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前七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林前七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指哥林多教會曾經寫信給保羅詢問一些問題。
  • 從上下文看,「男不近女倒好」可能是引用哥林多教會信上的話。當時古希臘斯多亞哲學流派崇尚禁欲主義,一些哥林多信徒可能也認為「男不近女倒好」。保羅自己雖然獨身,但他並不是禁欲主義者(提前四3;西二23),而是盡量在真理的範圍內包容他們的觀點,指出獨身的好處;但也指出「照主的安排」(十一11),婚姻是神更美的旨意,聖經的原則是人人應當結婚,一夫一妻。
  • 雖然保羅同意獨身有許多好處,但他也指出獨身可能導致許多試探。正常的夫妻生活可以避免陷入「淫亂」(2節)的試探,不合理的禁欲反而會增加被撒但「引誘」(5節)的機會。「淫亂的事」(2節)原文是覆數,表示有很多這類的試探。哥林多城以廟妓眾多而聞名,當地的文化對淫行習以為常,未婚者很難潔身自守。
  • 「當」(2節)這個字的原文是命令式,表明為了避免試探,人人都「當」結婚,當然也可以有例外(7節)。保羅在此並非討論神設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論到哥林多城的實際情況。

【林前七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林前七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林前七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 「合宜之分」(3節)指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雙方在婚姻里的地位是平等的,應當以「合宜之分」彼此相待,向對方盡當盡的本分,不可單方禁欲,以致「彼此虧負」(5節)。
  • 合神心意的婚姻生活,就是讓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學習放棄自己的「權柄」(4節),完全委身於對方(4節)。這樣才能真實地「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彼此尊重、彼此體恤,既不讓第三者介入、也不給撒但留下地步,夫妻雙方都活在聖潔中。
  • 夫妻既然已經「二人成為一體」、完全委身於對方,保留自己的身體就是「彼此虧負」(5節)。即使是為了專心禱告而「暫時分房」(5節),也必須「兩相情願」(5節)。因為任何不正常的夫妻生活,都會「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
  • 在神所設立的婚姻里,夫妻關系不單是為著人的需要,也是為了操練神的兒女;而對於神的兒女來說,婚姻不只是人生大事,更是屬靈爭戰的戰場。因為婚姻歷世歷代都是「撒但」(5節)攻擊的目標,許多個人、地區和國家的敗壞,都是從婚姻家庭的破口開始的。要在這爭戰中顯出見證,夫妻都應當倚靠主的恩典,彼此扶持、尊重、體恤,大事小事都活在主的權柄下,讓主借著婚姻生活把自己造就成建造教會的材料。

【林前七6】「我說這話,原是準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第6節是接著第5節說的,保羅準許夫妻為了專心禱告而「暫時分房」(5節),但不是命令為了專心禱告就必須「暫時分房」。

【林前七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 一個人能持守獨身、「免淫亂的事」(2節),是「神的恩賜」。各人要認清神的恩賜,沒有這恩賜的不該嘗試守獨身,以免給魔鬼留地步。
  • 保羅寫本信的時候獨身,但他很可能是喪偶的鰥夫。因為保羅在信主前是一個謹守猶太教傳統的法利賽人,根據猶太教傳統,猶太男人必須結婚(《密西拿》Yeb 6:6),因為「沒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當的男人」(《他勒目》Yeb. 63a)。

【林前七8】「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林前七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 「沒有嫁娶的」(8節)原文是男性,可能是指喪偶的鰥夫,而不是指從未結過婚的人。8-9節對鰥夫和寡婦說的,關於尚未結婚的男女,要到25節才開始談到。
  • 「常像我」(8節),指像保羅保持現狀。
  • 一個喪偶的人,若沒有守獨身的「恩賜」(7節),難免「自己禁止不住」(9節)。所以「倒不如嫁娶為妙」(9節),免得「欲火攻心」(9節),反而被試探所勝。

