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1】「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神吩咐這一切的話」(2-17節),又被稱為「十條誡」或「十句話」(三十四28;申四13;十4),是普遍適用於全人類的道德律,新約信徒也必須遵守十誡(羅十三9;加五14)。律法由「誡命、律例、典章」(申五31;六1;七11;三十16)組成,而十誡是律法的原則和中心,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約書」(二十四7)是根據「十條誡」,而摩西五經的余下部分都是根據「約書」。神賜下十誡的目的是:

  1. 顯明神聖潔、公義、良善的本性,「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神借著十誡來自我啟示的方式,是用簡單而絕對的「不可……」,卻沒有解釋「為什麽」,是要讓祂的百姓借著在生活中遵行十誡來真正認識祂、經歷祂,而不是停留在理性的哲學和思辯上。
  2. 顯明神對祂百姓的要求,讓人知道什麽是使人滅亡的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五13),「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七7)。
  3. 顯明亞當後裔的徹底敗壞,「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因為人不可能靠自己守全十誡,所以迫切需要神的憐憫、恩典和救贖,「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里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羅五20)。
  4. 引導人投靠救主耶穌基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里,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

十誡的總綱是愛神和愛人(太二十二37-39;可十二28-34;路十27),由神親自寫在兩塊石版上(三十一18;三十二15-16;三十四28)。傳統認為,第一塊石版所寫的是關於人與神的關系(3-11節),即「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太二十二37);第二塊石版是關於人與人的關系(12-17節),即「愛人如己」(太二十二39)。聖經並沒有給「十條誡」(三十四28)編號,所以歷史上對十誡有不同的分法:

  1. 初代教會所使用的舊約希臘文七十士譯本,把第3節看為第一條,第4-6節看為第二條,第7節看為第三條,第8-11節看為第四條,第12-17節分別看為第五至十條。現在大部分教會都按照這一分法。
  2. 猶太教的《他勒目 Talmud》把第2節看為第一條,第3-6節看為第二條,其它各條的分法與七十士譯本相同。
  3. 奧古斯丁把第3-6節看為第一條,第7節看為第二條,第8-11節看為第三條,第12-16節分別看為第五至八條。而把第17節中的「不可貪戀人的妻子」看為第九條,「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看為第十條。
  4. 羅馬天主教會把第2-6節看為第一條,其它各條的分法與奧古斯丁相同。
  5. 路德會把第17節中的「不可貪戀人的房屋」看為第九條,「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看為第十條,其它各條的分法與奧古斯丁相同。

【出二十2】「『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 神並不是在「埃及地為奴之家」賜下十誡,把遵守十誡作為施行拯救的前提;而是先主動借著逾越節羔羊之血救贖了以色列人,「如鷹將你們背在翅膀上,帶來歸我」(十九4),然後才頒布十誡和律法。因此,十誡和律法的作用並不是使人得救,而是使蒙恩得救的人在神、在人面前都能活出正確的生活,享受並維持與神的立約關系(申二十八1-2;三十15-20)。
  • 十誡本身就是神的恩典與慈愛的流露,只有認識到神對人一切的要求都是根據祂的恩典和慈愛,我們才能甘心樂意地遵行十誡,而不是把十誡變成難負的重擔。
  • 本節是十誡的序言,是神對經歷過救贖恩典的「你」說的,也就是對每一個蒙恩得救的個人說的。這序言在恩典的基礎上宣告,神有權頒布十誡,並要求我們遵行十誡,是因為:
  1. 神「是耶和華」,是我們的創造主。「你們當曉得耶和華是神。我們是祂造的,也是屬祂的」(詩一百3),受造者有責任順服創造主的權柄,遵行祂的誡命。
  2. 神「是耶和華——你的神」,是與我們立約的主。神主動用恩典呼召不配的罪人作祂「順命的兒女」(彼前一14),因此我們更應當「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守祂的吩咐、律例、典章、誡命」(申十一1)。
  3. 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是我們個人的救贖主。神主動用恩典救贖我們脫離罪和撒但的奴役,「叫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終身在祂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路一74-75)。因此,「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19-20)。

【出二十3】「『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第一誡所要求的是準確的敬拜對象。神的百姓只可揀選獨一真神。「除了我以外」原文是「在我的面前」,有「攻擊、敵對」的意思。在獨一真神面前有任何「別的神」,都是對獨一真神的攻擊和敵對,因此我們必須:

