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二十一1】「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說: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利二十一2】「除非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
【利二十一3】「和未曾出嫁、作處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 第十八至二十章是神對祂的百姓道德行為的「聖潔」要求(十九2),而二十一到二十二章是神對祭司提出的更高的「成聖」(8節)標準。神要求所有蒙恩的百姓「自潔成聖」(二十7),從萬民中分別出來,而代表百姓事奉神的祭司更要從以色列人中分別出來。因為神「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越親近神、事奉神,蒙神特別恩典的人,神對他們的要求也就更高。新約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不能停留在得救的地步,更要來到得勝、成聖的地步。
- 除了「骨肉之親」(2節)去世之外,祭司「不可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1節)。「為他骨肉之親的父母、兒女、弟兄」原文是「為他骨肉之親,父母、兒女、弟兄」(英文ESV、NASB、KJV譯本)。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自然包括在「骨肉之親」中。
- 「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帶著神形象的人無論是肉體還是靈性死亡,都不是創造生命的神的心意。所以主耶穌說:「任憑死人埋葬他們的死人」(太八22),祂的工作就是使「死被得勝吞滅」(林前十五54)。除了神的兒子在十字架上的死,任何的死在神面前都是可咒詛的。因此,越親近神的人,越要注意不可接觸死亡的事物。如果我們對屬靈的追求失去了興趣,不願認罪悔改、脫離肉體、離開世界,就表明我們已經被死亡「沾染自己」,所以雖然有重生的生命,卻沒有生命的表現。
【利二十一4】「祭司既在民中為首,就不可從俗沾染自己。」
【利二十一5】「不可使頭光禿;不可剃除胡須的周圍,也不可用刀劃身。」
【利二十一6】「要歸神為聖,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耶和華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們獻的,所以他們要成為聖。」
- 「為首」原文是「丈夫、主人」。祭司「在民中為首」(4節),神要他們「作群羊的榜樣」(彼前五3),把人領到神的面前。如果他們自己不首先「成為聖」,專一地活在神的面前,就沒有辦法把人領到神的面前,反而會落到撒但的控告之中(亞三1-3)。
- 新約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神把我們擺在世界當中,作「道成了肉身」(約一14)的見證。如果我們「從俗」(4節)效法世界,被神所不喜悅的「惡俗」(十八3)所沾染,「道」就不能在我們的「肉身」上活出來,世人不但不能從我們的「肉身」上看見「道」,反而會因我們的壞行為而「褻瀆神的名」。因此,「我們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礙,免得這職分被人毀謗;反倒在各樣的事上表明自己是神的用人」(林後六3-4)。
- 吊喪時「使頭光禿、剃除胡須的周圍、用刀劃身」(5節)都是外邦人的惡俗,祭司不可隨從,免得「沾染自己」(4節)。
- 「神的食物」指祭物。
【利二十一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因為祭司是歸神為聖。」
【利二十一8】「所以你要使他成聖,因為他奉獻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為聖,因為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
- 祭司的婚姻也必須「成聖」,因為婚姻會極大地影響事奉。每個新約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我們的婚姻不能愛情至上或外貌第一,而應當受「有君尊的祭司」身分的限制,因為我們婚姻家庭的見證就是事奉的一部分,會直接影響我們事奉的果效和與主的關系。正如主耶穌所說:「人到我這里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 母、妻子、兒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路十四26)。
- 「妓女」就是「被污的女人」(7節),她們的問題是道德敗壞,並非再婚。「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掉的」,當時「被休的」的主要理由是不貞潔(申二十二13-14,二十四1),所以祭司「不可娶被休的婦人為妻」(7節)。
【利二十一9】「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她焚燒。」
「行淫」原文不是指普通的淫亂,而是指做妓女(創三十八24),通常是在亞斯她錄神廟中做廟妓(十七7;十九29)。祭司的女兒從父親那里學習了律法,卻仍然將自己獻給偶像作廟妓,不但「辱沒自己」、「辱沒了父親」,更是故意褻瀆神,所以神絕不容忍。
