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拿俄米說:我女兒們哪,回去吧!為何要跟我去呢?我還能生子作你們的丈夫嗎? ——路得記1章11節

恩典365,三百六十五天,天天一起活在神的愛和神的恩典裡。

昨天和你分享到說,拿俄米做了一件事,我覺得真的很了不起哦,在那麼不順利的景況之下,在那麼,從人來講,倒楣的景況之下,她還可以祝福別人。當我活在很多的祝福里的時候,我分一點祝福給別人很容易,當我自己倒楣得要命的時候,我還要去祝福別人,真的很難。她能夠站在對方的立場,去對,替對方著想,替她的媳婦想,說,去改嫁,去改嫁,你們還有路。

我真的覺得,一個人能夠活在主的愛里,而且能夠活出主的愛,基督徒,我們未必做什麼事情都一帆風順。但是,我們可不可以不管在什麼樣的景況之下,都讓我們周圍人看見,我裡面有平安、有喜樂,我裡面有放心,因為我知道,主的恩典夠我用,以至於我願意去祝福我周圍的人。

拿俄米可以祝福,因為她活在愛里面,她活在上帝的愛里,她也活出一個愛來,我覺得更美的一件事情,是她三次對她的媳婦們說,我女兒們啊,我不是說我媳婦,是我,我女兒。在英文裡面哦,媳婦是daughter,女兒,daughter in law,在法律下的女兒,女婿是son in law,是在法律下的兒子。但是,如果是從法律來規定,那也就是說,我兒子娶了你了,所以我會把你當作女兒來看,這是法律下的女兒。可是,成為一個基督徒,我們不只是做一個你對你的媳婦、對你的公公、婆婆,不只是法律下的關係,因為我們在法律下,我們結婚了,我們簽了證書了,我們到戶政事務所去登記了,所以我們本來是兩家人,沒有關係的人,沒有血緣的人,現在,因為一個法律的關係,婚姻是一個法律的關係,所以我們有關係了,所以我看你像我的爸爸,我看你像我的女兒。

如果我們的關係,只是在一個法律的關係之下,其實那個是很脆弱的,但是,我們可不可以從daughter in law,在法律下的女兒更進一步到daughter in love,在愛里面的,在愛裡面的女兒。我的妻子其實是我爸爸、媽媽給我介紹的哦,那她還不認識我之前,就是我爸爸、媽媽的教會裡面,他們找的一個女孩,這個女孩子非常好,他們很愛這個女孩子,那這女孩子也很愛我爸媽,我爸爸媽媽,來,介紹給我的兒子。後來我們認識,我們結婚,所以我,我太太跟我結婚之前,她其實是我爸媽的干女兒,那就是像幹女兒一樣,很疼的一個。那她要結婚以後,她說,我現在不能做你們女兒,我要做你們媳婦了,我爸爸就說,不,琪玫,你永遠是我們的女兒,你不是我們的daughter in law,媳婦,在法律下的女兒,你是我們的daughter in love。

在愛里面的女兒,但願我們的家人關係,不管是姻親,因為婚姻而有的關係,還有血緣的關係,但願我們都是在愛里面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