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廿四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廿四2】「『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使燈常常點著。」

【利廿四3】「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子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利廿四4】「他要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台上的燈。』 」

  • 當神啟示了把人帶進安息的節期之後,接著就啟示聖所里的事奉,表明活在神的光中、接受神的兒子作生命的供應,我們的生命才能得著真正的安息:「因為,在禰那里有生命的源頭;在禰的光中,我們必得見光」(詩三十六9)。
  • 聖所里的「精金燈台」是會幕中唯一的光源,預表基督是「世界的光」(約八12),祂是「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祂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一14)。
  • 信徒都是屬靈的聖殿(林前三16),我們的心里也有一盞「精金燈台」,因為「那吩咐光從黑暗里照出來的神,已經照在我們心里,叫我們得知神榮耀的光顯在耶穌基督的面上」(林後四6),所以,「你們是世上的光」(太五14),「你們顯在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將生命的道表明出來」(腓二15-16)。雖然現在已經沒有物質的聖殿,但聖靈在我們心中還是「使燈常常點著」(2節),「從晚上到早晨」(3節)徹夜亮著。「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因我活著就是基督」(腓一20-21)。
  • 在撒迦利亞先知的異象中,金燈台象征神在地上的見證以色列(亞四2-6)。在使徒約翰所見的異象中,七個金燈台象征基督在地上的見證「七個教會」(啟一20),而大祭司基督站在「燈台中間」(啟一13),正如大祭司亞倫「在耶和華面前常收拾精金燈台上的燈」。
  • 要使會幕里的金燈台「常常點著」(2節),必須吩咐以色列人不住地「把那為點燈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2節)。要使教會的金燈台「常常點著」,也必須教導信徒不住地活在奉獻的實際中。
  • 「清橄欖油」(2節)指沒有雜質的上等橄欖油。普通的橄欖油是用磨石壓榨出來的,比較混濁;而上等的「清橄欖油」是把破碎的橄欖放在臼中,用手工慢慢「搗成」的,非常清澈,燒起來煙霧比較少(參見出二十七20-21注解)。
  • 點燈是大祭司的服事,他是第一個將燈點燃的人(民八3),預表那「將來美事的大祭司」(來九11)基督使凡跟從祂的人「不在黑暗里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約八12)。而亞倫的服事,就是披戴基督,把生命的光見證出來:「他不是那光,乃是要為光作見證。那光是真光,照亮一切生在世上的人」(約一8-9)。

【利廿四5】「『你要取細面,烤成十二個餅,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

【利廿四6】「要把餅擺列兩行(或譯:摞;下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利廿四7】「又要把凈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紀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利廿四8】「每安息日要常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利廿四9】「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子孫的;他們要在聖處吃,為永遠的定例,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至聖的。』 」

  • 這「十二個餅」(5節)代表神所揀選的以色列十二支派。「十二」在聖經里是揀選的數目,而「二」則是見證的數目(申十七6),「十二個餅」被「擺列兩行」(6節),表明神揀選以色列人在地上為神作見證,這是神與百姓所立「永遠的約」(8節)。
  • 「餅」是日常生活的必須品,「兩行」無酵餅放在「精金的桌子上」(6節),又表明神百姓的日常生活要根據基督的生命,又安穩在基督的根基上,才能成為神的見證,讓神得著滿足。
  • 「每餅用面伊法十分之二」(5節),大約4.4升或5斤,是很大的一個無酵餅,這些「陳設餅」(出二十五30)分為兩疊堆放在桌上(《猶太古史記》,卷3第6章142節)。
  • 「把凈乳香放在每行餅上」(7節),可能是把凈乳香放在兩個金杯內,放在每疊餅的上面。每逢安息日,祭司撤下舊餅的時候,就把所有的乳香焚燒在祭壇上(《猶太古史記》,卷3第10章256節),獻給神「作為紀念」(7節),讓神得著滿足。
  • 每安息日換下的餅是「至聖的」(8節),只能給祭司在會幕里吃(利二十四9),吃的人就成了聖。主耶穌說:「我是從天上降下來生命的糧;人若吃這糧,就必永遠活著」(約六51),正如賜下來的餅使我們在享用安息的時候得著了生命的供應。主耶穌又說:「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他里面」(約六54、56),正如吃這「至聖的」的餅的人要分別為聖歸給神。亞希米勒給大衛及其隨從吃的,就是「從耶和華面前撤下來的陳設餅」(撒上二十一6;太十二3-4)。

