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廿二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廿二2】「『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 「遠離」原文是「奉獻、分開、分別為聖」,意思是「謹慎處理」(英文NASB譯本)。祭司不但個人生活必須聖潔(二十一章),事奉也必須聖潔(二十二章),要嚴格根據神的吩咐處理「聖物」,以免褻瀆神的「聖名」。
- 「聖物」包括一切以色列人獻給神的祭物和禮物。
【利廿二3】「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在我面前剪除」,意思是不能再進入聖所,被革除祭司的職務。
【利廿二4】「亞倫的後裔,凡長大麻風的,或是有漏癥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凈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凈的物(或譯:人),或是遺精的人,」
【利廿二5】「或是摸什麽使他不潔凈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凈的人(不拘那人有什麽不潔凈),」
【利廿二6】「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凈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利廿二7】「日落的時候,他就潔凈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利廿二8】「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利廿二9】「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 祭司也是亞當的後裔,也會「身上有污穢」(3節),也有「長大麻風的,或是有漏癥的」(4節)。同樣,沒有一個屬靈偉人在神面前是特殊的,因為我們里面都有犯罪的本性。並不是人越屬靈,就越沒有「污穢」。而是人越屬靈,就越會警惕自己「身上有污穢」;越屬靈,就越會在事奉的時候謹慎自己的言行,免得自己在神面前被「剪除」,失去事奉的資格。我們若「輕忽了」神的吩咐,靈性上就會「擔罪而死」(9節)。
- 祭司若偶然接觸了不潔凈的人、物,必須「用水洗身」,才能潔凈。但如果等到「日落的時候」(7節),新的一天開始了,神就不再記念他們的污穢,自動潔凈了。
- 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的祭物是至聖的,吃了的人就要分別為聖歸給神,只能由祭司家中的男丁在聖處吃(六16-17、26、29;七6)。而平安祭中「所搖的胸,所舉的腿」(十14)和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所取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6),這兩種「聖物」可以給祭司的家人在潔凈處吃。
【利廿二10】「『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利廿二11】「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利廿二12】「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利廿二13】「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 「外人」(10節)指祭司家庭以外的人。「寄居在祭司家的」(10節),指客人而不是寄居的外邦人。凡是順服祭司在家中的權柄的人,包括買來的奴仆和「生在他家的」(11節)奴仆,都不算「外人」。祭司的女兒出嫁了,就要順服別人家中的權柄,所以就算「外人」。
- 「舉祭的聖物」(12節)包括平安祭中「所搖的胸,所舉的腿」(十14)和利未人從以色列人中所取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民十八26)。
- 祭司家里的人都可以「吃聖物」(11節),表明祭司全家必須與祭司一樣,都已經分別為聖歸神使用。正如信徒家里不信主的配偶,不管樂意不樂意,也因著我們分別為聖被主使用:「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凈,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林前七14)。
- 在會幕中,凡是聖膏油膏抹過的物就「成為至聖」(出三十29),會使接觸它的人「凡挨著的都成為聖」(出三十29)。每一個信徒都受了聖靈的「恩膏」(約壹二20、27),身體成為至聖的「聖靈的殿」(林前六19),與信徒「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的配偶自然也因著至聖的信徒而「成了聖潔」,被分別出來歸神使用。因此,這樣的夫妻生活就不是淫亂,所生的兒女也「是聖潔的了」。
【利廿二14】「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利廿二15】「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利廿二16】「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
- 誤吃聖物的人「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14節),這是贖愆祭的規矩,他還要另外獻一只公綿羊為贖愆祭(五16)。
- 15節的「祭司」原文是「他們」,可能指祭司,也可能指誤吃聖物的人。無論是祭司還是百姓,都「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否則就會「自取罪孽」。
【利廿二17】「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廿二18】「『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利廿二19】「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利廿二20】「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 「在以色列中寄居的」(18節),指在以色列境內長年居住的外邦人,他們也可以獻上「燔祭」(18節)。聖經中只有此處把「燔祭」分為「所許的願」和「甘心獻的」兩種。
