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一1】「『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申二十一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申二十一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申二十一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申二十一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申二十一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申二十一7】「禱告(原文是回答)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申二十一8】「耶和華啊,求禰赦免禰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禰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申二十一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 兇手雖然沒有被發現,但最終也逃不過神的追討;人雖然沒有辦法發現兇手,但卻可以積極地「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9節)。追討兇手只有神能做,但除去罪在應許之地上的污染,卻是神交給百姓的責任。即使是別人犯罪,但如果百姓沒有主動地除去罪的污染,這罪就會歸到所有人的身上。
- 「祭司利未的子孫」(5節)在神的百姓中間代表神的權柄,6-8節的儀式就是百姓的代表在神面前表明:1、站在神的一邊,定罪為罪;2、見證本城的百姓與罪惡無關;3、不但本城百姓是無辜的,也為神「所救贖的以色列民」(8節)求赦免,因為神的百姓是一個整體的見證。這也正是我們在基督身體里生活的原則,任何一個肢體的罪都會影響身體的見證,所以誰也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有誰軟弱,我不軟弱呢?有誰跌倒,我不焦急呢」(林後十一29)?
- 「赦免」(8節)原文是「遮蓋、化解、贖罪」,不是罪不存在了,而是神不看那罪。「除掉流無辜血的罪」原文是「銷毀這無辜的血」。
- 摩西在本章之前所吩咐的律法,都是一些大事(十二1-二十20);而從本章開始所吩咐的律法,卻都是一些瑣碎小事(二十一1-二十五19)。因為神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中,實際地操練敬畏神、謹慎保守自己的心靈(四9-10)。今天,我們也應當從日常生活中的小事開始操練自己的敬虔,「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三國志·蜀書·先主傳》),借著生活中的操練來建立自己、活出神的性情。
【申二十一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申二十一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申二十一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頭發,修指甲,」
【申二十一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申二十一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 這里的「仇敵」(10節)指迦南地之外的敵人(二十15),因為以色列人不可與迦南人結親。
- 「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3節),並非是哭喪,因為當時為普通人只哀哭七天(創五十10;撒上三十一13),為摩西和亞倫這樣的偉人才哀哭一個月(民二十29;申三十四8)。「剃頭發,修指甲」(12節)、「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13節)、「哀哭父母一個整月」(13節),都是象征潔凈自己、丟棄過去的身分和習俗。
- 「妻子 אִשָּׁה」與「被擄的人 שִׁבְיָה」原文是諧音(11節)。神允許百姓娶女戰俘為妻,由「被擄的人shibyah」變成「妻子 ishshah」,因著聯合而脫離了奴仆的地位,同樣成為神的百姓。這種聯合的事實是不能改變的,女奴一次得著了自由,就永遠享用自由,即便後來離婚,也不能改變她神百姓的地位、使她再作奴仆(14節)。
- 同樣,基督與我們的聯合是永遠的。神使我們脫離了罪人的地位,一次成了神家里的人,就永遠不再作奴仆。正如主耶穌所說:「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里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祂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里把他們奪去」(約十28-29)
【申二十一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申二十一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申二十一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 「長子」(16節)是婚姻的初熟果子,是屬於神的(出十三13)。利未人分別為聖歸神,就是「代替以色列人一切頭生的」(民三12)。因此,「長子」可以得著雙倍的產業,父親在分配遺產時,要「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17節)。
- 「多加一分」(17節)原文是「雙分」。以利沙願感動以利亞的靈「加倍地」感動他(王下二9),原文就是「雙分」,表示請求得著屬靈長子的名分,繼承以利亞的職分。
- 「人若有二妻」(15節),並非表明神允許一夫多妻制(創二24;太十九5),而是指神在人已經一夫多妻的情況下所作的安排。「所愛」、「所惡」(15節),指「較愛」和「沒有這麽愛」。
- 神的百姓即使在處理自己家事的時候,也要學習敬畏和順服神的權柄,不可任憑自己的感情越過神的安排。「長子的名分」(17節)是根據自然出生的順序,也就是神權柄的表明。人若憑著自己的偏好而改變神的安排,就是不順服神的權柄。
- 流便因著犯罪失去了長子的權利和祝福,並非因著雅各偏心(創四十九4)。但在神的數點中,他仍然是長子(民一5;二十六5)。在聖經中,有時長子的地位也會被取代,比如:雅各取代以掃、以撒取代以實瑪利、以法蓮取代瑪拿西、大衛取代其兄長、所羅門取代其兄長。但這些都是神自己特別的揀選,並不是因為人的功勞或感情。
【申二十一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申二十一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里,」
【申二十一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申二十一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 父母維護「長子的名分」(17節),是因著敬畏和順服神;父母對付「頑梗悖逆的兒子」(18節),也是因著敬畏和順服神。
- 「『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3),神如此重視「孝敬父母」,因為人若不順服生身的父母,必然也不會順服造他的神。「頑梗悖逆的兒子」不只是悖逆父母,而且是悖逆神、違反十誡,已經超出了家庭糾紛,危害到社會,所以必須帶到「本城的長老」(10節)那里審判。這里的死刑表明,這兒子的罪可能是「打父母」、「咒罵父母」(出二十一15、17;利二十9)。根據猶太人的傳統,以色列的歷史上並沒有出現過這種案例。
- 父母都愛自己的兒子,若不是兒子悖逆到實在無可救藥的地步,父母絕不會這樣對付他。神也愛我們這些照著祂的形象被造的人,但如果人實在是「頑梗悖逆」到底,到了審判的日子,雖然「祂願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但拒絕悔改的人也必須承擔悖逆的結局。
- 「本地的城門」(19節)是古代審判的場所,相當於市議會的所在地。
【申二十一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申二十一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
- 「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所以屍首要被「掛在木頭上」(22節)示眾,讓百姓知道「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23節)。
- 神借著死刑來止住罪惡,但死亡並不是神的心意。因此,神不允許死亡常留在應許之地,達到了警告效果之後,「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23節)。
-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加三13)。主耶穌代替我們每一個當死的人被「掛在木頭上」,承受了我們當承受的恥辱和咒詛,才使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得著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