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四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麽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申二十四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申二十四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申二十四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 1-4節原文是同一個長句,1-3節是假設前提,4節是得出結論。因此,1-4節並不是允許離婚,而是禁止人在以「玷污」(4節)為名離婚後,再以任何借口覆婚。
- 「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1節)原文是「寫了休書交在她手中」,並沒有「 就可以」。只是描述事實, 並非批準或鼓勵。
- 「不合理」(1節)原文與「污穢」(二十三14)是同一個字,「不合理的事」(1節)原文是「露體的事、羞辱的事」,具體內容並不清楚。可能指不正當的裸露,或不合體統的行為,但並不是犯奸淫,因為犯奸淫要用石頭打死(二十二22)。到了主耶穌的時代,有兩派猶太拉比長期爭論什麽是「不合理的事」:煞買學派(School of Shammai)認為是指犯奸淫;希列學派(School of Hillel)認為是指使丈夫不喜悅的所有理由(太十九3),如不守家、不節儉、當眾羞辱丈夫等。主後70年聖殿被毀以後,希列學派逐漸成為猶太教的主流。
- 「玷污」(4節)原文是「被玷污」,表明女方可能是無辜的,是被迫承認自己不潔凈。「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4節),是因為既然前夫認為她不潔凈而離婚,再覆婚就自相矛盾了。前夫要求覆婚,原因很可能是因為錢財的好處。
-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婚姻關系是「二人成為一體」(太十九5)的合一見證,「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十九6),所以離婚並不符合神的心意。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瑪二16)。神借著先知何西阿的婚姻表明(何一-三),即使妻子不忠貞,何西阿也沒有棄絕她(何三1);同樣,雖然以色列向神不忠貞,但神仍然沒有棄絕她(耶三1-8)。
- 主耶穌指著這一段話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太十九8)。一切以感情為理由的離婚,都是「犯奸淫」:「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神讓人在婚姻生活中學習「舍己」(加二20)而變得「柔和」(太十一29),而不是堅持「自己」而更加「心硬」(太十九8)。夫妻雙方只有放下自己,甘心接受婚姻對我們的破碎,才能漸漸變得「柔和謙卑」(太十一29),活出合一的見證。
【申二十四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托他辦理什麽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屬靈的爭戰,神自己負責「與仇敵爭戰」(二十4),並不依靠人多;而「生養眾多」(創一28),卻是神交給人的重要任務。因此,在神的眼里,百姓生養眾多、將見證世世代代傳遞下去,直到「女人的後裔」(創三15)彌賽亞出現,比「從軍出征、辦理公事」(5節)更加重要。所以「新娶妻之人」(5節)可以有一年休假來陪伴妻子。
【申二十四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 「當頭」(6節)指借貸時用來擔保的抵押品。
- 「全盤磨石」(6節)指上下兩塊磨石。家用的磨石是古代以色列家庭中的必需品,分成上下兩塊,上磨石輕、可以轉動,下磨石重、是固定的,取走一塊就不能操作。當時的家庭每天只磨當日的面粉,安息日之前才磨兩天的。如果磨石不能操作了,就無法供應當日的口糧,所以說「是拿人的命作當頭」(6節)。
【申二十四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拐帶已經獲得自由的弟兄,讓他重新落在奴仆的捆綁下,是對神帶領百姓出埃及的背叛,所以在神眼中十分嚴重。同樣,「那絆倒人的有禍了。就是把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丟在海里,還強如他把這小子里的一個絆倒了」(路十七1-2)。
- 古代中東雖然到處都有奴隸買賣,但法律都禁止誘拐、綁架自由的公民成為奴隸。當時的奴隸絕大部分都是被自己的家人出賣,或者是戰俘。
【申二十四8】「『在大麻風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申二十四9】「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 神的百姓不可「塞住憐恤的心」(約壹三17),但也不能離開真理來強調憐恤、甚至濫用愛心,因為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真理是愛心的界線。「大麻風的災病」(8節)常常與罪有關,人若是患了「大麻風」,就必須嚴格「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8節)到營外隔離。關於處理大麻風的律法,參見利十三、十四章注解。
- 摩西的姐姐米利暗是先知,又是婦女的領袖(出十五20),但是當神責罰她、讓她長大麻風的時候,她也被「關鎖在營外七天」(民十二15),沒有成為例外。今天,我們若只強調「神就是愛」(約壹四8),卻忽略了「神乃是烈火,是忌邪的神」(四24),就可能用一個真理去攻擊另一個真理,用「彼此相愛」(約十三34)去抵擋「彼此勸勉」(來十25),用「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弗四3)去指責「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竭力地爭辯」(猶3),以致罪惡、異端就像「大麻風」一樣在教會里滋生、蔓延,最後整個教會被主「從原處挪去」(啟二5)。
【申二十四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什麽,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申二十四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申二十四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申二十四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 「當頭」(10節)就是抵押品,「衣服」(13節)原文是外衣,窮人白天穿在身上作外袍,晚上用它當被子。古人的「衣服」是家中最值錢的東西,所以常常作為借貸的「當頭」。
- 神百姓的屬靈光景如果正常,他們在應許之地必然「不缺食物,一無所缺」(八9)。因此,如果百姓中間有人陷入窮困,需要向人借貸,並不是正常的情況。但這也是神所允許的,因為神要讓借貸者和借給人的,都能從其中學到功課。
