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壹三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

【約壹三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

【約壹三3】「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

  • 二28-三10的主題是「住在主里面的行公義」,用關鍵詞「住 meno」(二28;三6、9、10、14、15、17、24)與三11-24「住在神里面的愛弟兄」前後呼應。包括三個部分:
    1. 住在主里的是神的兒女(二28-29);
    2. 神的兒女必然潔凈自己(三1-3);
    3. 神的兒女不能與罪共存(三4-10)。
  • 神的愛是奇妙的,這愛讓神俯就我們,「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1節)。重生的信徒不但從罪人的地位被提升到兒女的地位,而且確實得著了祂的性情、可以活出祂的公義(二29),所以「也真是祂的兒女」(1節),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都與不敬畏神的「世人」(1節)截然不同。
    1. 習慣於「在黑暗里行」(一6)的世人「不認識我們」(1節;林前二15),無法理解信徒為什麽要「在光明中行」(一7),「是因未曾認識祂」(1節)。正如基督的榮耀被肉身遮蓋,「神的兒女」的生命也「與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3),將來的榮耀「還未顯明」(2節;羅八19)。
    2. 我們現在神兒女的身分,能保障我們將來像主,因為我們的新生命「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4)。2b可譯為「我們所知道的是:基督顯現的時候,我們會像祂,因為我們將見到祂的本相」(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雖然我們現在對於基督再來的情形所知有限,但有一件事情是確定的:當基督再來的時候,「我們必要像祂」(2節),因為只有像祂的人才能「見到祂的本相」(太五8)。
    3. 對將來的「指望」(3節),會成為信徒現在聖潔生活的動力,使我們不斷「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3節),竭力「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後七1),越來越「效法祂兒子的模樣」(羅八29)
  • 因此,神的兒女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都會越來越像基督(7節;二6;四17)、因而也越來越像神,用公義和潔凈的生活來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女。聖靈會不斷使我們「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直到我們被「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林後三18)。

【約壹三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

【約壹三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

【約壹三6】「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

【約壹三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

【約壹三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約壹三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約壹三10】「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 4-10節是「神的兒女不能與罪共存」,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罪與神兒女的身分不相稱(4節);
    •  B. 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5-6節);
    •   C. 行義的才是義人(7節);
    •  B1. 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8節);
    • A1. 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9-10節)。
  •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6節),「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9節),意思是信徒不能與罪共存,罪對於神的兒女既不正常、也不自然。4、6、8、9節「犯罪」原文都是現在式,通常表示持續的、習慣性的行為,但約翰也用「犯罪」的現在式來表達一次具體的犯罪(五16)。因此,對於「不犯罪」的理解,不能根據語法、而應根據上下文。一方面,約翰已經指出,信徒也會犯罪、必須誠實認罪(一8、9;二1)。另一方面,約翰又指出,神的兒女無法與罪共存,因為四個原因:
    1. 罪與神兒女的身分不相稱:「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4節),表明罪的本質就是故意違背神的律法、主動悖逆神的旨意。人常常為自己的罪找借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環境、遺傳、無知等因素來掩飾罪、淡化罪;但約翰卻宣告,罪的本質就是人的內心抗拒神的律法,所以不符合神兒女的身分。
    2. 罪與主耶穌的作為不相稱:一方面,「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5節),結束罪轄制人的能力,所以蒙救贖的信徒不應該持續犯罪。另一方面,「在祂並沒有罪」(5節),所以「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會沈溺於罪。人若時常犯罪,是因為並沒有得救,所以「未曾看見祂」(6節)、沒有經歷過基督的同在,也「未曾認識祂」(6節)、不認識基督的所是和所作。
    3. 罪與神兒子的作為不相稱:「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8節),是罪的源頭(約八44)。「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8節),所以神的兒女不應該效法魔鬼犯罪的作為。「魔鬼 diabolos」原文的意思是「控告者、毀謗者」,牠喜歡在神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啟十二10;伯一6-9;二1-6;亞三1)。魔鬼可能是神起初創造的天使長之一,被初期教會的許多教父稱為「路西法 Lucifer」,也就是「明亮之星」(賽十四12)的拉丁語。牠因為驕傲而墮落(賽十四12-15),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天使跟隨牠(啟十二4),成為「污鬼」(33節)、「邪靈」(弗二2)。魔鬼有四個頭銜:「龍、古蛇、魔鬼、撒但」(啟十二9;二十2)。「龍」指出牠的殘忍兇暴,「古蛇」指出牠是詭詐誘惑人的(創三1),「魔鬼」指出牠是毀謗控告者,「撒但」指出牠是與神作對的。
    4. 罪與神兒女的生命不相稱:「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9節),使他「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後一4),神的性情使人不會沈溺於罪,會引導我們脫離罪。「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9節),神的生命使人不能沈溺於罪,反而無法忍受罪,即便「偶然被過犯所勝」(加六1),「憂傷痛悔的心」(詩五十一17)也會和我們過不去。這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不是「神的兒女」(10節)、就是「魔鬼的兒女」(10節;約八44;徒十三10);不是有分於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誘惑和轄制,黑白分明、不能並存。我們可以憑著生命的果子(太七20)看出「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人若經過反覆提醒、勸勉都不能「行義」和「愛弟兄」,「就顯出」他們是「魔鬼的兒女」。
  • 當時的諾斯底主義異端自稱有更高級的屬靈知識,罪無法損害他們,所以否定罪的嚴重性。今天,也有些人認為信徒不必遵行神的律法,因為已經「因信稱義」(羅五1);有些人認為信徒不用總是認罪,因為所蒙的恩典已經大過了罪。但約翰卻提醒我們,「不要被人誘惑」(7節),因為「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7節)。一個人不是因為「行義」才成為「義人」,而是成為「義人」後就會習慣地「行義」(太七15-20)。「義人」認識了公義的主(二1;三5)、有了公義的生命(二19),就會越來越像基督(三2-3)、越來越與神兒女的身分相稱。

