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七1】「這麥基洗德就是撒冷王,又是至高神的祭司,本是長遠為祭司的。他當亞伯拉罕殺敗諸王回來的時候,就迎接他,給他祝福。」
【來七2】「亞伯拉罕也將自己所得來的,取十分之一給他。他頭一個名翻出來就是仁義王,他又名撒冷王,就是平安王的意思。」
【來七3】「他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
- 第七章的主題是「基督的麥基洗德等次」,與五1-10「基督是照麥基洗德等次作大祭司」前後呼應。本章就是對於那些「只能吃奶的」屬靈「嬰孩」(五13)「難以解明」(五11)的話,現在作者分成三個部分詳細解釋:
- 麥基洗德的位分高過亞伯拉罕和利未(1-10節);用「迎接」(1、10節)首尾呼應。
- 基督的祭司職任才能使人得完全(11-19節);用相同詞根的「完全 teleiosis 」(11節)、「所成 teleioo」(19節)首尾呼應。
- 基督的祭司職任是永遠的(20-28節);用「起誓」(20、28節)首尾呼應。
- 1-10節證明麥基洗德的位分高過亞伯拉罕和利未,其中1-3節指出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1a)、給他祝福(1b)、收納十分之一(2節),4-10節按照相反的次序詳細分析這三件事(4、6、10節),體現了猶太拉比的「米大示 Midrash」釋經法的五個特征:
- 以一段舊約經文為起點——創十四18-20;
- 目的是講道——證明基督獨特的大祭司身分;
- 仔細分析經文——解釋麥基洗德的名字、祝福和十分之一;
- 將舊約經文適當地應用於一個現在的處境上——基督的祭司職分;
- 用哈加達(Haggadah)的方式來看待歷史——目的是解釋「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一百一十4)這句話的意思,而不是關心麥基洗德這個歷史人物。
- 麥基洗德在舊約聖經中只出現過兩次(創十四17-20;詩一百一十4),但猶太人很早就認定詩一百一十是彌賽亞詩篇,認為麥基洗德預表彌賽亞。麥基洗德在三個方面預表了基督:
- 麥基洗德是公義和平安之王:他「頭一個名」(2節)是「麥基洗德」,意思是「公義之王」。「又名撒冷王」(2節),意思是「平安王」。這個順序正如先知以賽亞所預言的:「公義的果效必是平安」(賽三十二17)。基督是公義和平安之王:祂是「和平的君」(賽九6),「以公平公義使國堅定穩固」(賽九7);「祂是公義的」(亞九9),「必向列國講和平」(亞九10)。
- 麥基洗德「無族譜」(3節)、不屬於利未譜系(6節):基督也與利未祭司的譜系無關(6、13-14、16節),而家譜對於利未祭司非常重要(拉二62;尼七64;利二十一13-14;結四十四22)。
- 麥基洗德是「長遠為祭司的」(1節):基督也長遠活著、永遠作大祭司(8、16、23-25、28節)。
- 麥基洗德在聖經中突然出現、突然消失,沒有記載來歷,所以說「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3節),就像「神的兒子耶穌」(四14)。猶太拉比的釋經原則認為,在某些狀況下,聖經沒有提到的事情,就可以認為沒有發生。比如斐羅認為,由於聖經沒有提到該隱的死,該隱就代表不死的愚昧。在聖經之外,關於麥基洗德的傳說很多;猶太傳統認為,麥基洗德就是挪亞的兒子閃(《他勒目 Talmud》Nedarim 32b:6)。
【來七4】「你們想一想,先祖亞伯拉罕將自己所擄來上等之物取十分之一給他,這人是何等尊貴呢!」
【來七5】「那得祭司職任的利未子孫,領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這百姓是自己的弟兄,雖是從亞伯拉罕身(原文是腰)中生的,還是照例取十分之一。」
【來七6】「獨有麥基洗德,不與他們同譜,倒收納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為那蒙應許的亞伯拉罕祝福。」
【來七7】「從來位分大的給位分小的祝福,這是駁不倒的理。」
【來七8】「在這里收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但在那里收十分之一的,有為他作見證的說,他是活的;」
【來七9】「並且可說那受十分之一的利未,也是借著亞伯拉罕納了十分之一。」
【來七10】「因為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的時候,利未已經在他先祖的身(原文是腰)中。」
- 猶太教徒與基督徒都承認亞伯拉罕的尊貴地位,但蒙神應許的亞伯拉罕(六13)卻向一位神秘的君王兼祭司麥基洗德獻上「十分之一」(4節),證明麥基洗德的位分比亞伯拉罕更大(7節)。
