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二十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二十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利二十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 神「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作他們的神」(出二十九45),因此凡是神百姓居住的地方,都是有神同在的「聖所」。任何人在神的「聖所」向偶像獻祭,就是玷污了神的「聖所」,褻瀆了神的「聖名」,所以神必然要維持這地的潔凈。
  • 「摩洛」(2節)可能是迦南各種假神的通稱,迦南人常常將兒童或嬰孩當作祭品獻給偶像(十八21;申十二31)。神已經頒布過懲治殺人罪的典章(出二十一12-13),2-5節的刑罰並不是針對殺人罪,而是為了潔凈神的「聖所」。許多信徒有意無意地把自己的孩子獻給背離神的功名、事業、時尚等各種偶像,也是不以真神為神,褻瀆了神的聖名。
  • 「用石頭打死」(2節)是當時最常見的死刑。律法中「要用石頭打死」的罪包括:「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2節)、「交鬼的或行巫術的」(二十27)、「咒詛聖名的」( 二十四14 )、不守安息日( 民十五35 )、拜偶像和引誘人拜偶像(申十三10;十七5)、「頑梗悖逆的兒子」(申二十一21)、「行淫」(申二十二21、24)。這些罪都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不及時根除,必然會拖累神的百姓失去團體的見證。
  • 神審判的原則是一人做事一人當,「誰得罪我,我就從我的冊上塗抹誰的名」(出三十二33),「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二十四16)。但神的刑罰卻要使百姓都受警戒,所以必須公開進行,「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17節);並且要由百姓一起執行,「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2、27節)。這樣,「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申十九20)。
  • 十誡中的「不可殺人」(出二十13)並非禁止一切死刑,而是不允許人搶奪神掌管生命的權柄。生命的源頭是神,「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伯一21),只有神有權取走人的生命。為了制止罪惡和謀殺,神也頒布了死刑(利二十10;民三十五30),但為了避免濫用死刑,神對死刑極為謹慎,專門設立了逃城(民三十五10-15)。在神所頒布的刑罰中,根本就沒有以維護政權、等級制度為目的死刑,也沒有根據人的身分、性別而區別對待,神百姓的生命在神面前一律平等,這些在其他古代文明的刑法中都很罕見。

【利二十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利二十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 「佯為不見」(4節)原文是「掩目不看」,即故意為犯罪者遮掩罪行。所以那些「本地人」(4節)和「他的家」(5節)都是同謀,是「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5節),個人的罪已經變成了團體的罪,神會親自將他們從自己的百姓中「剪除」。
  • 雖然神嚴令禁止,但後來以色列人還是隨從這樣的惡俗( 王下二十三10 耶七31;結十六21)。人若里面沒有神的生命,再好的律法也沒有辦法堅持。「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

【利二十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利二十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二十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 「你們要自潔成聖」(7節)直譯是「你們要分別自己為聖,而你們要聖潔」。神的百姓之所以要「自潔成聖」的原因,是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7節),祂是聖潔的神。
  • 神不但是百姓「成聖」的原因,也是「成聖」的能力。神的百姓之所以能「自潔成聖」,依靠的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不但要求我們成聖,並且供應、扶持我們,借著萬事互相效力,包括管教和刑罰,使我們得以「成聖」。我們「謹守遵行」神的話語,是為了讓神工作的果效能顯明在我們的身上。
  • 「叫你們成聖」原文是強調語態(Piel stem),表明「成聖」是持續的行動,也表示始終保持「聖」的狀態。因此,神不是應許一次就使人達到完美的「聖潔」,而是應許保守祂的百姓分別為聖的地位,並在生活中一直不斷地使人「成聖」。
  • 第十八和十九章頒布了關於神百姓道德行為的潔凈條例,但神在本章只頒布了違反其中一部分條例的刑罰。這些刑罰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伸張公義而報應,而是為了保守百姓「成聖」的地位,潔凈神的「聖所」(3、22節)。「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來十二6),所以神要以「治死」(4節)、「剪除」(5節)、「無子女」(20節)為刑罰,「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14節),使他們能「自潔成聖」,「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十八28)。

【利二十9】「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原文是血;本章同)要歸到他身上。」

  • 「咒罵」原文的意思不是一時沖動罵人,而是懷著怨毒的心「咒詛、藐視」。父母是神在家里所設立的權柄,咒詛父母就是褻瀆神,「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7)。
  • 「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原文是「他的血要歸到他身上」,意思就是死刑。

