。』非斯都說:『明天你可以聽。』」

  • 「亞基帕王」(13節),指希律·亞基帕二世(Herod Agrippa II,主後27-92年)。他是希律·亞基帕一世(十二1)的兒子,繼承了他父親除了猶太地之外的轄區,是希律王朝的末代君王、也是執政時間最長的王。「百妮基」(13節)是亞基帕王的妹妹、前任巡撫腓力斯之妻土西拉的姐姐,經常以王後的姿態與亞基帕王一同出入。
  • 亞基帕王定都於凱撒利亞·腓立比,離凱撒利亞大約145公里。他與猶太巡撫是平級的,之所以遠道前來拜訪,是為了與新任羅馬巡撫搞好關系。這時,巡撫卻意外地向他提到一個叫做保羅的人。非斯都咨詢亞基帕王的意見,是因為亞基帕王是猶太宗教問題專家,有權委任大祭司、管理耶路撒冷聖殿(《猶太古史記》卷20第9章213、222節)。
  • 「又為一個人名叫耶穌,是已經死了,保羅卻說他是活著的」(19節),非斯都用這句話來介紹將來那位萬膝都當跪拜的耶穌(羅十四11;腓二10-11),大概是歷史上最愚不可及的話,但卻讓我們真實地看到保羅用生命所見證的到底是什麽。
  • 「皇上 εβαστός/sebastos」(21節),原文意思是「值得崇敬的」,是羅馬凱撒的頭銜之一,又被譯為「皇帝」(25節)、「御」(二十七1)。
  • 非斯都雷厲風行、立刻聆訊(22節),與前任腓力斯的故意拖延截然不同(二十四22),一切節奏都在主的管理之中。保羅在亞基帕和百妮基面前的自辯,並非一場審判,因為不但亞基帕對他沒有司法權,非斯都也放棄了對他的審判權(12節)。這是一場聽證會,為要給保羅擬定一份恰如其分的奏章(26節)。因此,這個聽證會一面顯出羅馬人的秉公執法,一面反襯出撒都該人的徇私枉法。無論是羅馬人的法律還是猶太人的律法,秉公執法都要比徇私枉法好。人間的法律不能使人得救,但若秉公執法、就能嚇阻罪惡(羅十三1-7),所以說「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羅十三3)。
  • 羅馬巡撫非斯都三次宣告保羅並沒有違反羅馬法律(18、25節;二十六31),另一位羅馬巡撫彼拉多也曾三次宣告主耶穌無罪(路二十三4、14、22)。
  • 當初撒都該人指控保羅污穢聖殿的罪名已經站不住腳了,如今取而代之的是對覆活的爭議(二十三6;二十四21)。這在非斯都眼中並非可以立案的民事或刑事罪名(18節),但卻正是問題的核心。因為保羅被指控的真正原因既不是觸犯了羅馬法律、也不是污穢了聖殿,而是傳講耶穌覆活的真理(19節)。
  • 亞基帕的曾祖父大希律為了殺死嬰孩耶穌,不惜屠殺伯利恒所有男孩(太二16);他叔祖父希律·安提帕殺害了施洗約翰(路九9);他的父親希律·亞基帕一世殺了使徒雅各(十二2)、囚禁了使徒彼得(十二3)。這個家庭祖上三代與福音為敵,但神仍然賜給他們得救的機會。所以忽然有一天,有人對亞基帕和百妮基說:「你們願意幫我聽聽一個叫保羅的人所講的話嗎?」亞基帕與他的叔祖父希律·安提帕一樣好奇(路二十三8),所以說:「我自己也願聽這人辯論」(22節)。但他所不知道的是,這可能是他們有生以來離救恩最近的一刻,他們正在面臨生命中最大的恩典、最好的機會。

【徒廿五23】「第二天,亞基帕和百妮基大張威勢而來,同著眾千夫長和城里的尊貴人進了公廳。非斯都吩咐一聲,就有人將保羅帶進來。」

【徒廿五24】「非斯都說:『亞基帕王和在這里的諸位啊,你們看這人,就是一切猶太人,在耶路撒冷和這里,曾向我懇求、呼叫說:“不可容他再活著。”」

【徒廿五25】「但我查明他沒有犯什麽該死的罪,並且他自己上告於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徒廿五26】「論到這人,我沒有確實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帶他到你們面前,也特意帶他到你亞基帕王面前,為要在查問之後有所陳奏。」