  1. 認識獨一真神:「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神」(代上二十八9)。我們應當認識確實有一位神、只有一位神,並且認識神所自我啟示的屬性。不願意付代價借著聖經認識神,無神論、多神論、泛神論,都違反了第一條誡命。
  2. 承認獨一真神:「你今日認耶和華為你的神」(申二十六17)。我們應當承認「我們只有一位神」(林前八6),並且承認「這神永永遠遠為我們的神」(詩四十八14)。忘記神、不順服神、不敬畏神、不肯單單信靠神,用任何人、事、物來代替神的地位,把神當得的榮耀歸給其他任何受造物(賽四十二8),都違反了第一條誡命。
  3. 敬拜、事奉獨一真神:「現在耶和華——你神向你所要的是什麽呢?只要你敬畏耶和華——你的神,遵行祂的道,愛祂,盡心盡性事奉祂」(申十12)。不肯將自己完全奉獻給神(羅十二1),不肯把神當作神來敬拜和事奉,都違反了第一條誡命。

【出二十4】「『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麽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出二十5】「『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出二十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第二誡所要求的是準確的敬拜方式。神的百姓既不可制造偶像敬拜假神,也不可制造偶像敬拜真神。

  • 當時的外邦民族都制造偶像敬拜假神,以色列人也深受影響,以致把敬拜金牛犢當作敬拜神(三十二8),把高舉約櫃當作高舉神(撒上四3)。今天我們也容易把十字架、聖物、聖母、聖徒、聖經、雕塑、畫像當作神來膜拜,把敬拜場面、氣氛和音樂的感染當作聖靈的感動,「所以你們要分外謹慎,因為耶和華在何烈山,從火中對你們說話的那日,你們沒有看見什麽形象。惟恐你們敗壞自己,雕刻偶像」(申四15-16)。
  • 有些人教導在默想、禱告時把神想象成白胡子老爺爺、大光、雲彩等形象,但神絕對禁止這樣做。因為「神是個靈」(約四24), 並沒有形象。祂無限地超越一切受造之物,用任何受造物的形象來代表神,都是對神的貶低、扭曲和褻瀆,都會導致對神的某種誤解:「你們將誰與我相比,與我同等,可以與我比較,使我們相同呢」(賽四十六5)?
  • 「忌邪」(5節)原文是「嫉妒」,就像一位丈夫不能容忍和別人分享自己所愛的妻子,神也不會甘心與偶像分享自己所救贖的百姓,容忍自己的百姓離棄祂而揀選滅亡的道路。
  • 「直到三四代」(5節),指所有活著的子孫都會受到離棄神的家長的不良影響,承受拜偶像的屬靈惡果。但神不允許拜偶像的屬靈惡果永遠傳遞下去,只允許「三四代」。
  • 「直到千代」是強烈的對比修辭,表明神實在樂意施恩給人,祂「發慈愛」的心意遠遠超過「追討」的心意。

【出二十7】「『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第三誡所要求的是準確的敬拜態度。神的百姓應當存敬畏的心使用神借以啟示祂自身的名字和各種尊稱。後來猶太人為了避免觸犯第三誡,不敢直接稱呼「耶和華」的名,而是用「主 Adonai」來代替,但這並不是第三誡的本意。「妄」原文意思是「空虛、虛妄、虛謊」,「妄稱」意思是「空泛或虛謊地使用」。「妄稱」神的名,包括冒用、濫用、輕視或褻瀆神的名,例如:

  • 冒用神的名起假誓(利十九12),發表虛假的預言、教導。
  • 濫用神的名義為不合神心意的人、事、物祝福。
  • 禱告時有口無心地提到神和主耶穌的名。
  • 把神的名濫用為有魔力的咒語。
  • 輕率地把神的名當作口頭禪,表達驚訝、感嘆。
  • 輕佻地用神的名開玩笑,甚至當作粗話、咒詛。

【出二十8】「『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出二十9】「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出二十10】「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仆婢、牲畜,並你城里寄居的客旅,無論何工都不可做;」

【出二十11】「因為六日之內,耶和華造天、地、海,和其中的萬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華賜福與安息日,定為聖日。」

第四誡所要求的是準確的敬拜時間。神的百姓必須把七日之內的一日「守為聖日」,專心敬拜神,安息在神面前。因為神創造和救贖的目的,都是為了讓人「進入安息」(來四10),在神面前享用安息。