【利廿四10】「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一日閒遊在以色列人中。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和一個以色列人在營里爭鬥。」

【利廿四11】「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廿四12】「他們把那人收在監里,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

【利廿四13】「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廿四14】「『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

【利廿四15】「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 「咒詛神」是大罪(十八21),但這個「咒詛聖名的人」(14節)並不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所以摩西不敢替神作決定,而是等候神,「要得耶和華所指示的話」(12節)。神清楚地指示:「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不管那人是以色列人還是外邦人。神是全地的主,不管人承認還是不承認有神,全地的人都逃不過神的鑒察和審判。
  • 犯罪者的母親叫「示羅密」(11節),意思是「和平的」,但她的兒子卻與以色列人爭鬥;犯罪者的外祖父名字叫「底伯利」(11節),意思是「我的話」,但他的後代卻口出褻瀆神的咒詛話。聖靈特地記下了這位母親和外祖父的名字,提醒歷世歷代的母親注意:當教導兒女敬畏神,不但要有屬靈的外面,更要有屬靈的實際,「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箴二十三14)。
  • 「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14節),象征聽見的人將褻瀆咒詛的責任歸與說話的人,表明與這罪無關(申二十一6)。
  • 「用石頭打死他」(14節)是團體性的處死方法,用來懲罰影響整個團體的罪行(二十2;二十27),每個被影響的人都必須參與。要斷定哪塊石頭導致罪犯死亡是不可能的,因此沒有一個人需要為這死亡負責。聖經記載了七次用石頭處決:褻瀆主名的人(16節),幹犯安息日的人(民十五36),亞幹(書七25),亞多蘭(王上十二18),拿伯(王上二十一13),撒迦利亞(代下二十四21),司提反(徒七58)。

【利廿四16】「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利廿四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18】「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利廿四19】「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廿四20】「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利廿四21】「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廿四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廿四23】「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 在前一章,神指示了蒙城「耶和華的節期」(二十三2)的安息日;在下一章,神將指示更深的安息:「安息年」(二十五6)和「禧年」(二十五10);而本章1-8節,神指示了祭司在安息日的職責(8節)。當神不住地指示安息的時候,卻出現了一個讓人不能安息的聲音:有人「褻瀆了聖名,並且咒詛」(11節)。
  • 正如神允許發生金牛犢事件(出三十二4)、獻凡火(十1)、破壞安息日(民十五32),神也允許這件事來打岔,為要借著對這件事的判決來表明,人要得著真正的安息,必須有三個條件:敬畏神、互相尊重、互不虧欠(16-23節),缺一不可。歷史證明,雖然遠離神的人嘗試了各種各樣的社會制度,試圖實現互相尊重、互不虧欠的理想,但如果不首先敬畏神,結果總是事與願違,不能帶來安息。
  • 16-23節采用回文(Concentric pattern or palistrophe)的修辭技巧,前後對稱、首尾呼應,並且用「死」字串起來,結構如下:
  1. 宣告對褻瀆者的判決——耶和華吩咐用石頭打死褻瀆者(16節)。
  2. 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鑒察和審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6節)。
  3. 敬畏神,也必須尊重照著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節)。
  4. 尊重人,就不能虧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18節)。
  5. 虧欠別人,結果是自己受虧損——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19節)。
  6. 重申虧欠別人,結果是自己受虧損——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20節)。
  7. 重申尊重人,就不能虧欠人——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21節)。
  8. 重申敬畏神,也必須尊重照著神形象所造的人——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1節)。
  9. 重申全地的人都要接受神的鑒察和審判——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22節)。
  10. 執行對褻瀆者的判決——以色列人照耶和華所吩咐的,用石頭打死褻瀆者(23節)。
  •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20節)並非鼓勵報私仇,而是司法公正的原則,比喻懲罰要與罪行相稱,不可過分、也不可過松。因此,猶太傳統並沒有按字面來進行報覆,而是傷人的可用適當的財物作賠償(出二十一26-27),但「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7、21節),不能以贖價代替。
  • 新約時代,有人把司法公正的原則當作人際關系的原則,所以主耶穌親自解釋:「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五38-39),表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是司法公正的原則,並非人際關系的準則。神的百姓人際關系的原則是:「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路六31),「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路六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