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十八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十八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八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利十八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 從本章到二十章,神所頒布的「律例典章」是道德行為(3節)的潔凈。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5、6、21節),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30節),強調神與祂百姓之間的立約關系,表明神自己就是祂百姓生活的標準。神的百姓是神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於祂的,神的話語是他們辨別是非的惟一標準,他們的道德標準不能根據人心的變化而與時俱進。
  • 以色列人在曠野里,向前看是迦南人的生活,向後看是埃及人的生活,他們的生活里都沒有神的地位,都以自己為是非道德的標準。神的百姓是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於神的,「這是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所以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惡俗」(3節);生活方式既不能跟隨文化,也不能跟隨潮流;「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單單效法神的聖潔(十九2)
  • 「典章」(4節)原文是「審判、正義、律例」,指各項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根據。「律例」(4節)原文是「法令、條例、制定的事」,通常是指神沒有解釋原因的條例。「惡俗」(3節)原文與「律例」是同一個字,表明這個世界上只有兩種生活方式:世界的「惡俗」和神的「律例」,兩者之間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耶五22),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生活方式、走其中一條道路。
  • 神的「律例典章」,是神向祂的百姓指出的一條活路,「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因此活著」原文的意思是「照著律例典章的要求而活」,這不是茍延殘喘地「活著」,而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羅六4),使我們「活著就是基督」(腓一21),活得有榮耀、有尊嚴、有價值。

【利十八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利十八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利十八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利十八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利十八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利十八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利十八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利十八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利十八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利十八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 「露 …… 下體」(6節)是「不正當性行為」的委婉說法。
  • 「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8節)、「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16節),是因為夫妻二人已經成為一體(創二24),所以丈夫的下體等同於妻子的下體。
  • 神嚴禁與之發生性行為的包括:母親(7節)、繼母(8節)、姐妹(9節)、孫女或外孫女(10節)、同父異母或異父同母的姐妹(11節)、姑母(12節)、姨母(13節)、伯叔母(14節)、兒媳(15節)、弟兄的妻子(16節)、妻子與前夫的女兒或者孫女、外孫女(17節)、妻子的姐妹(18節)、行經的女人(19節)、鄰舍的妻子(20節)、同性(22節)和獸(23節)。
  • 人若死後無子,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遺孀,所生的長子成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申二十五5-10)。但人不可在兄弟活著的時候娶其妻子,包括已離異的妻子(16節)。
  • 「另娶她的姊妹」的意思可能是「不可同時娶兩姐妹」,但根據猶太人的傳統理解,更可能是指「娶另一個妻子作為原來妻子的姊妹」,即一夫多妻。
  • 從前亞伯拉罕與同父異母的妹妹結婚(創二十12)、雅各娶姐妹倆為妻(出二十九30)、暗蘭與姑母約基別結婚(出六20),這些婚姻在神頒布了律法之後,就不被允許了。

【利十八19】「『女人行經不潔凈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利十八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利十八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利十八22】「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十八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它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 「摩洛」(21節)可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原文是「不可將你的兒女奉獻給摩洛」(英文ESV、NASB譯本)。
  •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亂」,就是混亂了神創造的秩序和「各從其類」(創一24)。
  • 這里所提到的同性戀(22節)、人獸淫合(23節)等行為,都與埃及和迦南的偶像崇拜有關,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豐收、牲畜和人口興旺,結果卻是「連地也玷污了」(25節)。

【利十八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利十八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利十八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利十八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

【利十八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利十八29】「無論什麽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利十八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 6-30節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惡的事」(26節),違反了十誡中的第七誡「不可奸淫」(參見出二十14注解)。他們放縱情欲,因著拜偶像和墮落的性行為,「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節),因此被神「逐出」(24節)。當我們面對世界上許多的流行文化和時尚時,如果在肉體或屬靈上玷污了自己,也會被「逐出」神的安息。
  • 只有與神立約的百姓才有資格住在應許之地。如果百姓「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會失去神百姓的見證,也就不再有資格居住在應許之地。今天這個世界也千方百計地通過媒體、學校、文化、法律系統來引誘我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把「那些可憎的惡俗」當作包容、博愛、開放、進步、多元化,目的是讓我們「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24節),失去神百姓的見證,以致「褻瀆你神的名」(21節)。
  • 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5、6、21節),又3次宣告「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2、4、30節)。神的百姓之所以能不效法世界,在世界的引誘和逼迫中堅持行事為人「與蒙召的恩相稱」(弗四1),是因為我們的神是自有永有的「耶和華」,祂絕不允許自己的呼召因任何阻攔而落空。因此,我們當剛強壯膽,不要因世界的王和跟隨牠的大軍而恐懼、驚慌,「因為與我們同在的,比與他們同在的更大」(代下三十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