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六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六2】「『若有人犯罪,幹犯耶和華,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舍,」

【利六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麽罪;」

【利六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利六5】「或是他因什麽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利六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利六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麽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 人若虧欠了「鄰舍」(2節),就是「幹犯耶和華」(2節)。因為在「愛人如己」(十九18)上出現了破口,就在愛神的心上出現了破口。
  • 我們若虧欠了人,「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5節)就要認罪、歸還,並「另外加上五分之一」賠償,然後才能獻上「贖愆祭」(6節)。人若不用實際行動彌補虧欠,就不能「蒙赦免」。
  • 虧欠人的罪,不能只用鳥或細面獻祭,必須用「沒有殘疾的公綿羊」(6節)。

【利六8】「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六9】「『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子孫說,燔祭的條例乃是這樣:燔祭要放在壇的柴上,從晚上到天亮,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

【利六10】「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又要把細麻布褲子穿在身上,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起來,倒在壇的旁邊;」

【利六11】「隨後要脫去這衣服,穿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凈之處。」

【利六12】「壇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燒著,不可熄滅。祭司要每日早晨在上面燒柴,並要把燔祭擺在壇上,在其上燒平安祭牲的脂油。」

【利六13】「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不可熄滅。』」

  • 8-13節是祭司獻上燔祭時所要遵守的條例。
  • 祭司即使是清掃「燔祭灰」(10節),穿著也要與獻祭時相同,表明這灰是聖潔的,所以應當「拿到營外潔凈之處」(11節)。
  • 祭司離開會幕的範圍,就要脫去聖衣,「免得因聖衣使民成聖」(結四十四19)。
  • 「平安祭牲的脂油」(12節)必須燒在早晨所獻的燔祭上(三5),象征先借著基督順服神、蒙神悅納,然後才有可能與神相交。
  • 因著每日早晚獻上燔祭,「在壇上必有常常燒著的火」,象征神的百姓一直在敬拜、順服神。神親自點燃了燔祭壇上的火(九24),象征神與百姓一直同在。猶太傳統認為,這火一直點到被擄巴比倫。

【利六14】「『素祭的條例乃是這樣:亞倫的子孫要在壇前把這祭獻在耶和華面前。」

【利六15】「祭司要從其中——就是從素祭的細面中——取出自己的一把,又要取些油和素祭上所有的乳香,燒在壇上,奉給耶和華為馨香素祭的紀念。」

【利六16】「所剩下的,亞倫和他子孫要吃,必在聖處不帶酵而吃,要在會幕的院子里吃。」

【利六17】「烤的時候不可攙酵。這是從所獻給我的火祭中賜給他們的分,是至聖的,和贖罪祭並贖愆祭一樣。」

【利六18】「凡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亞倫子孫中的男丁都要吃這一分,直到萬代,作他們永得的分。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

  • 「取出自己的一把」(15節)原文是「取出它的一把」。只有一部分「細面」和一部分」要與所有的乳香一起燒在壇上
  • 「聖處」指「會幕的院子里」(16節)。「不帶酵而吃」(16節)原文是「做無酵餅吃」。「烤的時候不可攙酵」原文是「不可烘烤有酵的東西」。素祭預表基督作為人生命的供應,所以「不可攙酵」,改變基督生命的味道。
  • 「素祭、贖罪祭、贖愆祭」的祭物都是「至聖的」(17、25節;七1)。「至聖 קֹדֶשׁ קֹדֶשׁ」原文是「神聖、神聖」。聖香(出三十36)、「會幕和法櫃,桌子與桌子的一切器具,燈台和燈台的器具,並香壇、燔祭壇,和壇的一切器具,洗濯盆和盆座」(出三十26-28)都是「至聖的」器皿,能使「凡挨著的都成為聖」(出三十29)。而「至聖的」的祭物,連「摸這些祭物的,都要成為聖」。神把「至聖的」素祭賜給祭司作食物,祭司也就「成為聖」,預表神把基督賜給我們作生命的供應,讓我們與主聯合、「歸耶和華為聖」(出二十八36)。

【利六1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六20】「『當亞倫受膏的日子,他和他子孫所要獻給耶和華的供物,就是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為常獻的素祭:早晨一半,晚上一半。」

【利六21】「要在鐵鏊上用油調和做成,調勻了,你就拿進來;烤好了分成塊子,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素祭。」

【利六22】「亞倫的子孫中,接續他為受膏的祭司,要把這素祭獻上,要全燒給耶和華。這是永遠的定例。」

【利六23】「祭司的素祭都要燒了,卻不可吃。』」

  • 14-23節是祭司獻上素祭時所要遵守的條例。
  • 「當亞倫受膏的日子」(20節)意思是「自亞倫受膏的日子起」。「細面伊法十分之一」(20節)大約有2.2升,是一個成年人一天的食量(出十六16)。
  • 「祭司的素祭」是「常獻的素祭」(20節),由大祭司代表所有的祭司獻上,並且「都要燒了,卻不可吃」。表明事奉神的人每天應當讓基督代替我們活在神面前,我們才有資格事奉。而基督「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來七27)。

【利六24】「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六25】「『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贖罪祭牲;這是至聖的。」

【利六26】「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里吃。」

【利六27】「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麽衣服上,所彈的那一件要在聖處洗凈

【利六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里,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凈。」

【利六29】「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

【利六30】「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 24-30節是祭司獻上贖罪祭時所要遵守的條例。
  • 「贖罪祭牲」是「至聖的」(25節),「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27節),吃肉的祭司、煮肉的器皿都要與祭牲合一,分別為聖歸給神。如果只是「聖的」,就不能使接觸到的東西「算為聖」(該二12)。
  • 當時的瓦器沒有釉,肉汁會滲入孔隙之中,所以「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28節)。而銅器只需要「擦磨,在水中涮凈」(28節),就可以被別人碰到。「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麽衣服上」,就會被別人碰到,所以必須「在聖處洗凈」(27節)。
  • 神指示祭司吃贖罪祭牲的肉,是成為代替百姓的「中保」,「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十17),預表那「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來二17)基督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
  • 「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表明是大祭司為自己(四5)、全會眾(四16)或贖罪日(十六27)所獻的贖罪祭。祭司在這些情況下都是獻祭者,不能代替自己,所以「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