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四十五1】「你們拈鬮分地為業,要獻上一分給耶和華為聖供地,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這分以內,四圍都為聖地。」
【結四十五2】「其中有作為聖所之地,長五百肘,寬五百肘,四面見方。四圍再有五十肘為郊野之地。」
【結四十五3】「要以肘為度量地,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其中有聖所,是至聖的。」
【結四十五4】「這是全地的一份聖地,要歸與供聖所職事的祭司,就是親近事奉耶和華的,作為他們房屋之地與聖所之聖地。」
【結四十五5】「又有一分,長二萬五千肘,寬一萬肘,要歸與在殿中供職的利未人,作為二十間房屋之業。」
【結四十五6】「也要分定屬城的地業,寬五千肘,長二萬五千肘,挨著那分聖供地,要歸以色列全家。」
- 1-6節是第七個分別為聖的措施:房屋要分別為聖。
- 在國度里「拈鬮分地為業」(1節),與第一次進迦南分地最大的差別,是首先「要獻上一分給耶和華為聖供地」(1節),利未人(5節)、耶路撒冷城(6節)和王(7-8節)的地業也因此而確定。
- 「聖供地」(1節)東西「長二萬五千肘」(1節),南北「寬一萬肘」(1節),大約是67.6平方公里,作為祭司的「房屋之地與聖所之聖地」(4節)。
- 「聖所之地」(2節)是邊長為五百肘的正方形,以外院的圍墻為界(四十二20)。
- 「郊野之地」(2節)環繞「聖所之地」四周,距離五十肘,將聖地與祭司的房屋分開。
- 在國度里,利未人不再被分散在十二支派中,而是集中在聖殿附近,「歸與在殿中供職的利未人」(5節)的利未人之地和祭司之地一樣大。
- 「作為二十間房屋之業」(5節),在七十士譯本中是「作為他們居住的城鎮的地業」。
- 「屬城的地業」(6節)只有祭司之地的一半大,「要歸以色列全家」(6節),是專門給耶路撒冷城使用的土地。「其中的土產要作城內工人的食物。所有以色列支派中,在城內做工的,都要耕種這地」(四十八18-19),完全倚靠神的供應,而不是倚靠推羅所代表的世界經濟和金融體系(二十六-二十八章)。
【結四十五7】「歸王之地要在聖供地和屬城之地的兩旁,就是聖供地和屬城之地的旁邊,西至西頭,東至東頭,從西到東,其長與每支派的分一樣。」
【結四十五8】「這地在以色列中必歸王為業。我所立的王必不再欺壓我的民,卻要按支派將地分給以色列家。」
【結四十五9】「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的王啊,你們應當知足,要除掉強暴和搶奪的事,施行公平和公義,不再勒索我的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四十五10】「『你們要用公道天平、公道伊法、公道罷特。」
【結四十五11】「伊法與罷特大小要一樣。罷特可盛賀梅珥十分之一,伊法也可盛賀梅珥十分之一,都以賀梅珥的大小為準。」
【結四十五12】「舍客勒是二十季拉;二十舍客勒,二十五舍客勒,十五舍客勒,為你們的彌那。」
- 四十五7-四十六18的主題是「君王的法則」,整體是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君王的權利責任(四十五7-12);
- B. 君王的獻祭本分(四十五13-四十六15);
- A1. 君王的權柄界限(四十六16-18)。
- 7-9節的主題是「君王的權利責任」,與四十六16-18「君王的權柄界限」首尾呼應。
- 「王 נָשִׂיא/naw-see’」(7節)原文也被譯為「族長」(創十七20)、「王子」(創二十三6)、「官長」(出十六22)、「首領」(民一44),既可以代表國度里以色列人的首領,也可以象征頭一次覆活的得勝信徒「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千年」(啟二十4)。
- 「歸王之地」(7節),就是屬於王的土地,位於聖供地和屬城之地兩旁,西至地中海,東至約旦河。
- 「我所立的王」(8節),原文是「我所立的首領們」,泛指所有作王的人。國度里的王都是神所立的,在彌賽亞君王的管理下治理百姓。神首先給王分配了土地,作王的人先在神面前得著了供應和滿足,然後才能「按支派將地分給以色列家」(8節)。今天,在教會作帶領的人,首先也要每天在神面前得著供應,然後才能「按時分糧」(路十二42)給其他的人。
- 「以色列的王」(9節),原文是「以色列的首領們」。神對作王的人有三個要求:
- 警惕權力的試探:「應當知足」(9節);
- 履行自己的責任:「要除掉強暴和搶奪的事,施行公平和公義」(9節);
- 杜絕敗壞的行為:「不再欺壓我的民」(8節)、「不再勒索我的民」(9節)。
- 10-12節所列出的度量衡單位,代表具體地「施行公平和公義」。古代缺乏精確、統一的測量工具,所以度量衡很容易作假。度量衡代表人日常生活中「施行公平和公義」的標準,人若平時在人面前誠實,獻祭時才能在神面前誠實。「伊法」(10節)是固體的體積單位,「罷特」(10節)是液體的體積單位,大約都是22升。一「賀梅珥」(11節)是220升。一「舍客勒」(12節)大約是11.4克。一「彌那」(12節)等於六十舍客勒。
