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二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 本章的主題是「信心必定伴隨行為」,與一27「虔誠必然伴隨行為」前後呼應。包括兩段辯論:「對人的態度反映信心」(1-13節)、「對人的行為反映信心」(14-26節)。
  • 1-13節的主題是「對人的態度反映信心」,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立論:不可按外貌待人(1節);
    •  B. 例證:例舉偏待人的事實(2-4節);
    •   C. 辯論:神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5-7節);
    •  B1. 引證:引用舊約的律法(8-11節);
    • A1. 結論:不憐憫人的要受無憐憫的審判(12-13節)。
  • 主耶穌在地上的時候,「祂無佳形美容;我們看見祂的時候,也無美貌使我們羨慕祂」(賽五十三2),但祂卻是「榮耀的主」(1節)。信徒在神面前都「穿著污穢的衣服」(亞三3;林前一26),但祂卻沒有嫌棄我們(5節;林前一27-28)。因此,我們也「不可按著外貌待人」(1節);相反,人若要「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一27),首先就要保受自己的價值觀「不沾染世俗」。
  • 在基督里並沒有貧富、文化、種族、性別、地位、智力等「外貌」的區別,每個人來到神面前,都是根據自己與主耶穌的關系,「在此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三11)。

【雅二2】「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臟衣服也進去;」

【雅二3】「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雅二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 「會堂」(2節)是猶太人聚會的地方,此時散居各地的猶太基督徒還可以在猶太會堂里聚會。會堂的猶太人不一定都信主,富人通常受到熱情款待,窮人則容易被輕視冷落。
  • 第4節可譯為「這不是你們對人有歧視,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嗎」(新譯本,英文ESV譯本)。我們也許不會故意「按著外貌待人」(1節),但內心卻常常不知不覺地「對人有歧視,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取代了審判主的地位。當教會為了事工的方便,組成「工商團契」、「文化人團契」、「大學團契」或「藝術團契」的時候,更要謹慎,不可脫離基督的身體。因為我們的肉體總是不願意與「層次低」的弟兄姊妹互為肢體,總是傾向於按照屬世的標準來分門別類。

【雅二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

【雅二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雅二7】「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譯被稱)的尊名嗎?」

  • 「世上的貧窮人」(5節),在世人的眼中是貧窮卑微的。但神卻照樣揀選了他們。神沒有應許人在物質上富足,但卻「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5節;路六20;太五3)。
  • 人無論貧富,本性都是拒絕神的,「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羅三11),並不是越窮越容易信主、越窮越不倚靠錢財。我們的得救完全是根據神自己在「萬世以前」(林前二7)主權的揀選,與我們的貧富、行為無關(羅九11)。雖然財富會成為作門徒的絆腳石(可十23;路十二34),但只要是出於神的揀選,「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可十27)。
  • 那些欺壓信徒、褻瀆基督的「富足人」(6節),是猶太會堂中不信主的猶太人(6-7節)。當信徒面臨經濟方面的試煉時,很可能傾向於巴結富人、看輕窮人,結果卻是同時失去這兩群人——不但失去所歧視的窮人,也得不著所偏待的富人,因為奉承和巴結並不能使富人信主。信徒和教會若是看上了某人的錢包,不但不能將真道傳給他,反而會讓自己「沾染世俗」(一27)。

【雅二8】「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雅二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雅二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雅二11】「原來那說『不可奸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奸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 第8節可譯為「經上記著:『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切實守這至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和合本修訂版)。「要愛人如己」,引自利十九18,是律法的總綱之一(太二十二37-40)。
  • 我們「愛人如己」,是因為對方是「照著神形象被造的人」(三9),而不是因為對方的外貌。「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9節),因為違反了「愛人如己」的律法。而違反律法中的任何一條,都是得罪神,相當於「犯了眾條」(10節)。
  • 「不可奸淫」(11節)是十誡中的第七誡(出二十14),「不可殺人」(11節)是第六誡(出二十13)。這兩條誡命和其他律法一樣,都是神頒布的,無論違反了哪一條,都是不順服神,在神面前便為有罪。

【雅二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雅二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 「使人自由的律法」(12節),就是寫在新約信徒心里的律法(耶三十一33)。這是「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一25),可以使我們從內心願意順從神的律法(結三十六27)。因此,新約信徒「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12節),就更有責任「照這律法說話行事」(12節),因為我們將來在基督台前是「按著本身所行的」(林後五10;彼前四17)受審判。
  • 「按外貌待人」(9節),是沒有憐憫心的表現。「憐憫」是神的性情(出三十四6),每個罪人都需要神的憐憫,所以也應當憐憫別人(太十八32-33)。「那不憐憫人的」(13節),不但無視「愛人如己」(8節)的律法和神的心意(亞七9-10),而且驕傲地以為自己不需要憐憫,所以神就按照公義的原則審判他們(太十八34),讓他們「受無憐憫的審判」(13節)。相反,「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13節),因為一個真心「憐憫人的」,是因著承認自己也是需要被「憐憫」的罪人,所以神也會按照憐憫的原則審判我們,那時「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太五7)。

