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十1】「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 當神宣告摩西即將離世之後(二十七12-14),親自安排了摩西之後的事:第一件是指定摩西的接班人(二十七18-23),由約書亞帶領百姓憑信心進入迦南,進入神的應許;第二件是規定全民的敬拜(二十八1-二十九40),由以利亞撒帶領新世代的百姓準確地敬拜,長久地活在神的應許里;第三件是頒布許願的條例(1-16節),讓「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1節)帶領百姓學習靠神爭戰。
  • 神特別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1節)頒布許願的條例,而不是向祭司或利未人,因為這條例與即將到來的承受應許的爭戰有關。以色列人即將開始與米甸人爭戰(三十一3)、與迦南人爭戰(三十二17)。神百姓的爭戰是靠神爭戰,「有人靠車,有人靠馬,但我們要提到耶和華——我們神的名」(詩二十7),所以在爭戰之前向神「許願或起誓」是常見的事情(二十一2;士十一30-31)。因此,神此時清楚地頒布許願的條例,免得百姓因著隨意「許願或起誓」而出現破口
  • 真正敬畏神的人,不但要絕對地接受神的話,也要絕對地履行自己向神所說的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口是心非的人可以自欺欺人,但卻不能逃過神的鑒察,因此,我們向神怎樣說,就應當怎樣在神面前活:「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太五37)。
  • 「許願」在這里特指自願承諾做某些事,例如奉獻、獻祭、作拿細耳人等。「起誓」在這里特指自願承諾不做某些事 ,「約束自己」 。本節中的「人」和動詞原文都是陽性,是對成年男子許願的要求。
  • 「食言」原文是「褻瀆話語」。人若不在乎自己向神的承諾,就是「褻瀆」自己的話語,不但自己成了神不喜悅的「愚昧人」(傳五4),更是「褻瀆」神、得罪神。因此,「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傳五5),因為不許願並不是犯罪,但向神許願卻「不償還就有罪」(申二十三21-22)。

【民三十3】「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三十4】「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5】「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 在神的百姓中間,父親是家中屬靈的頭,要在神面前為全家的屬靈光景承擔起責任。因此,若父親「不應承」未出嫁的女兒的許願,她就不應當堅持,即使是為了「向耶和華許願」這樣「屬靈」的理由而不順服,神也不悅納,因為這實際上是用向神許願的方式來「廢了神的誡命」(太十五6)。人若「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約壹四20);同樣,人若不肯順服看得見的地上的父親,怎麽能順服看不見的天父呢?
  •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3節),並不是指未成年,而是指未出嫁。古代以色列未出嫁的女兒住在父親家中,應該順服一家之主父親。即使父親的決定不對,神也會自己向承擔屬靈責任的父親追討,並且「赦免」女兒,不需要女兒憑著血氣堅持己見。因此,這個條例對女兒是屬靈的保護,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轄制;對父親卻是需要謹慎掂量的責任,而不是隨意濫用的權力。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民三十7】「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8】「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 在神的百姓中間,丈夫是家中屬靈的頭(林前十一3),要在神面前為全家的屬靈光景承擔起責任。因此,若丈夫「不應承」妻子的許願,她就不應當堅持,即使是為了「向耶和華許願」這樣「屬靈」的理由而不順服,神也不悅納,因為這實際上是用人的熱心來對抗神所設立的次序(弗五23)。人若不肯順服自己在地上的丈夫,怎麽能順服在天上的丈夫基督呢(啟二十一2)?
  • 「出了嫁」(6節)原文是「她是屬於一個男子」,表示女子已經訂婚或結婚。 「有願在身」(6節)指出嫁前在父家已經許了願。「冒失話」(6節)原文是「輕率的發言」,指妻子出嫁後輕率地許願。
  • 神給丈夫權柄「廢了」妻子在神面前的「冒失話」,這是對妻子的屬靈保護。神也給丈夫權柄「廢了」妻子出嫁前在父家「所許的願」,是要維持全家的同心。即使丈夫的決定不對,神也會自己向承擔屬靈責任的丈夫追討,並且「赦免」妻子,不需要妻子憑著血氣堅持己見。因此,這個條例對妻子是屬靈的保護,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轄制;對丈夫卻是需要謹慎掂量的責任,而不是隨意濫用的權力。
  • 妻子「約束自己的話」(7節)包括節欲,必須得到丈夫的應承:「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林前七5)。

【民三十9】「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9節)通常都會「歸回父家」(利二十二13),或者由兒子供養。但她已經失去了作屬靈保護的丈夫,必須自己負起屬靈的責任,為自己「所許的願」負責,所以更加不可隨便說「約束自己的冒失話」(6節)。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里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三十11】「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三十12】「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離婚或喪偶並不影響丈夫以前做出的決定,已經應承的願必須還願,已經被廢的願則不必履行。因為在婦人離婚或喪偶之前,由丈夫在神面前承擔屬靈的責任。

【民三十13】「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民三十15】「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 丈夫如果反對妻子所許的願,必須在知道的當天就「廢去」(13節),否則「就算是堅定」(14節)。
  • 丈夫如果等到以後才反對妻子所許的願,妻子也要順服,但丈夫卻要在神面前「擔當婦人的罪孽」。即使丈夫後來的反對是有道理的,因為他沒有當天就反對,所以神照樣要向他追討沒有及時履行屬靈責任的罪。

【民三十16】「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 「凡以色列中從二十歲以外」(二十六2)的男人即將開始爭戰,而留守家中的妻子會為丈夫的平安許願、女兒會為父親的得勝許願(三十二17),一同付上代價,仰望為他們爭戰的神(申三22)。在承受應許的屬靈爭戰里,並沒有前方和後方之分,前方的爭戰和後方的許願都是一場屬靈的爭戰。
  • 神此時清楚地頒布關於妻子和女兒許願的條例(3-16節),讓我們認識到,許願和爭戰一樣,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進入應許、享用應許的途徑。神設立這些條例的目的,是讓神的百姓在許願中學到順服、同心的功課,好在神的應許中活得長久。人若是為許願而許願,用出於血氣的方法來持守自己的願,這願並不能蒙神悅納。同樣,我們一切的屬靈爭戰、禱告事奉都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得神在基督耶穌里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三14),就是基督自己。我們若是為爭戰而爭戰、為事奉而事奉,工作可能完成了,基督里的安息、神兒子的性情卻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