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五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利五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利五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麽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利五4】「或是有人嘴里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麽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 1-4節所列出來的「罪」都是人過去犯的,一旦知道自己有罪,就應該立刻認罪,並且獻上「贖罪祭」(6節)。在法庭上拒絕誠實「見證」(1節)、接觸到「不潔」(2節)和「污穢」(3節)、「冒失發誓」,都是犯罪。
- 「要行惡,要行善」是希伯來成語,意思是「無論要做什麽事」。
【利五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利五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 人在獻上贖罪祭之前,必須先「承認所犯的罪」(5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人若不認罪,贖罪祭就沒有功效,因為「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禰必不輕看」(詩五十一17)。
- 「贖愆祭牲 אָשָׁם」原文的意思包括「贖愆祭」和「對於犯罪的補償」,這里更適合譯為「補償之物」(英文ESV譯本),而不是真正的「贖愆祭」(15節)。
【利五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只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只作贖罪祭,一只作燔祭。」
【利五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里,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利五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里;這是贖罪祭。」
【利五10】「他要照例獻第二只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 「贖愆祭 אָשָׁם」原文(7節)的意思包括「贖愆祭」和「對於犯罪的補償」,這里更適合譯為「補償之物」(英文ESV譯本),而不是真正的「贖愆祭」(15節)。
- 神體恤人,允許力量不夠的人用鳥代替羊羔獻上「贖罪祭」(7節)。但在獻鳥類的時候,不能把鳥的脂油除下「作為馨香的祭」(四31)求神悅納,所以必須獻上「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7節),一只作為「贖罪祭」,一只作為求神悅納的「燔祭」。
【利五11】「『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只斑鳩或是兩只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
【利五12】「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里,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
【利五13】「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
- 神不但是公義的,也是有憐憫的。連鳥都獻不起的人,就獻「細面伊法十分之一」(11節),即一個成人一天的飯量(出十六16)。絕對不可因著任何借口不對付罪。
- 作為「贖罪祭」的素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11節),表明沒有喜樂,與自願獻上的「素祭」(二1)有所分別。
【利五1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五15】「『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
【利五16】「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 第五個祭是「贖愆祭」(15節),不但要獻上「沒有殘疾的公綿羊」(15節),還需要用「銀子」(15節)另外賠償「五分之一」,以彌補虧欠。「贖愆祭」的功用不但是除去罪的影響、潔凈神的百姓,還要除去人的虧欠,好讓人「蒙赦免」(16、18;六7)。「贖愆祭」中的「公綿羊」(15節)預表基督的工作,「銀子」(15節)則代表人的責任。人若虧欠了人,不但要需要借著基督尋求神的赦免和潔凈,也需要自己付上代價彌補虧欠:「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羅十三8)。然而「罪的工價」(羅六23)卻是我們承擔不了的,因此神以基督為我們的「贖愆祭」(賽五十三10原文),「要舍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
- 「耶和華的聖物」(15節)指「屬於耶和華的財物」,包含丁稅、初熟之物、當獻的十分之一等等。「誤犯了罪」(15節),可能指該獻的沒獻上,以致祭司受到損失。
- 「舍客勒」(15節)原文是覆數,猶太傳統認為一只羊羔的價值至少是兩舍客勒。
【利五17】「『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
【利五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只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利五19】「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 」
- 「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17節),意思是人並不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但良心不安,這時就應當獻上「贖愆祭」(18節),從而「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徒二十四16)。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獻祭者並不知道自己造成的虧欠是多少,所以不必「另外加五分之一」(16節)。
- 神百姓的生活應該「毫不玷污,無可指責」(提前六14),「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礙,免得這職分被人毀謗」(林後六3)。因此,我們若有一點良心不安,就不可再為自己解釋、爭辯,因為「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應該在靈里趕快獻上「贖愆祭」,「使你們無可指摘,誠實無偽,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二15)。這樣,我們在這世代中才能「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腓二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