【利二十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婦都必治死。」

  • 神並沒有按照本節的條例懲罰大衛的奸淫和殺人罪(撒下十二7-14),主耶穌也沒有按照本節的條例處死犯奸淫的婦人(約八1-11)。因為本章所有刑罰的目的都是為了管教、潔凈神的百姓,而不是按公義報應,正如神所宣告的:「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結十八23)。
  • 神要求審判官「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十九15),賠償也必須準確、公正(六1-5),但神的刑罰卻往往是憐憫多過公義(出三十四6-7):「祂不長久責備,也不永遠懷怒。祂沒有按我們的罪過待我們,也沒有照我們的罪孽報應我們」(詩一百零三9-10)。先知約拿明白神施刑罰的原則,所以說:「我知道你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拿四2)。以斯拉也向被擄回歸的百姓清楚地宣告:「禰刑罰我們輕於我們罪所當得的」(拉九13)。

【利二十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3】「人若與男人茍合,象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二十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利二十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利二十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它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9-16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最嚴重的,會面臨最嚴厲的刑罰「治死」。婚姻家庭是「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中最基礎的組成部分,也是撒但借著肉體的情欲首先攻擊的對象。最基礎的部分垮了,整個「祭司的國度」也就垮了。因此,神的百姓保守自己婚姻家庭的潔凈,不只是個人的道德倫理,而是關系到「祭司的國度」的團體見證。

【利二十17】「『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17-18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第二嚴重的,刑罰是「從民中剪除」,也就是被驅逐出神百姓的行列,從恩典中失落。

【利二十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利二十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利二十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20-21節是婚姻家庭的罪中第三嚴重的,刑罰是「無子女」。「無子女」原文是「被剝光的、沒有子女的」,意思可能是「沒有存留名聲」,即使有兒女,也被排除在神的應許之外(代上三17-24),最後從族譜中消失。

【利二十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利二十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利二十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利二十25】「所以,你們要把潔凈和不潔凈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凈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 本章所要刑罰的罪行都是迦南人的「惡俗」(十八3),就像今天許多背離神的文化和風俗,在人看是正常、是時尚,但卻會使人沾染污穢,落在被神「厭惡」(23節)的地步。所以神要使自己的百姓「與萬民有分別」(24節),保守他們站在蒙悅納的地位上,在應許之地成為神的見證。
  • 迦南人從自己的土地上被驅逐,並不是因為以色列人配得那塊土地,而是因為迦南人的罪孽惡貫滿盈(創十五16)。如果以色列人也「隨從他們的風俗」(23節),也同樣會「成為可憎惡的」,結果也會從應許和恩典中失落(十八28)。

【利二十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 神賜下律法的目的,是要「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神的百姓恢覆神的聖潔、彰顯神的形象,好「使你們作我的民」,在萬民中做神團體的見證,顯明「祭司的國度」的功用(出十九6)。
  • 神兩次宣告:「我是叫你們成聖的」(8節),「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24、26節)。因此,「聖潔」並不是人靠著自己的努力能達到的,而是神用基督的生命來代替我們天然的生命,「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林前一30)。「與萬民有分別」也不是人靠自己的意志能做成的,而是神「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帖後二13),因此我們越來越不能適應與世界同流合污的生活,以致成為一群與眾不同的「獨居的民,不列在萬民中」(民二十三9),世人所習慣、所喜悅、所推崇的,我們卻會越來越看為「可憎惡的」(25節)。

【利二十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 本節的內容應該接在第6節後面,看上去好像是遺漏了,後來補在本章的最後。其實這是一種首尾呼應(chiastic)的寫作技巧,文學結構如下:
  1. 2-6節:屬靈淫亂的罪
  2. 7-8節:成聖的要求
  3. 9-21節:婚姻家庭的罪
  4. 22-26節:成聖的要求
  5. 27節:屬靈淫亂的罪
  • 本節與第6節彼此呼應。第6節所懲罰的是「偏向交鬼和行巫術的」的百姓,刑罰是「剪除」。本節所懲罰的是那些主動「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的靈媒或巫師,刑罰是「治死」。
  • 神三次嚴禁「交鬼」(2-6節;27節;十九31),並且以對「交鬼」的刑罰作為本章的開頭和結束(2-6節;27節),表明這一切刑罰的目的,都是屬靈的潔凈。人的外面再潔凈,婚姻家庭再嚴謹,但若里面與偶像、鬼魔有了交通,結局還是屬靈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