【結四十五13】「『你們當獻的供物乃是這樣:一賀梅珥麥子要獻伊法六分之一;一賀梅珥大麥要獻伊法六分之一。」
【結四十五14】「你們獻所分定的油,按油的罷特,一柯珥油要獻罷特十分之一(原來十罷特就是一賀梅珥)。」
【結四十五15】「從以色列滋潤的草場上每二百羊中,要獻一只羊羔。這都可作素祭、燔祭、平安祭,為民贖罪。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結四十五16】「此地的民都要奉上這供物給以色列中的王。」
【結四十五17】「王的本分是在節期、月朔、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的節期,奉上燔祭、素祭、奠祭。他要預備贖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為以色列家贖罪。』」
- 四十五13-四十六15的主題是「君王的獻祭本分」,包括:
- 祭物的來源(四十五13-17);
- 節期的獻祭(四十五18-25);
- 安息日和月朔的獻祭(四十六1-8);
- 出入聖地的法則(四十六9-10);
- 日常獻祭的法則(四十六11-15)。
- 13-17節是祭物的來源,也就是王的稅收法則,其中:
- 小麥和大麥的稅是六十分之一(13節);
- 橄欖油的稅是百分之一(14節);
- 羊的稅是二百分之一(15節)。
- 在舊約時代,以色列的稅收至少是十分之一(撒上八15、17),現代大政府的稅收更是高得驚人,但國度里的稅收卻非常低,平均不到百分之一。人類的歷史顯明一個常識:政府越大,百姓的自由越少;政府越小,百姓的責任越大。當政府越來越大的時候,整個社會的良善和美德都會逐漸消失;而當政府可以包辦一切的時候,百姓也就再也不需要神。因此,彌賽亞的國度必然是小政府:首領、臣仆和百姓都有各自的產業,可以直接從神獲得供應(7-8a),直接向神的律法負責,需要由稅收供養的公共服務很少。國度里最重要的「王的本分」(17節),既不是保衛國家(撒上八5)、也不是提供福利,而是「在節期、月朔、安息日,就是以色列家一切的節期,奉上燔祭、素祭、奠祭」(17節),並且每早晨「預備羊羔、素祭,並油為常獻的燔祭」(四十六15)。因此,國度里稅收的主要用途,是讓王代表全體百姓「預備贖罪祭、素祭、燔祭,和平安祭」(17節)。
【結四十五18】「主耶和華如此說:『正月初一日,你要取無殘疾的公牛犢,潔凈聖所。」
【結四十五19】「祭司要取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殿的門柱上和壇磴台的四角上,並內院的門框上。」
【結四十五20】「本月初七日(七十士譯本是七月初一日)也要為誤犯罪的和愚蒙犯罪的如此行,為殿贖罪。」
【結四十五21】「『正月十四日,你們要守逾越節,守節七日,要吃無酵餅。」
【結四十五22】「當日,王要為自己和國內的眾民預備一只公牛作贖罪祭。」
【結四十五23】「這節的七日,每日他要為耶和華預備無殘疾的公牛七只、公綿羊七只為燔祭。每日又要預備公山羊一只為贖罪祭。」
【結四十五24】「他也要預備素祭,就是為一只公牛同獻一伊法細面,為一只公綿羊同獻一伊法細面,每一伊法細面加油一欣。」
【結四十五25】「七月十五日守節的時候,七日他都要如此行,照逾越節的贖罪祭、燔祭、素祭,和油的條例一樣。』」
- 18-25節是王在節期的獻祭法則。
- 在國度里,尼散月初一日將成為以色列的新年,百姓要潔凈聖所(18節)。若有「誤犯罪的和愚蒙犯罪的」(20節),在「初七日」(20節)還有第二次潔凈的機會。這兩個日子可能取代了七月的吹角節和贖罪日(利二十三24-32)。
- 「王要為自己和國內的眾民預備一只公牛作贖罪祭」(22節),表明他也是一個蒙恩的罪人,並不是彌賽亞君王。
- 在國度里,以色列還要守逾越節(21節)、住棚節(25節),條例與摩西的律法相似,但是所獻的祭數量有所不同,表明這些節期在國度里的意義已經不同:
- 住棚節和逾越節所獻的祭相同(25節)。
- 逾越節每日的燔祭比摩西律法增加了五只公牛、六只公綿羊,少了七只公羊羔(23節;民二十八19),但同獻的素祭增加了(24節;民二十八20-21),並且需要加油一欣(24節),還多了一只公山羊作贖罪祭(23節)。
- 住棚節每日所獻的祭比摩西律法少了很多(民二十九12-34)。
- 在國度里,新約已經生效、國度的應許已經實現,所以百姓不需要再守五旬節、吹角節和贖罪日,只需要用逾越節來記念「逾越節的羔羊基督」(林前五7)帶領百姓第二次出埃及,又用住棚節來慶祝神與百姓永遠同在。在末世的今天,教會尤其應當關心我們的中間有沒有逾越節和住棚節的實際——沒有逾越節的教會,只是一個與世界沒有分別的團體;沒有住棚節的教會,就不是「神的家」(提前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