【約壹三11】「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

【約壹三12】「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麽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

【約壹三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 三11-24的主題是「住在神里面的愛弟兄」,與二28-三10「住在主里面的行公義」前後呼應。
  • 當約翰提到「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以後,接著就討論「愛弟兄」。這部分整體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主的命令是彼此相愛(11-13節);
    •  B. 愛弟兄的出死入生(14-15節);
    •   C. 如何驗證真正的愛(16-18節);
    •  B1. 愛弟兄有得救確據(19-22節);
    • A1. 神的命令是信和愛(23-24節)。
  • 11-13節是「主的命令是彼此相愛」。
  • 「彼此相愛」(11節)不是人的天性,而是神對祂兒女的「命令」。正如「行義」是神兒女的標志,「愛弟兄」也是,「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10節)。信徒重生得救之後,就應當遵守「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1節),活出「彼此相愛」的見證(約十三35)。
  • 「該隱」(12節)是亞當和夏娃的長子,因為怨恨殺害了弟弟亞伯(創四1-8)。他的怨恨源於魔鬼,是「魔鬼的兒女」(10節)。
  • 該隱殺亞伯,是「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12節);他不是嫉妒羨慕亞伯的「善」,而是因為亞伯的「善」凸顯了自己的「惡」,所以產生怨恨,怨恨導致殺人。因此,「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13節),因為「世人」和該隱一樣是「屬那惡者」(12節)的,信徒的「行義」(10節)也會「指證他們所做的事是惡的」(約七7;三19),讓「世人」很不舒服、心生怨恨。
    1. 信徒是神「從世界中揀選」(約十五19)出來的,「不屬世界」(約十七14、16),雖然仍「在這世上」(四17;約十七11、15),但與世界彼此對立、彼此分別。「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三1;約十七25),因此,信徒被世人所恨,不必自憐、也「不要以為希奇」(約十五19、25;十六1-3;十七14;彼前四12-13),希奇的是那些自稱基督徒的人廣受世人歡迎。
    2. 信徒不能恨世人,但也不可「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二15),以致與世界妥協、被世界玷污。
    3. 信徒不能逃離世界,而要住在世上(四17)、但卻不屬世界(約十五19),成為被主差到世上(約十七18)的「世上的鹽」和「世上的光」(太五13-14);不僅能抗拒世界的誘惑(15-16節),而且能憑信心「勝過世界」(五4-5)。

【約壹三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

【約壹三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 14-15節是「愛弟兄的出死入生」。
  • 世人恨神的兒女(13節),而「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14節)。因為我們愛主里的弟兄,並不是因為他們可愛,而是因為他們有同樣屬神的生命,「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五1)。
  • 「愛心」(14節)是聖靈的果子(加五22),是信心的記號(加五6)。若要知道一個信徒屬靈生命的程度,只要看他能否「愛弟兄」。不能用「愛心」在小組、團契、教會里與弟兄「彼此相交」(一7)的人,「仍住在死中」(14節),在靈性上仍然是死的(弗二1)。
  • 一個人若不「愛弟兄」,就是「恨他弟兄的」(15節),沒有中間的模糊地帶。愛弟兄證明人「住在光明中」(二10),恨弟兄證明人「是在黑暗里」(二11);愛弟兄證明我們「已經出死入生了」,而恨弟兄證明「沒有永生存在他里面」(15節)。因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15節),罪的本質並不是外在的行為,而是內在的心思(太五27-28)。藏在內心里的恨,只要具備足夠的勇氣和機會,就會導致殺人的行動,所以恨人等於殺人(太五21-22)。因此,人若常懷仇恨之心,證明還沒有重生得救。

