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一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 「典章」原文是「審判、正義、律例」,指二十一2-二十三33所列出的各項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根據。這些典章是當時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規範,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並無高低貴賤之分。而主前18世紀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卻規定,奴隸、平民、貴族所犯的罪行會受到不同的懲罰。
  • 律法是神性情的發表,典章的重點並不是為了管束懲罰、維持秩序,而是為了指出人準確活在神面前的道路,引導百姓根據「愛人如己」(利十九18)的原則,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問題,訓練百姓「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十九6)。因此,只有「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林後三6),才能認識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
  • 律法由「誡命、律例、典章」(申五31;六1;七11;三十16)三部分組成。神首先頒布了誡命(二十3-17)作為律法的原則,接著頒布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細則「典章」,最後才頒布有關人與神之間關系的細則「律例」。
  • 人在神面前活得準確,才能在人中間活得正常。但神卻沒有先頒布「律例」,而是先頒布「典章」。因為百姓現在還只是「懼怕」神(二十20),並沒有尋求神。所以神先頒布「典章」,讓百姓認識到靠著自己實在不能正確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跟隨神的路上實在走不下去,然後才會真正產生尋求神的心,這時神才能真正得著人。

【出二十一2】「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 此時是主前15世紀,人類的古文明普遍實行奴隸制。聖經並不主張奴隸制,但也沒有特別稱許某種社會制度,因為地上的國度都帶著殘缺。神所關心的不是改變制度,而是改變生命,最終「要領許多的兒子進榮耀里去」(來二10),使「世上的國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國」(啟十一15)。因此,無論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民主還是專制,任何社會制度都可以被神使用,只要掌權者不違背聖經,「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羅十三1)。
  • 以色列人的奴仆並不像其他國家的奴隸,只被看作工具和財產,而是被當作人對待,享有安息日(二十10)和安息年(利二十五6)的權利。「買希伯來人作奴仆」,實際上是簽訂「六年」的雇工合同(利二十五40),「第七年」便可重獲自由,進入安息,並且主人「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申十五14)。如果禧年先到了,希伯來奴仆也可以提前獲得自由(利二十五41)。
  • 以色列人將自己賣作奴仆,原因是因為窮困(利二十五39)或者債務(二十二3)。神在律法中已經為弱者做了許多周詳的安排,「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神的話,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了」(申十五4-5)。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饑荒、貧困,甚至要賣掉自己,大都是他們離棄神、不謹守律法,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結果。當時的人一旦成為奴隸,就永遠是奴隸,就像人一次被罪捆綁,就永遠無法脫離罪的轄制。然而神並不甘心祂所揀選的人永遠在管教中、永遠作奴隸。

【出二十一3】「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出二十一4】「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 如果主仆之間只有買賣的關系,沒有恩典的關系,奴仆只要服事到時間滿足,他的虧欠就停止了。
  • 但「他主人若給他妻子」,主仆之間就有了恩典的關系,如果奴仆離開了賜恩典的主,從賜恩的主而來的恩典也要停止,因為恩典並不在買賣的關系里。

【出二十一5】「倘或奴仆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出二十一6】「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神;下同)那里,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 人的天性都是願意要恩典,卻不願意要賜恩典的主。但第一條典章卻表明,恩典是從賜恩典的主而來的,有了賜恩典的主,才能有恩典;不要賜恩典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正如神沒有勉強亞當、夏娃揀選生命樹,祂也不勉強人揀選賜恩典的主、揀選恩典。神給人選擇自己前途的權利,或者揀選人的自由,或者揀選繼續留在恩典里。
  • 這位奴仆經歷了恩典,也認識了賜恩的主與恩典的關系,所以選擇用自由去換取恩典。這個選擇的根據是「愛」。因為奴仆愛他的主人,也愛他的妻子兒女,所以「不願意自由出去」(5節),甘心樂意地留在主人家中,維持與賜恩的主的關系,繼續在愛中享用恩典。
  • 這位奴仆從前是因著生活所迫作奴仆,現在卻是因著愛作奴仆;從前是被迫暫時服事主人,現在卻是主動「永遠服事主人」。被基督的寶血所買贖的人,也是因著愛「作了神的奴仆」(羅六22),甘心樂意地永遠事奉神。
  • 穿耳的儀式象征順服(二十九20;詩四十6),肉體甘心接受對付;釘入「門框」象征放棄自由,永遠留在主人的家中。

【出二十一7】「『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樣出去。」

【出二十一8】「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出二十一9】「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出二十一10】「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出二十一11】「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 「婢女」原文也可以譯為「妾」(士十九19)。婢女若被買來當作妾,「不可像男仆一樣出去」(7節),主人必須把她留作家里的人,享用主人的豐富,一樣也「不可減少」(10節)。如果婢女不是買來作妾的,就和男仆一樣,第七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申十五12)。「外邦人」(8節)原文也可譯為「陌生人」,指不可把婢女賣給她不同意的人。
  • 基督把教會用「重價買來」(林前六20),不是為了作奴仆,而是為了與祂聯合,成為基督的「新婦,就是羔羊的妻」(啟二十一9),完全地享用基督的所有。
  • 2-11節的典章超越了一切人類法律,首先提到怎樣釋放希伯來奴仆,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把人恢覆到自由地享用神應許的地位上。神怎樣白白地釋放了祂的百姓,百姓也要白白釋放他們的奴仆。