  • 神在創世之初就設立了安息日(創二2-3),並非只適用於以色列人,而是適用於全人類。挪亞和雅各都以七天為周期劃分時間,表明當時人們很可能以七日為一周,在第七日休息(創八10, 12; 二十九27)。以色列人到達西奈山之前就已經熟悉安息日(十六23)。
  • 從創世之初到主耶穌覆活,神指定七日的第七日,也就是星期六為每周的安息日,是為了紀念神完成創造之工(11節;創二3),也是為了紀念神完成救贖之工(申五15)。但舊約中也在別的日子守安息日,不管那天是否是七日的第七日,比如:無酵節(利二十三7)、五旬節(利二十三21)、吹角節(利二十三24)、贖罪日(利二十三24)。
  • 主耶穌覆活之後,基督徒在七日的第一日,也就是星期天守安息日,稱為主日。基督完成祂的重造之工和救贖之工以後,在第一日覆活,我們在祂里面得著了真正的安息:「因為那進入安息的,乃是歇了自己的工,正如神歇了祂的工一樣」(來四10)。
  • 安息日是安息的日子、喜樂的日子,更是敬拜的日子。若沒有敬拜,歇工就成了怠惰,喜樂和安息也成了空談。因此,信徒在這日要歇下手上的工,和其他的肢體一起殷勤敬拜神,正如主耶穌自己所邀請的:「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里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我們在安息日,也就是「主日」所做的一切都是向著主而做、為著主而做:「不辦自己的私事,不隨自己的私意,不說自己的私話」(賽五十八13)。
  • 「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可2:27)。人墮落以後,必須「汗流滿面才得糊口」(創三19),但神卻為祂的百姓分別一個日子,在這一天停下勞苦,在神面前享受絕對的安息。因此,我們在安息日既不應該隨心所欲地做事,也沒有必要拘泥於人為的清規戒律,把安息日變成轄制人的日子,不敢在安息日做聖工(太十二5)、必要的工作(太十二1, 3-4)和憐憫之工(太十二11, 12)。
  • 遵守了前四條「愛神」的誡命,人才能與神恢覆正常的關系,讓神把我們帶到以神為樂、以神為滿足的地步,安息在神面前。這樣才能在地上活出神的性情,遵守後六條「愛人如己」的誡命,恢覆人與人之間的正常關系。

【出二十12】「『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第五誡所對付的是人以自己為神的悖逆天性(創三5)。人從伊甸園墮落開始,就盼望「如神能知道善惡」(創三5),用自己的標準來判斷一切,所以人最難的就是順服權柄。第五誡要求百姓尊重生命的源頭,順服神在人中間設立的權柄,學習順服生命真正的源頭——神自己。「孝敬」原文是「使之得尊榮」,不但要順服父母,而且要尊敬、尊重父母。

  • 神在西乃山頒布十誡的時候,以色列人還沒有國家和政府,家庭是以色列社會最主要、最基本的結構,具有今天政府、公司、學校、教會的職能。所以十誡所提到的父母不但是兒女肉身生命的源頭,也代表「在上有權柄的」(羅十三1)。因此「孝敬父母」的原則也適用於尊敬和順服一切在政府、公司、學校、教會和家庭里「在上有權柄的」,「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十三1)。
  • 在神所安排的權柄架構中,每個人都應當按照自己在這些權柄架構中的尊卑長幼,彼此給予對方當受的尊重和事奉。當那些「在上有權柄的」的人與神的旨意發生沖突時,「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五29)。但如果並無沖突,只是與我們個人的偏好、意見不同,我們應該憑信心放下自己的堅持,學習順服,這樣才能接受聖靈讓萬事互相效力而在我們身上的工作,使我們越來越有基督長成的樣式。
  • 「孝敬父母」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顯明神讓我們學習順服,目的不是要轄制人,而是要「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使神的百姓能在生命里享用應許之地的豐富,而不只是「你本是塵土,仍要歸於塵土」(創三19)。

【出二十13】「『不可殺人。」

第六誡所對付的是對生命的輕視,因為生命是神所賜的,不尊重生命就是不尊重神:「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

  • 「不可殺人」並非禁止一切死刑。為了制止罪惡和謀殺,神也允許死刑(利二十10;民三十五30)。但為了避免濫用死刑,神對死刑極為謹慎,設立了逃城(民三十五10-15)。
  • 「不可殺人」並非禁止一切戰爭。為了制止罪惡、執行神的救贖計劃,神也屢次允許以色列發動正義戰爭(申十三15;撒上十五3),甚至允許外邦國家對以色列發動非正義戰爭(哈一6)。
  • 「不可殺人」禁止一切導致謀殺的心思,如嫉妒、仇恨、惱怒、報覆之心:「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三15),「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五21-22)。
  • 「不可殺人」禁止故意傷害自己的生命,如自殺、吸毒、嗜煙、酗酒、危險駕駛等等;也禁止故意傷害別人的生命,如販賣毒品、大麻、香煙,生產宣揚暴力、讓人上癮的玩具和遊戲,墮胎、安樂死等等。