【雅二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麽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 14-26節的主題是「對人的行為反映信心」,組成一個交錯對稱的結構:
    • A. 立論:信心必須有行為(14節);
    •  B. 例證:例舉不幫助人的事實(15-17節);
    •   C. 辯論:沒有行為的信心沒有用(18-20節);
    •  B1. 引證:引用舊約的人物(21-25節);
    • A1. 結論: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26節)。
  • 「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稱義,口里承認就可以得救」(羅十10),這信心是蒙神所賜(弗二8)「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必定會產生順服神旨意的行為,使人行事為人「與蒙的恩相稱」(弗四1)。
  • 人若把自己的理性、情感、意志當作「信心」,只是頭腦中的知識(19節;太十三20-21;約二23-25),並非信靠順服,「沒有行為,有什麽益處呢」(14節)?「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所以,不能產生行為的假信心並不能救我們。

【雅二15】「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雅二16】「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麽益處呢?」

【雅二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 「弟兄或是姊妹」(15節),指教會的肢體,也包括會堂里的猶太人。
  • 「平平安安地去吧」(15節),是猶太人散會時常說的話。「這有什麽益處呢」(15節),指這些口惠而實不至的漂亮話不但對他人無益,也不能給自己帶來屬靈的「益處」(14節),因為我們必須先照顧有缺乏的弟兄,神才會應允我們的求告(賽五十八7-9)。真正的彼此相愛不是「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約壹三18)。
  • 17節可譯為「信心也是這樣,若沒有行為是死的」(和合本修訂版,英文ESV譯本)。光有口里的安慰,卻沒有實際的行動,對人毫無益處(16節);同樣,光有自稱的信心,卻不肯用相稱的行為「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一27),對自己也沒有益處。好行為不是得救的根據,而是重生的結果;行為是信心的果子,結不出果子的信心「就是死的」(17節),並不能使人得救(14節)。

【雅二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借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雅二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 「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18節),意思是「你自稱的信心根本不真實,因為沒有行為作證據」。「我便借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18節),意思是「我的信心有行為作證據」。
  • 「神只有一位」(19節),是猶太人最重要的信仰宣言、每天必須誦讀兩次的「示馬 Shema」(申六4)。這個真理「鬼魔也信,卻是戰驚」(19節),牠們甚至比十二門徒更認識基督(可一24;五7),但並不順服神的權柄,所以對神怕得發抖。神所賜的信心不是知識上的相信,而是對神的信靠和順服,必然會「生發仁愛」(加五6),產生與信心相稱的行為。
  • 20節可譯為「愚昧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沒有用的嗎」(新譯本,英文ESV譯本)。認為信心不必伴隨行為的人,是「愚昧的人」,因為他們並不比鬼魔「信」得更好

【雅二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雅二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

【雅二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雅二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23節;創十五6),這個「因信稱義」(羅四11)的事件發生在以撒出生之前。因此,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21節)的「因行為稱義」(21節;創二十二1-18),是用行為來印證他的信心。
  • 22節可譯為「你看,他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信心就因著行為得到完全了」(新譯本)。「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17、20節),而亞伯拉罕的「信心與行為是一致的」(來十一7),被證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所以「信心就因著行為得到完全了」。
  •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23節),指亞伯拉罕的行為,實現了使他得以稱義的信心。「得稱為神的朋友」(23節),引自代下二十7、賽四十一8,比喻亞伯拉罕與神的親密關系。
  • 「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4節),亞伯拉罕因信被神算為義(23節),但這信若不能產生行為,那就是不信。在基督里,「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這種真信心能讓人在環境的逼迫和壓力下,仍然「口里認耶穌為主,心里信神叫祂從死里覆活」(羅十9),
  •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25節),指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出於信心(來十一31)、保護了以色列人的兩個探子(書二1-4)。她是因著信而願意冒險(書二9-13)。

【雅二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 並不是信心要靠行為補充,而是信心必然伴隨行為,正如活人的身體里面必然有「靈魂」(26節),兩者是不可分割的。人若想進入神的國,只需要信心、只根據恩典(羅四5);但恩典不會讓人懶惰,已經進入神國的人,必然會因著信心生發行為、回應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