【出二十一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3】「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出於意外,並非故意殺人。神「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結三十三11),所以給意外殺人者開了一條生路,讓他可以逃到一個避難的地方,直到他的案子接受本城人的審理為止(民三十五12)。

【出二十一14】「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里,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6】「『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出二十一17】「『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人若故意損害神的形象,結局就是死亡:「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6),「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17)。神嚴肅地說出4種情況下要「把他治死」,是為了嚇阻犯罪,盼望「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結三十三11):

  • 故意殺人(12、14節),違反了十誡中的「不可殺人」(二十13),是故意損害神的形象。
  • 「打父母」(15節),違反了十誡中的「當孝敬父母」(二十12),是故意藐視生命的源頭、頂撞神所設立的權柄。
  • 「拐帶人口」(16節),違反了十誡中的「不可殺人」(二十13)和「不可偷盜」(二十15),是故意損害神的形象。
  • 「咒罵父母」,違反了十誡中的「當孝敬父母」(二十12),是故意藐視生命的源頭、頂撞神所設立的權柄。

【出二十一18】「『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出二十一19】「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可算無罪」,指不算故意殺人。

【出二十一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出二十一21】「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 漢謨拉比法典第282條規定,如果奴隸對主人說: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可以割去奴隸的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任何人都不能憑自己去處死別人,「奴仆或婢女」(20節)也是神所造的,生命的權柄只在神的手中。
  • 「受刑」可能指「把他治死」(12節)。
  • 奴隸「若過一兩天才死」,表明主人只是懲戒過重,並非故意殺人。奴隸死亡對主人來說是很大的金錢損失,相當於懲罰了。

【出二十一22】「『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墜胎」原文是「孩子出來」,可能指早產。

【出二十一23】「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出二十一24】「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出二十一25】「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 23-25節是司法公正的原則,目的是使懲罰與所犯的罪行相稱,避免太嚴或太松,以達到嚇阻犯罪的作用,並非互相報覆。
  • 漢謨拉比法典第199條則規定,挖出奴隸眼睛或是打斷奴隸骨頭的人,只需賠償奴隸價格的一半。第204-205條規定,如果自由人打另一個自由人,只需付10舍客勒,如果奴隸打了一個自由人,要被割去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人都是照神的形象所造(創五1),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受到同樣的保障,有錢有勢的人也不能用錢來代替受罰。
  • 新約時代的猶太教把司法公正的原則當作人際關系的原則,所以主耶穌親自解釋:在人際關系中的原則是「愛人如己」(太二十二39),所以「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五39)。

【出二十一26】「『人若打壞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出二十一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 在神的眼里,奴仆也是照著神的形象被造的,所以主人不能把他看為畜類。主人若做不到這點,就失去了作主人的資格。
  • 「放他去得以自由」,相當於對主人的懲罰和對仆婢的補償。
  • 孕婦和仆婢都是弱者,在人的眼中,孕婦是軟弱的,仆婢是沒有地位的,但神的典章卻首先關心弱者。「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算什麽,你竟眷顧他」(詩八4),神的心意一面是用公義的追討來保護人,一面是引導百姓學習用愛來眷顧人。

【出二十一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出二十一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出二十一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 「用石頭打死那牛」(28節),是提醒牛主不能因為自己的牛就不顧別人的死活:「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創九5)。神看重人,過於看重人的財物。
  • 「不可吃它的肉」(28節),可能因為牛是用石頭打死的,血沒有放幹凈。
  • 漢謨拉比法典第251-252條規定,如有牛觸死自由人,牛主只須賠償半彌拿銀子,若觸死奴隸,只需賠償三分之一彌拿。但神的典章卻規定,牛主若明知牛會傷人,卻不予防範,「牛主也必治死」(29節);但神又給牛主一條出路,若死者家屬願意收「贖命的價銀」,牛主也可「照所罰的贖他的命」。這典章背後的原則,是神對人的眷顧和憐憫。

【出二十一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出二十一32】「牛若觸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 「銀子三十舍客勒」可能是當時一個奴仆或婢女的價格,約瑟以二十舍客勒銀子被賣(創三十七28),主耶穌以三十舍客勒銀子被賣(太二十六15)。仆婢是其主人的財產,所以牛主不但要給仆婢償命(28-29節),還要另外支付「銀子三十舍客勒」賠償主人的損失。
  • 12-32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不喜悅死亡,所以每個人都要尊重生命,因為這生命是神所賜的。

【出二十一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里頭,」

【出二十一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出二十一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出二十一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33-34節的典章,顯明神的心意喜悅每個人都顧念別人。人不能因為井在自己的地界上就不顧別人的牛驢,也不能因為自己的牛就不顧別人的牛,原則都是「愛人如己」(利十九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