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十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十七2】「『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利十七3】「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利十七4】「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 血是整個贖罪日儀式的關鍵,在前一章贖罪日的條例中,神9次提到「血 דָּם」。本章繼續啟示有關的血的條例,13次提到「血 דָּם」,解釋血的「贖罪」功用(11節)。
- 「宰 שָׁחַט」字(3節)的原文雖然也指一般的宰殺(創三十七31),但在《出埃及記》和《利未記》中都是指「為了獻祭的宰殺」。以色列人在曠野有嗎哪供應,並不需要吃牲畜的肉,平時只需要牲畜的毛和乳制品,「宰」牲畜的目的就是為了獻祭,所以有些譯本幹脆將「宰」字意譯為「獻祭」(英文NIV譯本)。
- 人和動物的生命都是神所賜的,只有神有生命的權柄。人若不是為神的緣故「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3節),就是搶奪神的權柄,「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4節)。因此,以色列人在曠野宰殺牲畜,都是為了「獻給耶和華為供物」(5節),並且要交給祭司去做。
- 「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原文是「血必歸到那人身上」。「血」除了指血液外,也代表對罪的控訴(創四10;來十二24)或「罪」(二十9、13、16)。「血必歸到那人身上」,意思就是「那人就有罪」,代價是「要從民中剪除」(4節)。
- 「剪除」原文意思是「砍掉、砍下、殺死」,指被驅逐出神百姓的範圍,與神的恩典隔絕,不一定是處死。
- 「公牛」、「綿羊羔」和「山羊」都是以色列人主要的獻祭和食用牲畜。以色列人在曠野中即使是自己想吃肉,也必須先「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5節),再從神那里接過來,與祭司、親朋、鄰居一起分享,操練團契相交的生活。
【利十七5】「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里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利十七6】「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利十七7】「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原文是公山羊);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 罪人的天性都是傾向敬拜偶像的,不管有神論、無神論,無一例外。因此,牲畜若不「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5節),就會「在田野里」(5節)被「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我們的一切所有若不獻給神、讓神使用,必然會被罪惡、世界和我們的肉體所用,最終都是獻給撒但。
- 「鬼魔」原文是「公山羊、具有羊身羊角的鬼魔」,可能是古埃及的神祇之一( 賽十三21;三十四14),它的崇拜儀式中可能有行淫的過程。「他們在田野里所獻的祭」(5節)原文指進行中的習慣行動,表示以色列中已經有人從埃及沾染了這樣的惡習(書二十四14),所以神提醒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不要誤以為贖罪日「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十六10)是為了敬拜鬼魔。
- 「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是指不可在會幕之外獻祭(5-7節),而不是指必須把牲畜「牽到會幕門口宰殺」(4節)。以色列人在曠野里集中居住,可以把所有的祭牲都宰殺在會幕前。但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他們所居住的地方可能離會幕很遠,所以神進一步清楚地指示:「你要謹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處獻燔祭」(申十二13),「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隨心所欲宰牲吃肉」(申十二15、20),因為神已經把那些牛羊賜給他們作食物(申十二21),「只是不可吃血」(申十二16、23-25)。
【利十七8】「『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
【利十七9】「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 「獻燔祭或是平安祭」(8節)原文是「獻燔祭或是祭物」(英文ESV、NASB、KJV版),一切祭物必須「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不可獻給偶像。這是對神的百姓的保護,以免我們被「從民中剪除」,與神的恩典隔絕。
- 神在本章四次嚴肅地強調「會幕門口」(4、5、6、9節),因為只有「會幕門口」的祭壇才是神所定規的,除此之外沒有別的獻祭渠道。正如主耶穌所宣告的:「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約十四6),人所發明的宗教、哲學、道德、文化、科學,沒有一樣能把我們領到神面前去。
【利十七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麽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利十七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 10-11節的「血」特指祭牲的血。「這血」(11節)原文是單數,前面又帶有定冠詞,表明「這血」是一個特別的血,預表基督「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
- 「我把這血賜給你們」(11節)原文的動詞是完成式,表示這是神已經做出並且不會改變的旨意。而「所以能贖罪」(11節)原文的動詞是未完成式,表明這完成的計劃要在將來才實現,清楚地預表將來彌賽亞基督要成就的真正救贖。
- 「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11節),血是祭牲生命的象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6節)代表獻上生命。「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所以「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而神把祭牲的血賜給人,是為了「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12節),以祭牲的血遮蓋我們的罪,以無罪的生命代替有罪的生命(林後五21)。而那特別的祭牲的血,預表神將賜下「祂兒子耶穌的血」(約壹一7),這是「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8),能使我們「憑著基督的寶血」而「得贖」(彼前一18-19)。吃祭牲的血(10節)就是藐視祭牲的血的功用,會使人與神的恩典隔絕。
【利十七12】「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利十七13】「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它的血來,用土掩蓋。」
【利十七14】「『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什麽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 12-14節的「血」指一切動物的血,不只是祭牲的血。「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14節),所以吃血就是吃生命,生命只有神可以收回,所以人若吃了動物的生命,就侵犯了神的主權,會使人與神的恩典隔絕。
- 獵物的血必須在地上流幹,然後「用土掩蓋」(13節),表示生命的物質部分來自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三19)。這是尊重生命,也是尊重賜生命的神。
- 「掩蓋 כָּסָה」原文與贖罪日至聖所里香的煙雲「遮掩 כָּסָה」法櫃上的施恩座是同一個字(十六13)。本章緊接著贖罪日的條例,因此「掩蓋」這字也帶有贖罪的意義。因為「血」不但是生命的象征,也代表對罪的控訴(創四10;來十二24)或「罪」(二十9、13、16「罪」的原文)。血若不「用土掩蓋」,就代表神對罪的追討:「城中所流的血倒在凈光的磐石上,不倒在地上,用土掩蓋。這城中所流的血倒在凈光的磐石上,不得掩蓋,乃是出於我,為要發忿怒施行報應」(結二十四7-8);而血「用土遮蓋」,就代表免受忿怒的報應(伯十六18;賽二十六2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羅四7)。
【利十七15】「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凈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凈。」
【利十七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
-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的牲畜,血沒被放幹凈,以色列人不可食用(申十四21),若誤吃了,當天就不潔凈。但寄居的人可以吃。
- 神在摩西五經中七次宣告不可吃血(三17;七26-27;十七10-14;創九4;申十二16;申十二23-24;十五23),這條禁令不但適用於以色列人,也適用於一切挪亞的後代(創九4)。所以使徒們向新約的外邦信徒宣布:「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奸淫」(徒十五28-29),而更重要的是不可「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來十29)。
- 聖經這樣反覆強調「不可吃血」(12節),新約的信徒更應當遵守這一神聖的命令。因為我們正是「借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弗一7),「靠著祂的血稱義」(羅五9)、得潔凈(約壹一7)、得榮耀(啟七14),又「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來十19),「因羔羊的血」勝過撒但(啟十二11)。因此,我們什麽血都不可以吃,唯獨要借著聖餐的杯來喝主的血,也就是領受基督的生命。主耶穌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吃人子的肉,不喝人子的血,就沒有生命在你們里面。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在末日我要叫他覆活。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他里面」(約六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