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十八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結十八2】「『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麽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結十八3】「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

【結十八4】「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 本章宣告神要使俗語止息、審判將公平合理,與十二21-28「神要使俗語止息、審判將不再耽延」前後呼應。
  • 「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2節),這句俗語代表了當時百姓的普遍想法(耶三十一29)。他們可能認為自己比瑪拿西和亞們時代的光景好多了,既有聖殿、又有敬拜(耶七4),已經非常屬靈,所以他們的被擄是在替列祖背黑鍋(哀五7)。這種說法聽來很有道理,因為既有十誡的根據:「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二十5);又有眾先知的教訓為證:「這禍臨到猶大人,誠然是耶和華所命的,要將他們從自己面前趕出,是因瑪拿西所犯的一切罪」(王下二十四3)。因此,他們埋怨神不分青紅皂白地審判那些無辜的好人,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節)。
  • 「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3節),指以色列人將不再有使用這一俗語的機會,因為神現在就要澄清審判的原則、糾正百姓的愚昧。誰也不能把自己的罪孽歸咎於上一代,也不能把自己的失敗推諉給別人。因為神不但要得著基督身體的見證(林前十二27;弗四12),也要每個肢體為自己的行為單獨向神交賬(林前六15)。
  • 第4節可譯為「看哪,所有的生命都是屬我的;父親的生命怎樣屬我,兒子的生命也照樣屬我;然而犯罪的,他必定死」(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這就是神審判的原則。在神的面前,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必須分別為自己的行為向神交賬,而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二6)。被擄者可以反省祖先的罪孽,但卻不能歸咎於他們,因為每個人都是在為自己的罪接受審判(八17)。

【結十八5】「『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

【結十八6】「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

【結十八7】「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結十八8】「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

【結十八9】「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 5-20節,是神用三個判例來說明審判的原則。
    1. 義人必定存活(5-9節);
    2. 公義父親的敗壞兒子必要死亡(10-13節);
    3. 敗壞父親的公義兒子定要存活(14-18節)。
  • 5-9節是第一個判例:義人必定存活,正如敬虔的希西家王。
  • 立約之民的「公義」(5節)標準,既不是無罪、也不是不會犯罪,而是遵行律法(9節)、「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5節)。遵行律法的人若可以做到無罪,律法中為什麽還有贖罪祭呢?但人若遵行律法,就可以在神面前活得正確,「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羅二7)。
  • 6-9節所例舉的行為,並非根據一時一地的道德規範、法律習俗,而是根據神的律例典章(9節;出二十2-17;利十八19-20;二十五17;申十五7-11;十六18-20;二十三19-20;二十四12),總結起來就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其次就是說:要愛人如己」(可十二30-31)。一個人的道德言行反應了屬靈的實際,「因為,沒有好樹結壞果子,也沒有壞樹結好果子。凡樹木看果子,就可以認出它來」(路六43-44)。
  •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9節),這句話並不是以西結領受的新啟示,而是神在西奈山與百姓立約時的宣告(利十八4-5),正如摩西一再吩咐的:「你要追求至公至義,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申十六20)。因此,本章所提到的「存活」(9節),並非指身體不死,也不是指永生,而是指聖約之中反覆提到的「存活」(申四1;五33;八1;十六20;三十6、16、19),也就是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和恩典里。「死亡」(13節)則是「存活」的反面。
  • 律法是神恩典與慈愛的流露,是為了讓人「可以存活得福,並使你們的日子在所要承受的地上得以長久」(申五33)。人若不認識神的恩典,不是把律法當作捆綁人的字句規條,就是把守律法當作賺取恩典的根據;但人若認識神的恩典,就知道律法是為了讓人在白白領受的恩典里活得更加豐盛,因此甘心樂意地謹守遵行、「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申三十19)。

【結十八10~11】「『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

【結十八12】「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

【結十八13】「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原文是血)必歸到他身上。」

  • 10-13節是第二個判例:公義父親的敗壞兒子必要死亡,正如好王希西家的兒子、惡王瑪拿西。
  • 父親的公義,並不能免除犯罪兒子的刑罰。因為神的審判法則是:犯罪的人必須為自己的罪付出代價,「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13節)。
  • 「必不能存活、必要死亡」(13節),這個「死亡」不是指身體的死亡,也不是指永遠的沈淪,而是聖約之中反覆提到的「存活」(申四1;五33;八1;十六20;三十6、16、19)的反面,也就是不能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和恩典里。