- 「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19節)原文是「沒有殘疾的、公的,牛、綿羊或山羊」(英文ESV、NASB、KJV譯本),燔祭必須獻上公的祭牲,並且「沒有殘疾」(19節)。
- 「凡有殘疾的」的祭牲必「不蒙悅納」,所以基督「借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來九14;彼前一19),祂也「用水借著道把教會洗凈,成為聖潔,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弗五27)。因此,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信徒都要追求「在這彎曲悖謬的世代作神無瑕疵的兒女」(腓二15),好「使自己沒有玷污,無可指摘,安然見主」(彼後三14)。
【利廿二21】「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利廿二22】「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利廿二23】「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余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利廿二24】「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利廿二25】「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神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 「肢體有余的,或是缺少的」(23節)原文是「有肢體太長或太短的」(英文ESV、NASB譯本),只是肢體長得不完美,並不算「殘疾」(20節),雖然不可「用以還願」(23節),但若「作甘心祭獻上」(23節),還是可以蒙神悅納的。因為「甘心獻的」(21節)平安祭,並不是因為人看見了神所賜的恩典,而是因為人看見神是賜恩典的主,所以盡自己的能力主動獻上「甘心祭」。人的眼睛若看見的是賜恩典的神,而不是神手中的工作,神就不計較人所獻的是什麽。人盡自己的能力獻上祭牲的肢體長得不完美,神也不算「殘疾」,因為神所看中的人里面向著神的心思。
- 25節原文沒有「這類的物」(25),意思可能是:不但本地產的牛羊,從外邦人買來的牛羊,也不可把其中「有殘疾」的用來獻祭。
【利廿二26】「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廿二27】「『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著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利廿二28】「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利廿二29】「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利廿二30】「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 「公牛」(27節)原文是「牛、公牛」,也可以指母牛(28節),這里應譯為「牛」(創三十二5;出二十17),包括公牛和母牛。
- 用來獻祭的祭牲最小年齡是生下「第八天以後」(出二十二30),以色列男孩也是第八天受割禮(十二3),正式加入立約的團體中獻給神。祭牲並沒有最高年齡的限制,可以從「吃奶的」(撒上七9)、「三年」(創十五9)一直到「七歲」(士六25)。人把自己獻給神,也沒有最高年齡的限制,無論什麽時候把自己獻給神,都是自己余下一生中最年輕的時候。
- 「不可同日宰母和子」(28節),正如「不可連母帶雛一並取去」(申二十二6)、不可砍果樹(申二十19-20)的規定一樣,能讓神的百姓在應許之地「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申二十二7)。
- 26-30節所說的都是為感謝而獻的平安祭(29節),但27-28節的原則應該也適用於別的祭。神賜福人,讓人「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一28)。人墮落以後,不但失去了與神之前的平安,也失去了與地之間的平安(創三17-18),所以不再以神管家的心態來「治理這地」,而是以涸澤而漁、焚林而獵的心態來掠奪環境,滿足自己無止境的欲望。基督「常用祂權能的命令托住萬有」(來一3),信徒的生活方式也不應該破壞「萬有」的可持續性,而要讓神的恩典和憐憫通過我們流到萬有。當我們向神獻上平安祭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太五23-24);同樣,若想起我們對環境的破壞,就趕快先與萬有恢覆平安。
【利廿二31】「『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利廿二32】「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
【利廿二33】「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 」
- 神在本章的開頭三次宣告「我是耶和華」(2、3、8節),結尾又三次宣告「我是耶和華」(30、31、33節),表明神是聖潔的,所以神的百姓也應該活出祂的所是。
- 神在本章的中間三次宣告「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9、16、32),表明祂不但要求我們「成聖」,祂也是使我們「成聖」的能力。同樣,我們這些新約的祭司之所以能「謹守遵行」神的誡命(31節),並不是倚靠自己的努力,而是倚靠聖靈使我們「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里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 神在本章的開頭告誡不要「褻瀆我的聖名」(2節),結尾又再次告誡「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32節),這是對舊約祭司的警告,也是對每一個新約「有君尊的祭司」(彼前二9)的提醒:人並不是越熱心「為神工作」,就越能蒙神悅納、榮耀神的名;人若「向神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羅十2),那麽越熱心「為神工作」,就越容易褻瀆神的「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