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二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瑪二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瑪二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 「你們若不聽從」(2節),這句話與律法中的警告相同(利二十六14;申二十八15)。
- 「福分」(2節)原文是「祝福」(申三十1)。對於眾祭司來說,這「福分」包括神所賜的「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1)。
- 「福分變為咒詛」(2節),並不是廢棄聖約,而是執行聖約,因為「福分」和「咒詛」都是西奈之約中的條款(出二十5-6)。「福分」並不是人用好行為交換來的,而是神預先賜下的恩典。百姓若順服神,就能長久地活在神的祝福里(申二十八1-12);百姓若離棄神,也就是離棄了神所賜的「福分」,「咒詛」的條款就自動生效(申二十八13-68)。
- 祭司的職位由子孫繼承,「斥責你們的種子」(3節),可能指這些不順服的祭司將後繼無人。
- 「犧牲的糞」(3節),指祭牲的糞便,必須被搬到營外或城外燒掉(出二十九14)。用「犧牲的糞」抹臉,比喻不順服的祭司在神眼里就像這些糞便,都是無用的廢物,「要與糞一同除掉」(3節),這就是神的「咒詛」。
- 神的誡命傳給祭司最多(1節),所以向祭司的追討也最多,「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每個新約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神已經把整本聖經傳給了我們,我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2節),神也會使我們的「福分變為咒詛」。不管我們用什麽理由來逃避讀經,都是藐視神、「不把誡命放在心上」(2節),結局也要「與糞一同除掉」!
【瑪二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或譯:利未人)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瑪二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瑪二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里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瑪二7】「祭司的嘴里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 「我與利未所立的約」(4節),指神把「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民二十五13)賜給亞倫的孫子非尼哈及其後裔。這約將「常存」(4節)而永不廢棄,因此,神發出「咒詛」警告的目的,是要領祭司們悔改,堅固神「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耶三十三21;尼十三29)。
- 神賜給非尼哈的「平安的約」(民二十五12),就是「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民二十五13)。「生命與平安」(5節)是從人對神的敬畏和順服而來的(申四40;六2),「因為祂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長久也在乎祂」(申三十20)。
-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6節),原文是「真實的訓誨曾在他口中」,表明祭司有教導百姓律法的責任(申三十三10)。
- 神設立祭司的制度,是要祭司像以諾和挪亞一樣與神同行(6節;創五22;六9),成為「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7節),用言傳身教使百姓「離開罪孽」(6節)、「尋求律法」(7節),活出「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的實際。這也是新約「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當有的功用和見證,每一位信徒都是基督的「使者」,應當把神的話語深藏在心里,言行合乎「聖徒的體統」(弗五3),才能讓世人從我們的口中得著生命之道。
【瑪二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瑪二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 「許多人」(8節)和「多人」(6節)原文是同一個字,把墮落祭司的言行與理想祭司的標準作對比。
- 「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8節),指祭司「偏離正道」(8節),用沒有見證的言行和錯誤的教導來誤導百姓。
- 祭司若討好人、「在律法上瞻徇情面」(9節),就是不守神的道、藐視神的名(一6),神必使他「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9節)。同樣,信徒若不肯「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地爭辯」(猶3),而是跟隨世界的潮流,把「基督的福音」(腓一27)改成迎合人意、體貼肉體的「別的福音」(加一6),結果不但不能討好世人,反而會「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
