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廿七1】「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廿七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 從第一章到二十六章,是神吩咐人怎樣正確地活在祂面前,活在祂的恩典和應許里。等這些「律例、典章和法度」(二十六46)都已經啟示完畢了,神才在最後吩咐人怎樣向神獻上心意。
- 許願是人自願向神許下的約定,目的可能是向神懇切祈求,如耶弗他獻上女兒(士十一30-31)、哈拿獻上兒子撒母耳(撒上一11);也可能並不是想求什麽,就是想把一些東西交在神手里。許願就是人甘心樂意地承認神是配得的,所以「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民三十2)。
- 利未記結尾的「特許的願」與開頭的「燔祭」(一3)首尾呼應,是人認識了神的恩典和榮耀,也認識了神在自己身上的旨意,以致被神吸引到一個地步,甘心樂意地在神面前完全擺上。
- 「特許的願」,就是人把自己或家人(3-8節)、牲畜(9-13節)、房子(14-15節)或田地(16-25節)奉獻給神。
- 「還特許的願」原文是「許了特別的願」(英文ESV、KJV譯本),並非是還願,而是許願。「被許的人」可能要到會幕服務,如果不能去服務,許願的人必須為「被許的人」付上相應的價銀獻給神。
【利廿七3】「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利廿七4】「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利廿七5】「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利廿七6】「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利廿七7】「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利廿七8】「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 這些價銀的估定,是根據人在事奉中的功用。無論男女老少,只要有奉獻的心願,都能在神面前顯出屬靈的功用。
- 即使人貧窮到連三舍客勒的銀子都拿不出來,也可以向神許一個「特許的願」,把自己歸給神。「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因為神所看重的是人向著神的心意,是看神的權柄在這個人身上能通行到什麽程度。
- 「五十舍客勒」是一大筆錢。主前1930年左右的蘇美爾伊施嫩納法典(Laws of Eshnunna)第11條指出,雇工每月的工資是1舍客勒銀子加口糧。
- 「三十舍客勒」是一般男女奴婢的價格(出二十一32)。「二十舍客勒」是約瑟十七歲被賣的價格(創三十七28)。
【利廿七9】「『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利廿七10】「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利廿七11】「若牲畜不潔凈,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利廿七12】「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利廿七13】「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 「成為聖」(9節)就是主權已經交給神,所以不可改換、不可更換、不可贖回。若是許願的人覺得可以獻上一只更好的替換原來的,「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聖」(10節),兩個都歸給神。
- 「不潔凈」(11節)的牲畜包括驢、駱駝,可以照祭司的估價轉為奉獻金錢給神。
【利廿七14】「『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利廿七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只有城里的房屋才能用來作為「特許的願」獻上(二十五29-30),而鄉間的房屋到了禧年必歸業主,不能完全分別為聖。
【利廿七16】「『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利廿七17】「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利廿七18】「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利廿七19】「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準定歸他。」
【利廿七20】「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利廿七21】「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 如果人把自己承受為業的地作為「特許的願」,通常是預估到下一個禧年之間的收成,折價獻給神。
- 「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16節),意思可能是這地每年若收成一賀梅珥大麥,就要為兩個禧年之間五十年的收成付五十舍客勒銀子。「一賀梅珥」即十伊法,約重220公升。當時大麥每賀梅珥大約值一舍客勒銀子。
【利廿七22】「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利廿七23】「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利廿七24】「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利廿七25】「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如果人把買來的地作為特許的願,只能用它許願到禧年,禧年的時候還要還給賣主。