【利二十一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不可蓬頭散發,也不可撕裂衣服。」
【利二十一11】「不可挨近死屍,也不可為父母沾染自己。」
【利二十一12】「不可出聖所,也不可褻瀆神的聖所,因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頭上。我是耶和華。」
- 「頭上倒了膏油、又承接聖職、穿了聖衣的」(10節)大祭司預表道成肉身的基督,背負著基督的見證,所以有更高的「成聖」(15節)要求。基督與死亡是沒有關系的,所以不能讓死亡的事情影響大祭司,連父母去世也不可像平常人一樣居喪。
- 「不可出聖所」,指不可因喪事擅離職守。
【利二十一13】「他要娶處女為妻。」
【利二十一14】「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或是被污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
【利二十一15】「不可在民中辱沒他的兒女,因為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 大祭司預表基督,基督的妻子是聖潔的教會,所以大祭司「只可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14節)。雖然我們都是不潔凈的罪人,但基督的寶血潔凈了我們,使教會可以「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林後十一2)。
- 「辱沒他的兒女」原文的意思是,因為娶了外邦女子為妻,以致承接聖潔職份的大祭司後裔不再純潔。
- 「本民」指以色列人。
- 正如舊約對大祭司的要求更嚴格,新約對教會領袖的要求也更高,在生活和信仰上都要有好榜樣(提前三3),甚至他們的妻子(提前三11)和兒女(提前三4)也要與他們的信仰見證相符。
【利二十一16】「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二十一17】「『你告訴亞倫說:你世世代代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獻他神的食物。」
【利二十一18】「因為凡有殘疾的,無論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體有余的、」
【利二十一19】「折腳折手的、」
【利二十一20】「駝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長癬的、長疥的,或是損壞腎子的,都不可近前來。 」
【利二十一21】「祭司亞倫的後裔,凡有殘疾的,都不可近前來,將火祭獻給耶和華。他有殘疾,不可近前來獻神的食物。」
【利二十一22】「神的食物,無論是聖的,至聖的,他都可以吃。」
【利二十一23】「但不可進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壇前;因為他有殘疾,免得褻瀆我的聖所。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
【利二十一24】「於是,摩西曉諭亞倫和亞倫的子孫,並以色列眾人。」
- 進入聖所事奉的祭司,應該象「沒有殘疾的」(一3)的祭牲一樣,身體也沒有殘疾,這樣才能表明基督的完美。
- 「凡有殘疾的」(17節)亞倫後裔不可獻祭,也不可進入聖所事奉,但可以進入帳幕的外院享用神的恩典,分享祭物,並且也因著吃「至聖的」(22節)祭物而「成為聖」。神說:「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23節),表明神照樣把這些「有殘疾的」分別為聖歸於自己,因為神所看重的是見證,而不是工作:「誰能登耶和華的山?誰能站在他的聖所?就是手潔心清,不向虛妄,起誓不懷詭詐的人」(詩二十四3)。
- 舊約的祭司必須身體沒有殘疾,新約的祭司也要「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二15)。我們「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來七26)基督「借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來九14;彼前一19),「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4),因此,將來那些「貧窮的、殘廢的、瘸腿的、瞎眼的」都將被邀請進神的國里(路十四21),成為「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
- 「損壞腎子的」(20節)原文是「睪丸壓傷的」(英文ESV、NASB譯本)。在新約里,那些「損壞腎子的」人所獻的祭也必將蒙神悅納,「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太監,我必使他們在我殿中」(賽五十六4-5)。
- 在今天這個敗壞、不法的世代中,我們實在很難靠著自己持守聖潔。只有靠著聖靈在我們生命中的潔凈和更新,才能使我們「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十二2),正如神在本章3次宣告的:「我是叫他成聖的耶和華」(8、15、23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