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四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四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上誤犯了一件,」

【利四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利四4】「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 第四個祭是「贖罪祭」(3節),是把祭牲的脂油和腰子「燒在燔祭的壇上」獻給神(10節),其它部分或者搬到營外燒掉(12節),或者由祭司吃掉(六26-30)。「贖罪祭」的功用是除去罪的影響,而不是除去罪,「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來十4),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三十四7)。「贖罪祭」是為了潔凈神的百姓(十二8,十四9;來十2),使人「蒙赦免」(20、26、31、35節;五6、10、13)、與神恢覆交通(十六19),讓神得以繼續與祂的百姓同住(十五31)。「贖罪祭」預表神「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羅八3),「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2-14),徹底潔凈了他們(來一3;九13-14;約壹一7;啟七14),使神「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和他們的過犯」(來十17)。
  • 「誤犯」原文指「無心的過失或粗心的罪、因疏忽而造成的罪」,原因是人肉體的軟弱,而不是故意悖逆、抵擋神。「贖罪祭」只對「誤犯」的罪有效。人「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十26),必須按照律法懲罰(民十五30-31;三十五31)。因此,主耶穌說:「凡說話幹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路十二10)。
  • 第一種犯罪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也就是屬靈的領袖大祭司「誤犯」了罪(2節),會影響到全體百姓,「使百姓陷在罪里」,所以祭物的價值最高,是兩歲的「公牛犢」(3節,《他勒目 Talmud》Rosh haShanah 10a)。大祭司必須「按手在牛的頭上」,象征在神面前承認自己的罪,並由無辜的祭牲代自己受懲罰。「受膏的祭司」在這里可能特指大祭司。

【利四5】「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四6】「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利四7】「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里。」

  • 在「贖罪祭」中,血的處理非常嚴肅,「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十七11)。「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所以基督「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
  • 大祭司在會幕里事奉神,他的罪也會使會幕變得污穢,所以必須把血「帶到會幕」(5節),潔凈「香壇」,恢覆他在神面前的屬靈功用。
  • 「燔祭壇」本是神追討人的罪的地方,但因著神兒子寶血的功用,卻成了成就救贖的地方。這些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里」,神看見了基督的血,就不再追討人的罪,人就恢覆了蒙恩的地位。

【利四8】「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利四9】「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利四10】「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祭牲的「脂油」代表榮美,「腰子」代表生命力。在希伯來文化中,「腰子」掌管情感,又被譯為「心腸」(伯十九27;詩十六7)或「肺腑」(伯十六13;詩七十三21)。「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功用相當於「燔祭」,目的是「作為馨香的祭」(31節)求神悅納。

【利四11】「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利四12】「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凈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 贖罪祭牲要在「營外潔凈之地」燒掉,象征離開蒙恩的範圍。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大聲喊著說:「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麽離棄我」(可十五34),正是祂代我們受這刑罰、被神掩面不看的時刻。「牲畜的身子被燒在營外。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來十三11-12)。
  • 雖然贖罪祭牲被「搬到營外」,但這祭牲並沒有擔當人的罪孽,所以那里還是「潔凈之地」。只有「贖罪日」把一只公山羊「打發人送到曠野去,歸與阿撒瀉勒」(十六10),那只羊才是「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十六22),預表徹底清除罪,讓罪從眼前徹底消失。所以「那放羊歸與阿撒瀉勒的人」(十六26)是不潔凈的,「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十六26)。
  • 用來描述獻祭、燒香的「燒קָטַר」原文意思是「使祭物上升如煙」(10節),而本節的「燒שָׂרַף」(創十一3;出十二10)原文意思是「焚燒」(出三十二20),並非為了獻給神,而是嚴肅地處置獻祭後剩余物品。

【利四13】「『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利四14】「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只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利四15】「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利四16】「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四17】「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幔子彈血七次,」

【利四18】「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里。」

【利四19】「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利四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利四21】「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 第二種犯罪是「以色列全會眾」誤犯了罪(13節),祭物的價值和大祭司犯罪一樣,必須由「會中的長老」在神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15節),代表會眾在神面前認罪,其他的步驟與大祭司犯罪相同。因為以色列全體是一個「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所以全體所犯的罪與大祭司的罪相等。
  • 「贖罪」(20節)原文的意思是「遮蓋」(創六14的「抹上」)、「化解」(創三十二20的「解」)、「潔凈」(出二十九36)、「代替」,這里意思是「代替」。「祭司要為他們贖罪」,表示祭司作為「中保」代替獻祭者承擔罪責,使獻祭者因著「必蒙赦免」的應許(20、26、31、35節;五6、10、13),「良心既被潔凈,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十2)。而罪的全部後果,要等候將來那位「中保」(賽四十二6;提前二5)舍命付上「罪的工價」(羅六23),才能徹底解決。正如誤殺人者可以跑到逃城,免受殺人的刑罰,但他犯罪的全部後果要「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才能解除(民三十五25),而基督是那位真正的「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九11),祂「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來九28),徹底解決了罪的後果。

【利四22】「『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誤犯了罪,」

【利四23】「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只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利四24】「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利四25】「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里。

【利四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第三種犯罪是「官長」誤犯了罪(22節),必須由本人「按手在羊的頭上」(24節),在神面前認罪。
  • 「官長」是民間的領袖,他犯罪只會影響自己管理的會眾,所以使用的祭牲「公山羊」(23節)在價值上也低於祭司和全民所用的「公牛犢」(3節)。
  • 「官長」由祭司代贖,所以不需要「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六30),但需要在「燔祭壇的四角」(25節)抹血,並且剩余的祭牲肉要留給祭司和家中男子在聖所中吃(六25-27)。
  • 用作贖罪祭的「公山羊 שָׂעִיר」原文指一種毛長而卷的山羊(23節;創二十七23),又被譯為野山羊(賽十三21,三十四14)、「鬼魔」(十七7原文;代下十一15原文)。而以色列人平時吃的、用來獻燔祭和平安祭的「山羊 עֵז」則是順毛的(一10;三12;創二十七9)。

【利四27】「『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誤犯了罪,」

【利四28】「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只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利四29】「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利四30】「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里,」

【利四31】「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利四32】「『人若牽一只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只沒有殘疾的母羊,」

【利四33】「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利四34】「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里,」

【利四35】「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第四種犯罪是百姓「誤犯了罪」(27節),必須由本人「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29、33節),在神面前認罪。
  • 百姓犯罪只會影響個人、家庭和周圍的人,所以可以根據經濟能力,用較便宜的「母山羊」(28節)、「綿羊羔」(32節)、「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五7)、「細面伊法十分之一」(五11)作為祭物,其他步驟都與「官長」相同。
  • 不同的祭牲不是根據罪行的大小,而是根據犯罪者的身分。因為不同身分的人犯罪,會帶來不同的影響,所以神追討的原則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