【約壹三16】「主為我們舍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舍命。」

【約壹三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約壹三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 16-18節是「如何驗證真正的愛」。
  • 愛可以驗證一個人是否得救(14-15節),但愛本身也需要被驗證。人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有愛,如果沒有可靠的方法驗證愛是否真實,也就無法用愛來驗證一個人是否得救。
  • 「主為我們舍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16)。因此,真正的愛,是在必要時「為弟兄舍命」(16節)。
    1. 愛的本質就是「舍己」(加二20)。世人的恨帶來「殺人」(15節),基督的愛帶來「舍命」,所以我們的「彼此相愛」(11節)也當效仿基督,「為弟兄舍命」。
    2. 「為弟兄舍命」,並非只是願意為弟兄而死,更是願意為弟兄而活,甘心樂意地放下自己,「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十三5),在日常生活中與弟兄分享生命中的所有(17節)。為弟兄死容易,為弟兄活難,因為需要時時顧念弟兄的感受、放下自己的堅持。
  • 17節可譯為「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缺乏,卻關閉了惻隱的心,神的愛怎能住在他里面呢」(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
    1. 我們可能很少有機會「為弟兄舍命」,但卻有很多機會與有需要的弟兄分享「世上財物」(雅二15-16),舍棄自己、供應別人。如果我們「看見弟兄缺乏,卻關閉了惻隱的心」,表明自己里面並沒有「神的愛」住在自己里面(24節)。
    2. 16節的「弟兄」是覆數,17節的「弟兄」是單數,我們很容易愛整個普世教會,但卻不容易愛我們所「看見」的那位不怎麽可愛的「弟兄」。
  • 愛的本質不是感覺、不是言語,而是「舍己」的行動,「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18節)表達出來。不付代價、「只在言語和舌頭上」(18節)的憐憫、同情或安慰,根本不是真正的愛(雅二15-16);只有虛偽的外表,沒有內心真誠的行動,也不是真正的愛(雅二20、16)。因此,任何關於愛的宣稱或感受,都必須「在行為和誠實上」經過檢驗,才能證明一個人「已經出死入生了」(14節)。

【約壹三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

【約壹三20】「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

【約壹三21】「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

【約壹三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

  • 19-22節是「愛弟兄有得救確據」。
  • 如果我們能「在行為和誠實上」(18節)驗證自己的愛,就可以從這一點確信自己「是屬真理的」(19節),因為這是「神的愛」(17節和合本修訂版)在重生得救的人里面工作。而有了得救的確據,「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19節)。
  • 20節可譯為「即使我們的心責備自己,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良心的安慰很可能會作假,但良心的自責通常都是公正的,惟有神的憐憫和赦免才能平息它的聲音。因為「神比我們的心大,祂知道一切」,早就知道罪人的本相,「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詩一百零三14);即使我們偶爾跌倒,也沒有任何新的證據能推翻祂對我們的揀選。
  • 如果我們「是屬真理的」,良心的功能就是正常的。這時,「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21節),就可以「坦然無懼」(21節)地親近神(來四16),並且知道「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22節)。因為我們所有的祈求都是為「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22節;五14-15)。「命令」原文是覆數,指神所有的命令。

【約壹三23】「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

【約壹三24】「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里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 23-24節是「神的命令是信和愛」。
  • 23節的「命令」原文是單數。約翰把神所有的命令(22、24節)總結為「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23節)。「信 pisteuo」和「愛 agapao」是這個命令的兩個方面,涵蓋了所有的命令。我們對主的信,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人若不能「彼此相愛」,就證明不信;人若不信,就不可能「彼此相愛」。
  • 24節的「命令」原文是覆數,包括神所有的命令。只有順服神命令的人,才能「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24節;約十五4),也就是「與神相交」(一6)。我們之所以能確信「神住在我們里面」(24節),不是通過邏輯的推理、肉體的感覺或神秘的經驗,而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24節)。一方面,聖靈向我們見證「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四2);另一方面,順服並不是人的天性,是聖靈使我們「心意更新而變化」(羅十二2),得以遵守神的命令、「與神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