【林前七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林前七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 「已經嫁娶的」(10節),指已婚的信徒。「不可離開」(10節),指不可離婚,神的兒女沒有逃離屬靈爭戰的戰場的權利,所以沒有離婚的自由。「主吩咐」(10節),指主耶穌在世時曾留下這類的教訓。
  • 「若是離開了」(11節),原文是簡單過去式,表明在寫信時,哥林多教會已有出現了離婚的現象。保羅說「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11節),不是允許只要不再嫁就可以離婚,而是要求當時那些已經離婚的人「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11節)。

【林前七12】「我對其余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林前七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林前七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凈,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林前七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林前七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麽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麽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 12-16節是關於一方不信主的婚姻,適用於信主前就已經結婚的信徒。而未婚信徒的婚姻,則應該遵循信與不信的人「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的原則。
  • 「不是主說」(12節),指主耶穌在世時並沒有留下這類的教訓。雖然12-16節是使徒保羅自己的教導,但他也是在聖靈感動下說的(40節),被聖靈承認、作為神的話列入聖經。保羅謹慎分別主的話和他自己的教導,證明初期教會信徒沒有隨意編造主耶穌的語錄。
  • 「成了聖潔」(14節),指被分別出來歸神使用,但不一定就能得著救恩。信徒是被分別出來歸於神的「聖徒」(一2),所以連不信的配偶和兒女也因著他們,身不由己地被分別出來歸神所用(14節),所以不要和不信的配偶離婚(13節)。
  • 在會幕里,凡是聖膏油膏抹過的物就「成為至聖」(出三十29),會使接觸至聖之物的人「凡挨著的都成為聖」(出三十29)。每一個信徒都受了聖靈的「恩膏」(約壹二20、27),身體成為至聖的「聖靈的殿」(林前六19),所以與信徒「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的配偶,也會因著至聖的信徒而「成了聖潔」,被分別出來歸神使用。因此,這樣的夫妻生活在神眼中就不是淫亂,所生的兒女也「是聖潔的了」(14節)。
  • 若不信的一方主動提出離婚,信徒在神面前不負婚姻破裂的責任,被棄的配偶可以再婚。「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15節),指神所賜的生命是和睦的生命,神的兒女是「使人和睦的人」(太五9),無論是與不信的配偶繼續同住,還是接受不信者的決定結束婚姻,兩種情況下都要追求和睦。
  • 信徒的婚姻不能被當作傳福音的工具,但神既然「願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已經結婚的信徒就不能放棄「救」(16節)不信配偶的機會。信主的一方應當甘心接受十字架的對付,在真理里與配偶和睦,更加地愛對方,而不是讓我們失敗的見證阻擋神的工作。

【林前七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林前七18】「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

【林前七19】「受割禮算不得什麽,不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麽,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

【林前七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麽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 神照著我們的本相選召我們,並沒有介意我們蒙召時配偶是否信主、是「已受割禮」(18節)還是「未受割禮」(18節)、是「奴隸」(21節)還是「自由之人」(22節),因為各種身分和境況,都能成為神造就我們的環境和工具。
  • 因此,我們「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17節),學習在各種身分和環境下事奉神、見證神,而不是追求改變地上暫時的身分和環境。因為我們不是憑外在的儀文、身分、地位作基督徒,而是憑內在心靈的實際作基督徒(羅二28-29),因此最要緊的是讓聖靈改變我們的生命、「守神的誡命」(19節),而不是改變在地上暫時的身分、環境。

【林前七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林前七22】「因為作奴仆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

【林前七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仆。」

【林前七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麽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

  • 羅馬帝國的奴隸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但保羅卻吩咐蒙召時「作奴隸」的人「不要因此憂慮」(21節),因為神既在他為奴時選召他,必然會給他力量在為奴的生活中服事基督(西三22-23)。
  • 「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1節),原文是「若能以自由,則盡量利用」。
  • 主的呼召並不是為了改變我們外面的身分,而是改變我們里面的實際。奴隸蒙召後,里面就進入榮耀無比的真自由,從罪的奴仆變成「主所釋放的人」(22節);而自由人蒙召後,里面卻變成「基督的奴仆」(22節),一生謙卑服事主。因此,信徒最重視的應該是與基督的關系,外在轉瞬即過的身分、環境,並不是最重要的事。
  • 「不要作人的奴仆」(23節),不是鼓勵做奴隸的信徒不尊重主人、發動革命,而是說要做「基督的奴仆」,「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做什麽,都要從心里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西三22-23)。
  • 「不要作人的奴仆」(23節),不僅是不做別人的奴仆,也是不作自己的奴仆,凡事為著主的緣故,「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4)。
  • 保羅兩次強調「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麽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這身分」(24節),並不是指消極接受現狀、不努力改善自己,而是提醒蒙召者在現有的「身分」里學習活在神的權柄之下。信徒最重要的不是改變自己的「身分」,而是保守自己「在神面前」,因為只要「在神面前」,任何「身分」都可以事奉神。「這身分」包括蒙召者的婚姻狀態(1-16節)、是否受割禮(18-20節)、奴隸還是自由人(21-23節)。