- 神的百姓「借給鄰舍」(10節),目的是「幫補他」(利二十五35),所以「不可取利」(二十三19)。但「愛人如己」(利十九18)最好的方法並不是「白給」,因為「白給」容易助長人的罪性,也剝奪了別人學習功課的機會。神所吩咐的方法是「照他所缺乏的借給他」(十五8),有借有還,甚至收取「當頭」(10節)作為擔保,幫助借貸者學習盡責任還債。只有七年一次「耶和華的豁免年」(十五2),才需要免除債務。
- 不但借貸者要學習功課,借給人的也要學習功課。既然「借給鄰舍」是為了幫助弟兄卸下重擔,就不能增加他的重擔;所以借給人的雖然有權利要「當頭」,但更應當體恤、尊重對方,甘心放下自己的權利,「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10節)。再合理的「當頭」,也不能損害借貸者的生命、尊嚴和基本的生活(6、10、12節),所以「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13節),因為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十三5)。
- 當我們有了公義、又有憐憫,有了真理、又有恩典的時候,神的性情(出三十四6-7)就能在我們身上顯明出來。這正是神所喜悅的,因此,「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13節)。
【申二十四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申二十四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 對於「困苦窮乏的雇工」(14節),我們「愛人如己」(利十九18)的方式是盡力給他工作機會(太二十3),並且「不可欺負他」(14節),「當日給他工價」(15節)。「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三10)。
-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窮人比富人更「把心放在工價上」(15節),富足的人若不體恤貧窮者的軟弱,以致拖欠工錢、虧欠了別人,結果是自己在神面前受虧損。在以色列人的文化中,「日落」(15節)已經是第二天了,所以當日的工價「不可等到日落」(15節),以免雇工擔心自己當天的生活費沒有著落,因而向神求告,「罪便歸你了」(15節)。
【申二十四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 神的公義要求各人承擔各人自己的罪,「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16節)。雖然罪從亞當「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天生就有罪性,但我們各人被定罪,卻是因著自己所犯的罪行,尤其是不信的罪。
- 後來猶大王亞瑪謝在為父王報仇時,「沒有治死殺王之人的兒子」(王下十四6),正是執行了這條律法。但個人的罪也會連累集體,使全城或全家一起被懲罰,因為他們合謀犯罪(十三12-18;二十一1-9;民十六31-35;書七24-25)。
- 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第230條規定,如果因為建屋者的過失,導致屋主的兒子因為房屋倒塌而死亡,建屋者的兒子就要被處死。中國古代從商朝就開始「族誅」,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秦朝時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隋煬帝時甚至擴展到「誅九族」。明成祖朱棣不但誅了御史大夫景清的九族,還殺光他家鄉的居民,凡有輾轉關系的人都受到株連,稱為「瓜蔓抄」。因此,人若不尊重神權,就不可能尊重人權。
【申二十四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申二十四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仆。耶和華——你的神從那里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申二十四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里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申二十四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申二十四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申二十四22】「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仆,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 迦南人把遺留在田中的莊稼當作獻給偶像的祭物,但神要求把這些留給窮人(利十九9-10;二十三22),一面避免了敬拜偶像,一面又供應了窮人。大衛的曾祖母、主耶穌的祖先路得,正是靠著在別人的田間「拾取麥穗」渡過了難關(得二2)。
- 「寄居的與孤兒寡婦」(19節)是當時最軟弱無助的群體,「耶和華保護寄居的,扶持孤兒和寡婦」(詩一百四十六9),「祂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十18)。但神卻沒有自己另外去供應他們,而是把他們留在百姓當中,並且頒布許多律例(十四29;十六11;十六14;二十四17-21;二十六12;出二十二22),讓享用恩典的百姓去學習分享恩典、供應弱者。如果百姓謹守遵行神的話語,「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十五4)。
- 不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17節)、在田間留下莊稼(19節)、在橄欖樹上和葡萄園中留下果子(20-21節),這些都是古代以色列人日常生活中的瑣事。雖然現代人的生活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但我們同樣要在日常生活中操練「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成為神供應人、流出恩典的管道。
- 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作過奴仆」(22節),是神所允許的經歷(創十五13),目的既是讓他們「成為大國」(創十二2),也是讓他們因著記念「作過奴仆」的經歷,學習體諒那些活在困苦中的人。同樣,神也允許我們經歷患難,「我們在一切患難中,祂就安慰我們,叫我們能用神所賜的安慰去安慰那遭各樣患難的人」(林後一4)。神又把那些有需要的人安排在我們的生活環境里,要我們實際地操練憐憫和慈愛,在享用恩典的同時,也學會分享恩典。
- 窮人雖然在物質上有缺乏,但卻一點也不影響他們借著禱告來支取神的能力,所以我們千萬不可藐視窮人。因為他們既可以「為你祝福」(13節),也可以使「罪便歸你了」(14節);既可以求神賜福人,也可以求神懲罰人。因此,我們應當把生活中遇到的有需要的人都看作是神派來的,要給我們機會學習、成長,好「在你手里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19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