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十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西底家」(1節)可能是省長尼希米的書記,在當時的正式文件,書記的簽名通常會緊隨於領導人之後。

【尼十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尼十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尼十4】「哈突、示巴尼、瑪鹿、」

【尼十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尼十6】「但以理、近頓、巴錄、」

【尼十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尼十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尼十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尼十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尼十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尼十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尼十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尼十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尼十15】「布尼、押甲、比拜、」

【尼十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尼十17】「亞特、希西家、押朔、」

【尼十18】「荷第雅、哈順、比賽、」

【尼十19】「哈拉、亞拿突、尼拜、」

【尼十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尼十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尼十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尼十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尼十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尼十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尼十26】「亞希雅、哈難、亞難、」

【尼十27】「瑪鹿、哈琳、巴拿。」

  • 2-27節簽名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的首領,可能是代表他們的家族簽名。
  • 簽名的人中有兩個「米書蘭」(7、20節),他們並不是與多比雅結親的「比利迦兒子米書蘭」(六18)。其中的祭司「米書蘭」(7節)有可能是與以斯拉一起站在台上宣讀律法書的「米書蘭」(八4)。
  • 在簽名的人中間,並沒有提到多比雅的岳父「亞拉的兒子,示迦尼」(六18)、親家「比利迦兒子米書蘭」(六18),也沒有提到與多比雅結親的管理聖殿庫房的「祭司以利亞實」(十三4)、與參巴拉結親的「大祭司以利亞實」(十三28)。這些有身分、有地位的人並沒有「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29節),而這個看似小小的破口,十二年後幾乎顛覆了本章所有誓約的內容(30-39節)。

【尼十28】「其余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尼十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借祂仆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尼十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尼十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什麽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 立約的第一個內容,就是立志「必遵行神借祂仆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29節),完全順服神的權柄。
  • 百姓立約不與「這地的居民」(30節)通婚,並不是因為種族歧視,而是因為「這地的居民」信仰摻雜,甚至公然抵擋神,一定會把百姓的兒女帶去隨從他們的神(出三十四16)。百姓在波斯帝國的統治之下,若想在社會上出人頭地,與外族聯姻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門路(六18;十三4、28),所以屢禁不止(十三23;拉九2);但神的旨意是:「義和不義有什麽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麽相通呢」(林後六14)?
  • 「第七年」(31節),指安息年(出二十三10-11)、也就是豁免年(申十五1-3)。
  • 神所說的一切話都是重要的,百姓並不是挑一些人認為重要的律法來遵行,而是起誓遵行「一切誡命、典章、律例」(29節)。但這里特別強調了與外族聯姻、安息日和安息年(30、31節),因為人要謹守遵行「一切」律法,首先就要在屬地的感情和利益上有所撇下、有所放棄。而十二年以後的破口,也正是從這兩處開始的(十三4、15)。

【尼十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神殿的使用,」

【尼十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里一切的費用。」

【尼十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簽,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神的殿里,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尼十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里。」

【尼十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里供職的祭司;」

【尼十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神殿的庫房里,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尼十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屋子里,收在庫房中。」

【尼十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谷、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里,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32節),指這個規矩並不屬於律法的一部分(出三十13)。雖然波斯王曾經資助了重建聖殿的費用(拉六8-9;七22),但並沒有提供聖殿使用的經費,所以神的百姓需要奉獻「神殿的使用」(32節)。
  • 「一舍客勒三分之一」(32節),意思是「三分之一舍客勒」(英文ESV譯本)。波斯帝國的金幣「達利克」(七70)大約是8.4克,與巴比倫的「舍客勒」重量相等。所以波斯帝國的「一舍客勒三分之一」大約是2.8克,也就是半個波斯銀幣(Silgos),相當於當時一個波斯士兵每月工資的四十分之一。百姓每年這麽少的奉獻,表明他們並不富有。但若有神的恩典,信徒「在極窮之間還格外顯出他們樂捐的厚恩」(林後八2)。
  • 「不離棄我們神的殿」(39節),直譯是「不忽略我們神的家」。以色列人若忽略聖殿,信徒若「不照管神的教會」(提前三5),就是從心里離棄神——「你若離棄祂,祂必永遠丟棄你」(代上二十八9)。
  • 百姓經歷了更深的恢覆,就從聖經的歷史里發現了一個事實:當人與聖殿的關系出問題的時候,與神的關系就會出問題。人若不想再與神的關系出問題,就必須在聖殿里活得對。因此,他們立約的第二個內容,就是立志「不離棄我們神的殿」,在神面前站穩奉獻的地位。
  • 「至高者並不住人手所造的」(徒七48),為什麽神還在乎聖殿呢?「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1),神為什麽還要百姓奉獻呢?神曾經「震動天地、滄海,與旱地」(該二5),讓外邦君王出資重建聖殿,為什麽不再次使「萬國的珍寶必都運來」(該二6)呢?因為人給聖殿奉獻的實際,就是承認神是配得的、渴慕神的同在,承認神比一切受造之物更加寶貴,因此就沒有什麽事物可以阻擋人去順服神。人若沒有奉獻的心意,心思一定會被屬地的事物捆綁;人若不尋求「一生一世住在耶和華的殿中」(詩二十七4),就一定會和「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約壹五19)。我們只有不住地活在奉獻的心意里,才能從肉體和世界里得著釋放,自由地去做神所喜悅的事。
  • 無論是不與外邦人通婚(30節),是謹守安息日和安息年(31節),還是向聖殿奉獻(32-39節),在人看來,都會帶來感情和利益的減少。屬地的感情和利益,是捆綁人的兩大枷鎖,也是我們能否真正遵行神旨意的試金石。人若要舍己跟隨主(太十六24),首先就要拒絕屬地的感情和利益的捆綁。因為主耶穌說:「人到我這里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6),「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路十六10)。但主耶穌又說:凡為我的名撇下房屋,或是弟兄、姊妹、父親、母親、 兒女、田地的,必要得著百倍,並且承受永生」(太十九29)。人只有承認自己的「全然敗壞」(申三十一29),徹底否定肉體、拒絕自己的時候(九2),才有可能不再執著屬地的感情和利益,而是注目那「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才有可能從里面真正順服神的權柄,被神帶進更深的恢覆里,「要得神在基督耶穌里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三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