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二十二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出二十二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出二十二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出二十二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 1-4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對付罪,而不是對付人。主人和賊在神面前都是罪人,但神都願意施憐憫給他們,不但顧念主人的生命,也顧念賊的生命。神也盼望自己的百姓用憐憫的心來對待虧欠自己的人。
  • 漢謨拉比法典第8條規定,偷牲畜要賠償10倍,不能賠償就要被處死;第21條規定,賊挖房屋窟窿,就要在窟窿前被處死並埋葬。神的典章規定用五倍、四倍或「加倍賠還」來彌補人的虧欠,卻不允許對賊濫用私刑。
  • 主人在黑夜自衛,並不知道對方是謀殺還是盜竊,所以殺人不算「流血的罪」;但如果「太陽已經出來」(3節),自衛過度就屬於「流血的罪」。

【出二十二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里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出二十二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5-6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人的天性是不顧別人,只顧自己。但神的百姓不能只顧自己,也要顧念別人,這才是「愛人如己」(利十九18)。

【出二十二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出二十二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出二十二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麽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麽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出二十二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出二十二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里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 7-11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十二19),才是真正地活在神面前。
  • 「審判官」(8-9節)原文是「神」。神百姓中間的疑難案件並不需要覆雜的偵察、庭審過程,只需要帶到神面前。如果一方撒謊,神必然會親自懲罰。而另一方既然知道神鑒察一切,「就要罷休」(11節),讓神來管理。
  • 神的百姓不要總把眼睛盯在人與人的關系上,「為什麽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麽不情願吃虧呢」(林前六7)。神的心意是讓我們借著生活中「情願吃虧」的操練,學習接受神手的管理。
  • 神的百姓中間,大多數人都敬畏神,他們的「起誓」才能作為根據。但對於不敬畏神的人,沒有什麽辦法能保證他的「起誓」是真的,所以在遠離神的社會里,根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用制度。

【出二十二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出二十二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出二十二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麽,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出二十二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2-15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我們「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羅十三8),做一個忠心、信實的人。

  • 牲畜如果「被偷去」(12節),屬於看守者的虧欠;如果「被野獸撕碎」,就不是看守者的虧欠。神所看重的是人的忠心,而不是能力,看守者只要忠於職守,就沒有虧欠,「不必賠還」。
  • 「本主同在一處」,可能指雇用了本主來趕牛驢。「若是雇的」,指雇價已包含了「保險費」,雇用人就不必賠還。

【出二十二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出二十二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出二十二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出二十二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出二十二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16-20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活在聖潔中。無論是對付婚姻之外的情欲(16-17節)、對付行邪術的人(18節)、對付逆性的情欲(19節)、對付偏離神的行為,都是為了保守神的百姓活在聖潔里,因為神的性情是聖潔的,「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利十一44)。

  • 當時「行邪術的」(18節)可能大部分是女性,所以這里只提到「行邪術的女人」,實際上只要「行邪術的」,無論男女都要被治死(利二十27)。
  • 「與獸淫合」(19節)在當時的外邦人中很普遍,也是迦南人敬拜巴力的邪淫儀式之一。
  • 「祭祀別神」的儀式,常常會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上(申十二31),十分邪惡。

【出二十二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出二十二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出二十二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出二十二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出二十二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 主前1930年左右的蘇美爾伊施嫩納法典(Laws of Eshnunna)和主前1754年左右的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都表明,收取利息是當時的通常做法。只有神的典章規定,神的百姓不可向弟兄「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申二十三19-20)。
  • 以色列人「借錢」給弟兄的目的是為了給窮乏者救急,原則是「愛人如己」,所以不可收取利息。但用於投資、經營的商業借貸可以收取利息(太二十五27;路十九23),與「愛人如己」的原則並不違背。

【出二十二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出二十二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麽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 21-27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活出神的憐憫。不但不可「虧負」、「欺壓」(21節)、「苦待」(22節)弱者,而且應該照顧、關愛弱者,因為忽視行善就是作惡:「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 神是聖潔的神,所以聖潔的事上很嚴厲(18-19節);但神也是憐憫的神,所以對罪人、弱者都滿有憐憫(21-27節)。人常常是有了聖潔就沒有憐憫,有了憐憫就沒有公義。但神卻借著這些典章向我們顯明,祂是聖潔、公義、憐憫的神,祂也盼望自己的百姓活出祂豐富的性情,滿有聖潔、公義和憐憫。

【出二十二28】「『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官長的權柄是出於神,所以「不可毀謗」他們。使徒保羅曾引用本節向大祭司道歉(徒二十三5)。

【出二十二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出二十二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頭生的牛羊在第八天獻祭(利二十二27),可能與以色列男孩在第八天受割禮對應(創十七12)。

【出二十二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 以色列是「祭司的國度」(十九6),所以每個人都必須在神面前「為聖潔的人」。「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沒有放血,是不潔凈的,「聖潔的人」不能吃。
  • 28-31節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凡事尊神為大。無論是尊重神所設立的權柄(28節),還是奉獻初熟(29節)、頭生(29-30節),或是在神面前「為聖潔的人」(31節),原則都是「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一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