【出二十14】「『不可奸淫。」

第七誡所對付的是屬世和屬靈的一切「奸淫」。「奸淫」原文指「婚外性行為」。

  • 「不可奸淫」禁止對婚姻不忠誠,因為神所安排的婚姻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並以此象征教會與基督的聯合(弗五31-32)。
  • 「不可奸淫」禁止在心思(太五28)、言語(弗五3-4)和行為(加五19)上犯「奸淫」,因為「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帖前四3-4)。
  • 對神的不忠就是屬靈的「奸淫」,是導致人犯奸淫的主要根源。

【出二十15】「『不可偷盜。」

第八誡所對付的是一切對人、對神的「偷盜」。「不可偷盜」並非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因為在神面前並沒有人的私有財產,「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1)。每個人都是神所賜物質財富的管家(創一29;詩八7),應該按照神的心意來獲取、使用和管理物質財富,最後都要向神交賬。「偷盜」實際上是越過神所定的界限,偷盜神安排別人管理的東西,最終都是對神的偷盜。

  • 用不正當的方法把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是「偷盜」,浪費別人的東西也是「偷盜」。
  • 不認真奉獻財物、時間和才智(瑪三8-9),濫用、浪費才幹(太二十五26-30),就是「偷盜」神的恩賜。
  • 把神的榮耀據為己有(賽四十二8),就是「偷盜」神的榮耀。
  • 我們若沒有「愛人如己」(利十九18),做流出神恩典的管道(林後八14-15),就是「偷盜」神的恩典。
  • 我們若沒有傳揚福音,把神交托給我們的福音傳出去(羅一14-15),就是「偷盜」神的福音。

【出二十16】「『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第九誡所對付的是一切謊言,不但禁止「作假見證陷害人」,也禁止「彼此說謊」(利十九11)。因為神是「真實的神」(賽六十五16),一切謊言都與神的性情沖突。神喜愛「心里說實話的人」(詩十五2),「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箴十二22)。

  • 有人把謊言分為善意的「白謊」和惡意的「黑謊」,但主耶穌卻說: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約八44),無論動機是「白謊」還是「黑謊」,只要不符合真相,都是出自魔鬼,所以「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里。這是第二次的死」(啟二十一8)。
  • 所謂「善意的白謊」,其實是因為我們害怕人,對神缺乏信心,所以要靠自己說謊來解決問題。神的旨意並不需要通過謊言來成就,人的謊言也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所以,敬畏神的人「不要彼此說謊,因你們已經脫去舊人和舊人的行為」(西三9)。
  • 接生婆施弗拉和普阿(一15-21)與妓女喇合(書二4-6, 18)並不是因為「善意的謊言」而得著神獎賞,神所獎賞的是接生婆的敬畏神(一21)和喇合的信心(來十一31)。
  • 許多信徒不說明顯的「黑謊」,但對一些貌似無害的「白謊」卻習以為常,以致讓人不知道哪句話是真、哪句話是假,最終會在人前失去基督的見證。比如:
  1. 為找借口而撒謊:「我不在家」 、「我有事」……
  2. 怕對方不接受自己的好意,就假裝:「我多買了一件」、「我用不了」……
  3. 因為客氣,就推辭:「我吃過了」、「我已經有了」……
  4. 為了安慰人,就無視事實地說:「不要緊」、「你的病不嚴重」……
  5. 為了傳福音,或編造見證,或誇大其詞。
  6. 故意不提供全面的信息,只報告片面的新聞,誤導別人。
  7. 未經核實,就提供自己沒有把握的資料,隨便轉發網絡信息。

【出二十17】「『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第十誡所對付的是「貪戀」的心思,以及因此導致的嫉妒、惱恨、抱怨、紛爭。「房屋」原文與「家」(創七1)是同一個字,在此可能指家庭,「妻子」則是家中最重要的事物。「仆婢、牛驢」則是當時家庭中的主要財產。