【瑪二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麽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瑪二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或譯:聖地),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瑪二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何人:原文是叫醒的,答應的),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 「一位父」(10節),指與百姓立約的創造主(一6)。
- 「詭詐」(10節),就是不忠實、沒有信用。人若不認識神的愛(一2),也就不能正確地回應神的愛,而是用「詭詐」(一14)對待神,祭司廢棄了利未之約(8節),百姓背棄了列祖之約(10節);接著就用「詭詐」(10、11、14、15、16節)來對待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然也出現了問題(10節)。
- 「事奉外邦神的女子」(11節),原文是「外邦神的女兒」。神的兒子(10節)體貼肉體、娶了「外邦神的女兒」(11節),子孫後代就會跟隨母親敬拜外邦偶像,不再成為「神的後裔」(15節「虔誠的後裔」原文),所以必被神從聖約中「剪除」(12節)。
- 「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12節),可能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所生的後代將無分於聖約的應許。
- 律法禁止以色列人與迦南人通婚(出三十四16;申七3;拉九11-12) ,但並不禁止與外邦女子通婚(申二十一11),只是禁止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通婚(拉九14;尼十三26-27)。
【瑪二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瑪二14】「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麽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瑪二15】「雖然神有靈的余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瑪二16】「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 「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13節),指同樣性質的另一件事,都是與婚姻有關的罪。第13節原文沒有「前妻」(13節),「嘆息哭泣」(13節)的可能是「前妻」,也可能是祭物不蒙悅納的丈夫。
- 婚姻是不可廢棄的「盟約」(14節),而不是合同。神在婚姻中間「作見證」(14節),所以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忠誠,就是對立約之神的忠誠。人若連立約之神都敢背棄(10節),對婚姻的「盟約」也會隨意踐踏;因此,離婚是人與神關系不正常的結果。
- 「雖然神有靈的余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15節),原文是「祂不是只造一,而還有剩余的靈嗎?為何只造一呢?乃是祂願人得神的後裔」。
- 神只造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目的是希望人得「虔誠的後裔」。家庭是學習律法的學校(申十一19),操練敬虔的場所(出二十12);當父母只有忠於立約之神,才能忠於婚約,兒女才能在愛、忠誠和平安中成長為「虔誠的後裔」。無論是瑪拉基的時代,還是今天的世代,仇敵攻擊神百姓的方法,都是從破壞「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制度開始;而世人與神關系破裂的惡果,也一定會在家庭中體現。
- 「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16節),都是神「所恨惡的」(16節),原因是因為人的心出了問題,對人與神的約不忠誠,對人與人的約也不會忠誠。因此,神兩次警告百姓:「當謹守你們的心」(15、16節),在神(一14)、在人面前都不可「詭詐」(10、11、14、15、16節)。
- 律法的總綱是愛神愛人(太二十二37-40)。人若不能體會神的愛(一2),就不能愛神,更不能愛人,只能愛己。人文主義、理性主義否定神、否定神的愛,卻以為人性有能力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結果失去的是鎖鏈、獲得的是斷頭台。
【瑪二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神在哪里呢?』」
- 「煩瑣」(17節),原文是「使人厭倦、感到疲倦」。人的禱告不會使神厭煩,只有罪孽才會令神「厭煩」(賽四十三24)。
-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17節),這是否定神的良善。「公義的神在哪里呢」(17節),這是懷疑神的公義。今天的世人和當時的百姓一樣,自己「以詭詐待弟兄」(10節),卻質疑神的良善和公義,好像自己比神更善良、更公義。當基督再來施行審判的時候(三1-3),他們就會知道「葉公好龍」的結局了。
- 聖殿重建完成已經83年了,從表面上看,百姓一直在盡獻祭的本分,按部就班地等候神,但神卻遲遲沒有實現「回到錫安」(亞八3)的應許。因此,百姓首先質疑神的愛(一2),接著質疑神的公義和良善(17節);一面認為獻祭「何等煩瑣」(13節),一面「用言語煩瑣耶和華」(17節)。今天,許多信徒的事奉並不是對神愛的回應(三17;約壹五3),所以事奉從肉體中發動,熱心靠喝彩為支撐,靈性用刺激來維持,經不起失敗、寂寞和等候。我們的認罪只有到了「厭惡自己」(伯四十二6;結二十43;三十六31)的地步,才有可能體會到神赦免之恩的浩大,因此對神的愛也多(路七42、47),事奉才不會歸於虛幻。雖然這「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可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