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十九1】「『耶和華——你神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神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著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申十九2】「就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3】「要將耶和華——你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 神借著在祂百姓中所設立的四種權柄(十六18-十八22),向百姓具體地顯明神就是他們的權柄,然後神立刻就重申「逃城」(民三十五6)的條例(1-21節),借著逃城的設立,向百姓顯明神不但是他們的權柄,也是樂意向人施恩的神。叫人明白神怎樣看罪,也怎樣看罪人,祂要怎樣分別處理罪與罪人。
- 「逃城 מִקְלָט」原文是「避難所、收容所」,是讓「誤殺人的」(3節)躲避報仇人的地方,可以「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民三十五12)。神關於逃城的吩咐,參見民三十五6-34注解。
- 逃城一共有六座。摩西已經在約旦河東為兩個半支派設立了三座(四41-43),進入迦南地之後,還要在約旦河西應許之地再「分定三座城」(2節)。神把迦南賜給以色列人是恩典,設立逃城則是恩上加恩,六座逃城平均分散在約旦河東西兩岸的北、中與南三部分,使每個人都離逃城不遠。
- 「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十9),但神並不喜歡死亡,所以祂要用恩典除掉死亡,給誤犯罪的人一條生路,在距離不遠的地方設立逃城,並且「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民三十五15),可以很快就得著庇護。逃城預表基督的救恩,神為世人預備的救恩離我們也不遠,就在我們的口中,就在我們的心中,「你若口里認耶穌為主,心里信神叫他從死里覆活,就必得救」(羅十9)。人要得著救恩並不困難,人若肯知罪悔改,神就給人一條得救的出路,問題是人是否知道自己需要「逃城」、肯不肯逃往「逃城」。
- 根據猶太傳統,一般大路的標準寬度是16肘,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須寬兩倍(《他勒目 Talmud》Bava Batra 100b),並要修直、修平,在每個岔路口重覆標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密西拿 Mishnah》Sefer HaChinukh 520:1)。兩個「逃城 מִקְלָט」的希伯來字母數值(Gematria Value)是179+179=358,這正是「彌賽亞 מָשִׁיחַ」的希伯來字母數值。「逃城」正預表彌賽亞基督的救恩。
- 「誤殺人的」(3節)原文是「殺人者」,因為是不是誤殺,還需要經過審判才能確定。
【申十九4】「『誤殺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申十九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申十九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 「報血仇」原文是「贖回血」(利二十五26),「報仇人」(民三十五12)又被譯為「至近的親屬」(得三9)和救贖主(詩七十八35)。「至近的親屬」有責任贖回弟兄的產業(利二十五25)和自由(利二十五26),並接受別人對已故弟兄的賠償(五8)。而無論兇手是否故意殺人,被害人「至近的親屬」都有殺死他的權利,因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
- 但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創一27),無論是被害者還是兇手,他們的生命在神眼中同樣是寶貴的。神也不願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里,因為神所造的人本來都是「不該死」(6節)的,所以神特別為百姓設立逃城,定意給「誤殺人的」(4節)罪人開一條出路,使他們能得著挽回(出二十一12-14)。
- 「心中火熱」(7節),意思是「心中憤怒、心中激動」。
【申十九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申十九8】「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申十九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申十九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 如果「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9節),總共就有九座逃城。但這三座城從來沒有加添上去,因為以色列人後來沒能「謹守遵行」摩西「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9節),所以不但沒能長期占有黑門山以北的應許之地,反而因為悖逆、遠離神,最後國破家亡。
- 設立逃城使「誤殺人的」(4節)得保護,也使神的百姓不因流了「無辜之人的血」(10節)而擔罪,這是雙重的保護,目的是在神的應許之地止住無辜的死亡。神看誤殺人者為「無辜之人」(10節),不是說那人沒有罪,只是說他的罪不至於死。我們每個人都是罪人,都不能推卸罪的責任,但只要人不是故意對付神、抵擋神,在神眼里就是「無辜之人」。神為這樣的罪人預備了救恩,因為神要對付的是撒但、是罪,而不是對付罪人,祂為每一個認罪悔改的人預備了耶穌基督,作為拯救我們的逃城。
【申十九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申十九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里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申十九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 本條例是第六誡「不可殺人」(五17)的具體實踐。
- 「本城的長老」(12節)可能就是地方法院的「審判官和官長」(十六18)。故意殺人者就算進入了逃城,最後還是要被帶出來「治死」(12節)。恩典並不是罪惡的庇護所,逃城並不是用來寬容罪惡,而是為了挽回那些誤犯罪的人。所以對於因仇恨故意殺人者,神的吩咐是「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13節)。因為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祂雖然赦免罪人,但卻一定要對付罪。所以神根據罪因,嚴厲地追討故意殺人者,只給誤殺人者一條出路,讓「誤殺人的」(4節)可以享用逃城的庇護。
- 同樣,神給我們預備恩典,並不是給人放縱的機會,「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加五13)。如果人「褻瀆聖靈」(太十二31)、拒絕救恩,就是故意抵擋神、故意犯罪,逃城的功效就沒有了。因此,「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十26-27)。
【申十九14】「『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 本條例是第八誡「不可偷盜」(五19)與第十誡「不可貪戀」(五21)的具體實踐。
- 古代的「地界」可能以石頭或樹木作記號。以色列人的地界「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從神的手中接過來的產業。神管理著每一個拈鬮人的手,通過拈鬮決定了地界。人擁有的只是神所賜的使用權,所以不可自行改變神在應許里賜給人的產業。因此,「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就是承認神的權柄、承認神是應許之地的真正主人,而「挪移地界的人」,必要承受神的忿怒(二十七17;何五10;賽五8;彌二2)。
- 同樣,神在基督里所賜給我們的產業,也是永不改變的。神「用繩量給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處;我的產業實在美好」(詩十六6)。
【申十九15】「『人無論犯什麽罪,作什麽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申十九16】「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申十九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申十九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申十九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十九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申十九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本條例是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五20)的具體實踐。
- 「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15節),並不是表明「憑兩三個人的口」所作的見證一定是真實的,而是表明神不允許人輕易定罪、屈枉正直。
- 「站在耶和華面前」(17節),表明已經上訴到會幕所在地的最高法院(十七8-9)。「祭司」、「審判官」(17節)原文都是覆數,表明並不是在地方法院,而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團和陪審團。
- 人若想「以假見證陷害弟兄」(18節),審判官「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19節),這樣不但除掉惡人,也「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9節),別人「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20節)。惡人「自己的計謀必將他絆倒」(伯十八7),「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七12)。
- 神已經借著逃城顯明了祂對罪人的恩典(1-13節),所以審判官的「眼不可顧惜」罪惡(13、21節),必須嚴肅地「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19節)。今天,神已經在基督里顯明了祂的救恩,人若在基督之外用自己的「顧惜」來代替神的恩典與慈愛,都會破壞神的公義和聖潔、助長罪惡的滋生,結果必然使「世界在神面前敗壞,地上滿了強暴」(創六11)。
-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21節;出二十一23-25;利二十四17-21),是神追討罪的公義原則。神所賜的生命是寶貴的,不可用金錢、物質來代替(民三十五31)。這條例是審判官量刑的根據,表明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罪罰相當,量刑不可過重、也不可過輕。「以牙還牙」並不是放縱個人報私仇,更不是鼓勵我們在處理個人恩怨時彼此報覆(太五38-39)。神的百姓人際關系的原則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六31),「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路六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