【利廿七26】「『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利廿七27】「若是不潔凈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 牲畜中頭生的本來就歸神所有(出十三2),所以不能「再分別為聖」(26節)當作「特許的願」。
- 「不潔凈的牲畜生的」,指頭生的不潔凈牲畜,如驢、駱駝。
【利廿七28】「『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利廿七29】「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 「永獻的」指歸與神,不能取回之物。
-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原文直譯是「凡永獻之物,就是人獻上的,都不可贖」。
【利廿七30】「『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利廿七31】「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什麽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利廿七32】「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只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利廿七33】「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 「特許的願」是出於人的甘心,而「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30節),是「當納的十分之一」(瑪三8),正如「牲畜中頭生的」(26節),並不是屬於甘心樂意的奉獻。
- 有時人可能需要麥子撒種,所以可以加上「五分之一」來贖回這「十分之一」。
- 猶太傳統認為,「一切從杖下經過的」(32節),指牧人在牛羊經過狹窄出口時用杖點數,每數到第十只就用紅色點印,那只就歸耶和華為聖(《密西拿 Mishnah》Bekhorot 58b)。
- 以色列人要交納三個「十分之一」(《猶太古史記》卷4第8章240節):第一個「十分之一」是每年獻給神作舉祭,被神賜給利未人(利二十七30;民十八21、24);第二個「十分之一」是每年和仆婢、利未人一起守節分享(申十二11-12,17-18;十四23);第三個「十分之一」是每三年一次分給利未人、寄居的和孤兒寡婦(申十四28-29;二十六12)。
【利廿七34】「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 律法是神「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目的是「為以色列人」,但不是為了讓他們靠行律法而得救、稱義,也不是為了讓他們用守律法來換取祝福。因為得救、稱義和蒙福都是根據恩典,而恩典是根據神的揀選和應許,並不是根據人是否守律法。實際上,神先賜下有恩典(出十九4),然後才頒布律法(出十九5)。律法是為了讓神的百姓能夠維持自己活在神的恩典和應許里,不讓自己從恩典中滑落、靈性滑向死亡:「因禰用這訓詞將我救活了」(詩一百一十九93)。因此,神的律法實在不是「難擔的重擔」(太二十三4),而是「使人自由的律法」(雅二12),是「生命的道路」(詩十六11)。
- 除了長在臉上的大麻風,大部分的罪和不潔凈都是隱藏的,只有每個人自己知道。神頒布了律法,卻沒有吩咐進每家檢查是否守安息,也沒有吩咐到營外檢查獵物的血是否放幹凈,更沒有吩咐去田間、畜群點算是否真正交納了十分之一。因此,律法本身就已經顯明,神並不是要人靠外面的形式來守律法,而是要祂的百姓借著外面的律法來學習用心順從神:「聽命勝於獻祭;順從勝於公羊的脂油」(撒上十五22)。所以到了新約的時候,神更清楚地宣告:「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里面,寫在他們心上」(耶三十一33;來八10;十16),讓我們可以靠著神兒子的生命,從里面活出全部律法的精義:就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可十二30),並且「愛人如己」(可十二31)。
- 文化(Culture)是一群人所共享的觀念、行為和情感交互模式,決定人們相信什麽、做些什麽、感受什麽。自從伊甸園墮落以後,人類的文化就分成兩種對立的模式:一種是反對神的文化(創四17-24),一種是事奉神的文化(創五1-31)。這兩種文化正如女人的後裔和蛇的後裔「彼此為仇」(創三15),貫穿了人類的整個歷史。神頒布敬拜和聖潔的條例,讓祂的百姓不再「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利十八30),表明神不但要摧毀世上反對神的文化,也要把世上的文化更新成事奉神的文化。到那時,「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祂要作王,直到永永遠遠」(啟十一15),伊甸園的疆界將擴展到全地。
- 如果我們覺得利未記枯燥難懂,就應當向神禱告:「求禰開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禰律法中的奇妙」(詩一百一十九18)。神就會讓我們看出律法中的恩典,只有恩典才能讓我們「愛禰的命令勝於金子,更勝於精金」(詩一百一十九127),以致甘心樂意地順服神、把自己獻給神,「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6)。當我們真正領會律法里的恩典的時候,傳福音才不會用審判來批評人,而是用恩典來吸引人,因為「禰的言語在我上膛何等甘美,在我口中比蜜更甜」(詩一百一十九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