  • 「貪戀」原文是「渴望、貪圖」,指「對無法以正當手段獲得之物的渴想」,不但包括對別人的家庭、財富、聰明、學問、權力、名聲、地位、健康、美貌等「屬世的貪戀」,也包括對別人的恩賜、事奉、牧師、會友、同工、教會等貌似「屬靈的貪戀」。
  • 「貪戀」不是人正常的欲望和對美好事物的喜愛,而是不受控制的欲望,因為不甘心在神所量給自己的景況中學習功課,所以強烈地渴望擁有不屬於自己的人、事、物,結果「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14-15)。
  • 「貪戀」的實質是用地上的人、事、物來代替神,所以「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五5;西三5)。因為「貪戀」的原因是:
  1. 源於不信:不相信神的護理之工(太十29-31),所以不甘心「以自己所有的為足」(來十三5)。「不可貪戀」不是要我們清心寡欲,而是要我們以神為樂、以神為滿足,這樣才能以正確的態度接受神量給我們的各種順境、逆境,「無論在什麽景況都可以知足」(腓四11),都能安息在主里面,存著感恩、喜樂的心在神面前學習功課,「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提前六6)。
  2. 源於驕傲:人若高看自己,依靠自己的能力,就會貪戀別人的恩典和成就(太二十1-16)。「不可貪戀」不是要我們安於現狀,而是不對自己所處的景況發怨言:「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林前十10)。神要我們忠心使用恩賜、努力追求上進,但「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里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所以我們「不要貪圖虛名,彼此惹氣,互相嫉妒」(加五26)。
  3. 源於肉體和世界。當我們愛自己和世界勝過愛神的時候,如果肉體的需要、屬世的好處得不到完全滿足,就會對神不滿。所以「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羅八7),「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約壹二15)。

【出二十18】「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

【出二十19】「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出二十20】「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時常敬畏祂,不至犯罪。』」

  • 百姓原來爽快地答應「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十九8),等神頒布了十誡,他們才發現自己在神面前連「站」(18節)都站不住,「聽」(19節)都不敢聽,更不用說「遵行」了。
  • 神彰顯威嚴,不是要人因「懼怕」而遠離神,乃要他們因這「試驗」而認識到罪人在神面前站立不住的光景,因此「時常敬畏祂」。
  • 神頒布律法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轄制人,而是要給罪人指出一條出路,可以「不至犯罪」,準確地活在神面前,享用律法的好處。
  • 但活在亞當里的百姓卻不能領會這點,只能從外面的光景來看自己在神面前的情形,所以「恐怕我們死亡」(19節),要求摩西作為他們與神之間的中保(申五23-27)。這正預表了主耶穌基督將成為罪人與神之間「新約的中保」(來十二24)。

【出二十21】「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神「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三十四6)。但百姓只從外面的威嚴來認識神,所以「敬畏」里帶著「懼怕」(20節),只敢「遠遠地站立」。摩西認識到神是「憑慈愛」領了祂所贖的百姓出埃及(十五13),所以敢「挨近神」,「求禰顯出禰的榮耀給我看」(三十三18)。

【出二十22】「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向以色列人這樣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出二十23】「你們不可做什麽神像與我相配,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二十22到二十三33是神所啟示的「約書」(二十四7),是十誡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用。「約書」的內容包括:

  1. 序言(22節):宣告「約書」是神從天上而來的啟示。
  2. 親近神的道路(23-26節)。
  3. 「典章」(二十一1-二十三19)。
  4. 應許和勸誡(二十三20-33)。

神首先啟示自己是又真又活的神,「從天上」和百姓說話(22節);但為了避免百姓制造偶像來敬拜神,神並沒有以任何形象顯現(創十八1),百姓「只聽見聲音,卻沒有看見形象」(申四12)。當時世人的偶像崇拜十分猖獗,埃及和迦南都是遍地偶像。剛剛脫離埃及的百姓還擺脫不了用偶像來與神「相配」的心思,後來敬拜金牛犢,還以為是「向耶和華守節」(出三十二4-5)。

【出二十24】「你要為我築土壇,在上面以牛羊獻為燔祭和平安祭。凡記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賜福給你。」

神不允許祂的百姓制造偶像來敬拜祂,而給他們指出了另外一條來到祂面前的道路,就是築壇和獻祭,借著築壇和獻祭與神恢覆交通,尋求神的悅納和恩典,歸神「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十九6)。「記下我名的地方」指獻祭敬拜神的地方。

【出二十25】「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你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

合神心意的祭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不必什麽裝飾,只需要用天然的泥土或石頭堆砌起來就可以。因為人與神恢覆交通是根據獻上的祭物,而不是祭壇。所以神不注重祭壇是否美觀,只重視那祭物所預表的基督。「鑿成的石頭」不但不能讓祭壇在神眼中變得更美一點,反而容易與異教的祭壇混為一體,所以說「在上頭一動家具,就把壇污穢了」。

【出二十26】「你上我的壇,不可用台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來。”』」

「不可用台階」可能是為了與異教的祭壇分別,目前所發現的古代迦南祭壇也有用天然石頭築成的,但都有台階。後來耶路撒冷聖殿的祭壇雖然非常高大,但使用斜坡,並沒有台階。祭司裸體獻祭也是拜偶像的墮落儀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