【結十八14】「『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有古卷:思量),不照樣去做;」

【結十八15】「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

【結十八16】「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饑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結十八17】「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結十八18】「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 14-18節是第三個判例:敗壞父親的公義兒子定要存活,正如惡王亞們的兒子、好王約西亞。
  • 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並非因為父母的罪懲罰兒女,而是因為兒女效法父母犯罪,「守定詭詐,不肯回頭」(耶八5),正如瑪拿西的罪導致猶大全國墮落(耶十五4)。但兒子若「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做」(14節),就能跳出惡性循環,「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7節),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和恩典里。

【結十八19】「『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結十八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 19-20節總結了三個判例背後的審判原則,回答酸葡萄的俗語所提出的問題(2節):「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19節)?
  • 人犯罪的天性是從亞當里來的,但犯罪的行為卻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因此,「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20節)。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虧欠和重擔,沒有任何人的義行足以為別人贖罪;也沒有任何人的罪行可以讓別人來代贖,「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20節)。惟有那位無罪的彌賽亞,才有資格「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十三6)。

【結十八21】「『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結十八22】「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結十八23】「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結十八24】「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著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 21-24節把審判原則從父與子的關系,推廣到昨天的自己和今天的自己。
  • 首先,一個人不必永遠被罪轄制,惡人若是離惡回轉,就「必定存活,不至死亡」(21節),「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22節)。「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林前十12)。這並不是因為將功補過,而是因為神的憐憫。神並不喜悅惡人死亡(23、32節),卻「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23節;路十五7;提前二4),所以用恩典遮蓋了悔改者的罪孽。不但如此,祂還以「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羅二4)給人提供悔改的機會,因為祂「不願有一人沈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 其次,一個人也不能永遠躺在功勞簿上,義人若是離善行惡,就「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24節),「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24節)。這並不是因為功不抵過,而是因為神的公義。行善只是人當行的本分,既不能用來賄賂神、也不能交換賞賜。因為連行善的能力都是神所預備的恩典,「我們原是祂的工作,在基督耶穌里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所以,一個離善行惡的人,必須為濫用恩典接受審判(太二十五26-30),但並非指重生得救的人還會再次滅亡。

【結十八25】「『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結十八26】「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結十八27】「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

【結十八28】「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至死亡。」

【結十八29】「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 25-29節,是神回應百姓的抱怨:「主的道不公平」(25、29節),讓百姓反省是神的道「不公平」,還是人的道「不公平」。
  • 在自以為「如神能知道善惡」(創三5)的人的眼中,只要不符合自己當下的想法,就是「不公平」。因此,一千個人可能有一千零一種「不公平」的標準:
    1. 有些人把自己的失敗歸咎為「社會不公義」、或者替祖先承擔惡果(2節),所以認為「主的道不公平」。
    2. 有些人覺得自己一生愛主、只是有失晚節,事奉的功勞卻被神一筆勾銷(26節),所以認為「主的道不公平」。
    3. 有些人看到別人一生作惡、卻在最後一刻浪子回頭,就會覺得自己一生枉然敬虔(27-28節),所以認為「主的道不公平」。
    4. ……
  • 罪的後果一定會影響後代,所以神宣告:「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三十四7)。但是,每個人受審判都是因為自己的罪,並不是替悖逆的父輩受苦,因為神的旨意是「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因此,無論是「原生家庭」(Family of origin)、還是「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 CRT),都是罪人諉過飾非的理由。信徒既不能把個人的責任推卸給團體、制度或社會,也不能把自己的失敗歸咎於家庭、祖先或環境,因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麽,收的也是什麽」(加六17)。人性都喜歡把自己的過錯合理化,並且竭力將責任推卸給他人。但神的審判是公義的,祂給了每個人選擇的自由和機會,所以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神「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30節)。因此,在任何一個失敗的團體里,個人都有機會得救(27-28節);在任何一個失敗的教會里,基督仍在呼召得勝者(啟三20-21)——「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羅八13)。

【結十八30】「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結十八31】「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結十八32】「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 「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32節),可譯為「我不喜歡有任何人死亡,所以你們當回轉,要存活」(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
  • 神不但是公義的,也是有憐憫的;祂不但總結了公義的審判原則:「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30節);也給所有的罪人指出了一條生路:「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30節)。
  • 「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31節),是比喻「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31節),與神恢覆正常的關系。
  • 「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31節),這是神呼喚人回轉。雖然人無法倚靠自己「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也無法從罪惡的轄制中自我拯救,但回轉是必要的、行動是必須的,放下自己不等於躺倒、否定肉體不等於不動。因為人只有嘗試了各種失敗,才能真正否定肉體、放下自己,轉而「誠實倚靠耶和華」(賽十20)。那時,神就會宣告:「我也要賜給你們一個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里面,又從你們的肉體中除掉石心,賜給你們肉心」(三十六26);神也會為人預備救主,「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里救出來」(太一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