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二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它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申二十二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申二十二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麽,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申二十二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 1-4節的原則是「愛人如己」(利十九18)。因為神「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出三十四6),所以神的百姓也不可「塞住憐恤的心」(約壹三17),「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 「弟兄」指以色列人,但神百姓憐恤的對象不但是弟兄,也包括仇敵(出二十三4-5;太五44)。只要是需要憐恤的人,無論是弟兄還是仇敵,都是我們的鄰舍(路十30-37),正如神「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5)。
- 「愛人如己」的律法很難倚靠表面的指標、別人的監督來強迫執行,因此,神並不是只看外面的行為,而是看人里面敬畏神的心。當人認識到自己因著肉體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以後,神就宣告:「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里面,寫在他們心上」(耶三十一33)。
【申二十二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 本節的原則是「分別」(利二十26)。神的百姓當存憐恤的心,但沒有「分別」的憐恤、包容罪惡的愛心,卻不是神的性情,而是人對肉體的縱容。所以神又強調「分別」,只要是故意混淆神所分別的,就是「神所憎惡的」(5節)。
- 男人和女人的衣服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樣式,但都應當有所分別。神「照著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創一27),男女在神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加三28)。但「平等」、「合一」並不是「相同」,男人和女人在神的創造中各有不同的功用,所以必須有分別,一切混淆男女性別角色的行為,都是「神所憎惡的」。
- 男女互換服裝的例子在古代中東的一些文獻中出現過,都與偶像崇拜有關。
【申二十二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里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並取去。」
【申二十二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 6-7節的原則是要作神忠心的管家(創一28),讓恩典可以延續,而不是高舉動物福利或人道主義。神的百姓在應許之地要學習以神管家的心態,而不是掠奪者的心態來管理環境,才能不濫用恩典,維持自己長久地活在恩典之中。
- 「不可連母帶雛一並取去」(6節),正如「不涸澤而漁,不焚林而獵」(《淮南子·難一》),可以維持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使百姓在神的恩典中「日子得以長久」(7節)。這些都很難靠人的監督來強迫執行,人里面有了敬畏神的心,才能謹守遵行。
【申二十二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桿,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 本節的原則是「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人的里面若有神的憐恤,就一定會在生活里大大小小的事上為別人著想,而不是只想到自己。
- 古代以色列人的屋頂是平的,在溫暖的天氣可以用作額外的吃飯、工作、睡覺的場所(撒下十一2;王下四10),所以應當「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桿」(8節),免得客人掉下來。
【申二十二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里,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申二十二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申二十二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 9-11節的原則也是「分別」(利二十26)。
- 「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里」(9節),並不是禁止混合兩種作物,而是指將兩樣完全不同的「異類」(利十九19)強行雜交,實質是認為神的創造不夠完美,所以需要人來幫忙創造新的「類」,破壞神創造時所定下的「各從其類」(創一11)。主耶穌在比喻里說:「一個人有一棵無花果樹栽在葡萄園里」(路十三6),這並不算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里」,因為並不會雜交出新的「類」。「充公」原文是「被成為聖、被獻」,指歸到聖所。
-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10節),並非因為效果不好,而是要顯明神「分別」的心意:「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林後六14)。今天世人傾向於把不同的信仰混在一起,互相「包容、諒解」,搞「萬教歸一」。但真理與謬誤之間若失去了「分別」,結果不是彼此共存,而是真理被謬誤所吞滅。
- 「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10節),是因為祭司事奉時的聖衣是用羊毛和細麻做成的(《密西拿 Mishnah》 Kilayim 9.1),大祭司的以弗得是羊毛染成的「藍色、紫色、朱紅色線」(出二十八6)和細麻做成的,所以普通人不可穿。
【申二十二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 本節的原則也是「分別」(利二十26)。神的百姓要在衣著上與外邦人分別出來,讓人看到「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
- 「繸子」的目的,是叫百姓「看見就記念遵行耶和華一切的命令,不隨從自己的心意、眼目行邪淫」(民十五19),參見民十五37-40注解。
- 主耶穌的衣服上也有這樣的繸子,血漏的女人摸祂的衣裳繸子得痊愈(太九20),革尼撒勒的病人們摸著祂的衣裳繸子得醫治(太十四36)。
【申二十二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申二十二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申二十二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里。」
【申二十二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申二十二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申二十二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申二十二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申二十二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申二十二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13-30節的原則,都是維持婚姻的準確見證。婚姻就是「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被神用來表明神與以色列民的關系(何二19;耶三十一32;結十六8),也用來表明基督與教會的聯合(弗五32),不貞潔就破壞了聯合的見證。無論是不貞潔、還是誣陷別人不貞潔(13-21節),凡是損害婚姻關系的,都是神所恨惡的。
- 神的百姓不但要重視身體的貞潔,更要保守屬靈的貞潔,在神的眼中,屬靈的淫亂和肉身的淫亂一樣可憎。神的百姓若轉向世界、貪愛世界,與世界聯合、用神以外的事物來代替神的地位,就是屬靈的淫亂(結二十三1-49)。
- 「貞潔的憑據」(14節)實際內容並不能肯定,可能是婚前並未懷孕的證據。
- 「懲治他」的方法,可能是鞭打四十下(二十五3)。
- 「一百舍客勒銀子」(19節)大約是當時雇工10年的工資,是一般聘禮的兩倍(29節)。
【申二十二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奸夫淫婦一並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申二十二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見她,與她行淫,」
【申二十二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里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二十二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申二十二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申二十二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 古代以色列人從「許配丈夫」(23節)到正式過門,還需要一段時間,但付了聘金之後,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婚姻關系。因此,無論是正式過門(22節)、還是「許配丈夫」,都是神所認可的正式婚姻。與有婚姻關系的人行淫,就是破壞婚姻的見證,必須「從以色列中除掉」(22節)。
- 行淫若發生在「城里」(24節),女子有機會求救卻不求救,所以女子在神面前也有罪。
- 行淫若發生在「田野」(25節),沒有人能聽到女子求救的聲音,所以女子在神面前就無罪。
【申二十二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申二十二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 28-29節並不是認可婚前性關系,而是要求男子不可逃避責任,必須「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29節)。男子沒有不娶的權力,但女子卻有拒絕的權力(出二十二16-17)。
- 「五十舍客勒」(29節)是作為聘禮,大約是當時雇工5年的工資。
【申二十二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用衣襟遮蓋」(得三9;結十六8)代表結婚,「掀開他父親的衣襟」代表侵害父親的婚姻。神不允許人「娶繼母為妻」(30節),也不允許任何亂倫的婚姻關系(利十八6-18)。
- 任何「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之外的婚姻關系,都會破壞神借著婚姻所要表明的「極大的奧秘」(弗五32)。因此,信徒的婚姻關系應當在世人面前成為見證,讓自己的婚姻能實際地顯明「基督和教會」(弗五32)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