【徒廿五27】「據我看來,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 在五十多歲的保羅出場之前,三十二歲的亞基帕王「大張威勢而來」(23節),在座還有巡撫、軍方人士和社會名流,大都是外邦人。但他們無形中都成了跑龍套的配角,把那位渺小「被囚的保羅」(二十三18),襯托成了這個大場面中的真正主角,也應驗了主對保羅的預言:「他是我所揀選的器皿,要在外邦人和君王,並以色列人面前宣揚我的名」(九15)。
  • 「眾千夫長」(23節),指當時凱撒利亞羅馬駐軍五個營的五位千夫長。
  • 「公廳」(23節)不是審判的公堂(6節),而是會客大廳。這不是正式開庭審訊,而是為了評估案情(26-27節)而舉行的聽證會。
  • 「你們看這人」(24節),巡撫彼拉多曾把這句話用在主耶穌身上(約十九5),巡撫非斯都也把這句話用在保羅身上。此刻,保羅可能想起了自己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我想神把我們使徒明明列在末後,好像定死罪的囚犯;因為我們成了一台戲,給世人和天使觀看」(林前四9)。今天,世人也都這樣觀看每個信徒(林前四9;來十33),因此,每個信徒都應當「時時警醒,常常祈求」(路二十一36),「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一20),不可用「要看神、不要看人」為借口。
  • 「但我查明他沒有犯什麽該死的罪」(25節),這是非斯都當眾宣布保羅並沒有違反羅馬法律(18節)。一心想要殺害保羅的不是敬拜偶像的羅馬人,而是那些自稱事奉真神、里面堅持理性主義的撒都該人。今天,那些不再相信福音的所謂「教會」,也是最強烈反對福音的人。
  • 「論到這人,我沒有確實的事可以奏明主上」(25節),表明非斯都此時進退維谷,一方面,他要安撫撒都該人,所以不能釋放保羅(20節);另一方面,保羅堅持上訴凱撒,但非斯都又寫不出有確鑿事實的案情報告(26節)。
  • 「主上 κύριος/kurios」,原文意思就是「主」,是羅馬皇帝的頭銜之一。凱撒奧古斯都和凱撒提庇留都拒絕使用這一稱號,因為覺得自己被擡舉得太高了。但此時的凱撒尼祿已經接受了「主上」這一稱號,他的統治早期仍被人認為是相對公正的。
  • 「特意帶他到你亞基帕王面前」(26節),並非因為亞基帕王有司法管轄權,而是因為他熟悉法利賽人與撒都該人的分歧、猶太教與基督信仰的分歧,以及猶太人的習俗、慣例,這也是希律家族對羅馬的價值所在。
  • 亞基帕沒有司法權,非斯都也已喪失了對保羅的審判權。但是,「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27節),凡是向凱撒上訴的案件,省級官員不但要將涉案之人送去羅馬,並且也要附送一份案情報告(27節)。
  • 聖靈借著非斯都的困境,給了保羅一個向與本案無關的猶太王作見證的機會。在保羅的三篇自辯詞中(二十二3-21;二十四10-21;二十六2-23),這篇最長、最深刻。保羅將向亞基帕王見證自己生命的改變,但是,亞基帕和百妮基願意勇敢地面對自己生命的真相嗎?

讀經有感:受審之處、上告之處(10-12)

  受審與上告之事當然只存在於人與人之間。動物之間為了生存的必要,大的吃小的,小的吃更小的,原都是上帝所設為了生態平衡天經地義的機制性硬道理!

  人類所以存在受審與上告的必要,主要是因為人人都生具獨立的超然心靈意識,既能各訂各說各的真善美標尺,也能隨時隨地各隨己意而更改——尤其在對敵人、對親友、對自己的運用上!

  保羅因為受告所以必須受審,接受在上之權柄的審訊。但他有幸在控方的要求與法官的度量之下,被允準在兩個不同受審的地方作選擇!

  上告之事說明每個人,不論身居何位,都存在自己對真善美認識上、委身上、實踐上的盲點與誤區,所以有必要設立初級、中級、高級的法院,讓被告的人都有個上告的地方。

  保羅有幸作為羅馬公民,可以選擇上告到凱撒皇上那里去,既能擺脫猶太公會如影隨形的糾纏,又能按主的指示到羅馬去作見證!

默然自問

  1. 羅馬人必先讓原告與被告對質後才定罪的條例,是否在善惡對錯的分辨與判決上絕對公允有效?
  2. 究竟政府在辨別宗教對錯高低等事上所當扮演的具體角色是什麽?
  3. 試對比亞基帕王大張威勢進入公廳聆訊保羅,與彌賽亞王滿有榮耀登上寶座審判萬民之間,所必存在鮮明的不同。
  4. 是否解送囚犯必須指明其罪案的合理程序,也有實用於教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