【林前七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林前七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林前七27】「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林前七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 「論到」(25節),指哥林多教會在信上詢問此事。「童身的人」(25節),指從未結過婚的人。「沒有主的命令」(25節),指主耶穌在世時並沒有留下這類的教訓,25-28節是保羅的勸告。但保羅的話是在聖靈感動下說的(40節),被聖靈承認、作為神的話列入聖經。
  • 「現今的艱難」(26節),指寫本信時哥林多人面臨某種嚴重的困境,可能是克勞第時代的饑荒(徒十一28)。既在艱難之中,保羅認為最好就是不要改變現有的婚姻狀態,正如狂風暴雨中不宜更換船只。因為在當時艱難的環境下,已婚的人會增加家庭的負擔,所以「肉身必受苦難」(28節)。

【林前七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林前七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林前七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 「我對你們說」(29節),表示以下的話非常嚴肅。
  • 「時候減少了」(29節),可能是指當時哥林多人所面臨的「現今的艱難」(26節)將到達頂峰,而不是指主再來。因為保羅總是用主的再來鼓勵人要「無可指摘」(帖前五1-11;腓一9-11),卻沒有因主的再來而給出29-31節的勸告。

【林前七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林前七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林前七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林前七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 保羅允許信徒獨身,「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32節)。而今天許多人獨身,只不過是因為害怕婚姻、逃避婚姻,想著怎樣叫自己喜悅。獨身卻不能專心服事主的,並不是「神的恩賜」(7節)。
  • 已婚者「為世上的事掛慮」(33、34節)並非不屬靈,而是他們在今生的責任。
  • 「聖潔」(34節)指分別出來歸給主。未婚者只有把全身心都分別出來為主擺上,「身體、靈魂」(34節)才「都聖潔」,否則很容易受試探。
  • 「牢籠你們」(35節)是借用打獵的比喻,指「把獵網投罩你們」,約束他們。
  • 保羅在這里教導的重點並不是結婚或不結婚,而是希望未婚者的事奉不要因婚姻受到中斷,「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35節)。

【林前七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林前七37】「倘若人心里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里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林前七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 「待他的女兒不合宜」(36節),指沒有為女兒的婚姻安排。這父母原來認為女兒獨身比較好,現在卻猶豫自己做得對不對。「過了年歲」(36節),原文意思是「過了發育成熟的階段」,即到達或過了應該結婚的年齡。「事又當行」(36節),可能指女兒沒有守獨身的恩賜。父母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叫女兒成親。
  • 「心里堅定」(37節),即父母確信自己的做法是對的。「不得已的事」(37節),如承諾、婚約、女兒沒有守獨身的恩賜等等。「由得自己作主」(37節),指父母不是奴隸,有自己作主的權柄。「心里又決定了」(37節),指當時父母有權替兒女決定婚姻。
  • 「不叫她出嫁更是好」(38節),前提是為了專心事奉主(33節),並且符合37節所列的4個條件。

【林前七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里面的人。」

【林前七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

  • 信徒的婚姻對象,必須是「在主里面的人」(39節)。因為信主的和不信主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
  • 「常守節」(40節),指維持現狀不嫁。「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靈感動了」(40節),表明保羅在25-40節的意見是在聖靈的感動下所說的。但保羅關於獨身的意見,有當時「現今的艱難」(26節)這個特殊的前提,不可隨便套用到一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