- 「那得祭司職任的利未子孫」(5節),指根據摩西律法,只有利未支派中亞倫的子孫才有資格擔任祭司(出二十八1;代上六49)。根據律法,利未人「在以色列人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在他們中間也不可有分」(民士八20),所以可以「領命照例向百姓取十分之一」(5節)。因此,利未祭司收取的「十分之一」,只是律法賦予的權利(民十八21-24);但麥基洗德收取的「十分之一」,卻是因為他個人的尊貴(4節)。
- 「自己的弟兄」(5節),指以色列十二支派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從亞伯拉罕身中生的」(5節)。
- 麥基洗德有資格「收納亞伯拉罕的十分之一,為那蒙應許的亞伯拉罕祝福」(6節),表明亞伯拉罕所領受的應許和從麥基洗德領受的祝福來自同一個源頭。麥基洗德是「至高神的祭司」(1節),傳遞的是至高神的祝福。
- 「這是駁不倒的理」(7節),表明這是當時普遍接受的觀點:「從來位分大的給位分小的祝福」(7節)。
- 「必死的人」(8節),指利未支派的祭司,他們一代一代都死了。
- 「他是活的」(8節),指聖經並沒有記載麥基洗德的死亡(3節),所以他的祭司職任沒有、也不需要繼承人,他「本是長遠為祭司的」(1節),預表永活的耶穌基督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一百一十4)。這里使用了猶太拉比的米大示釋經原則。
- 利未人是亞伯拉罕的子孫(10節),所以有分於亞伯拉罕所做的(羅五12),「借著亞伯拉罕納了十分之一」(9節)。在頒布律法之前四百多年,麥基洗德就成了利未人的祭司,證明麥基洗德的祭司等次超越亞倫的等次,他是祭司的祭司。
- 後期的猶太拉比強解詩一百一十說:因為麥基洗德給亞伯拉罕祝福時用詞不當,所以神立即從麥基洗德那里收回了祭司職任,轉給了亞伯拉罕(《他勒目 Talmud》Nedarim 32b:7)。
【來七11】「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倘若借這職任能得完全,又何用另外興起一位祭司,照麥基洗德的等次,不照亞倫的等次呢?」
【來七12】「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
【來七13】「因為這話所指的人本屬別的支派,那支派里從來沒有一人伺候祭壇。」
【來七14】「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但這支派,摩西並沒有提到祭司。」
【來七15】「倘若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來,我的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
【來七16】「祂成為祭司,並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原文是不能毀壞)之生命的大能。」
【來七17】「因為有給祂作見證的說:『禰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
- 11-19節證明基督的祭司職任才能使人得完全。
- 1-10節已經證明了麥基洗德超越了利未祭司,但也有人會認為∶麥基洗德的等次無論如何超越,總是曇花一現,亞倫的等次則歷經千年,還是有價值的。因此,11節繼續指出:神的百姓並不能「借這職任能得完全」(11節),也就是不能「進到神面前」(19節)。「利未人祭司職任」(11節)只能叫人「想起罪來」(十3),「斷不能除罪」(十3-4),所以也不能使人得赦免(十18)、良心得潔凈(九9),從而與神恢覆完全的相交(九14;十1、14)。因此,需要另外興起一位「照麥基洗德的等次」的祭司,才能使人「得完全」。
- 律法是以利未祭司制度為基礎的,所以說「從前百姓在利未人祭司職任以下受律法」(11節)。既然百姓並不能「借這職任能得完全」,所以律法也就「一無所成」(19節)。因此,「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12節)。
- 「這話所指的人本屬別的支派」(13節),指「另外興起一位祭司」(13節)、不是來自利未支派。摩西律法只允許利未支派中亞倫的子孫擔任祭司(出二十八1),其他支派「從來沒有一人伺候祭壇」(13節)。當時的猶太人都承認彌賽亞基督將出於猶大支派(太二4-6),甚至用「大衛的子孫」(太二十一9)來代稱彌賽亞基督,而主耶穌正是出於猶大支派的「大衛的子孫」(太一1-2),所以說「我們的主分明是從猶大出來的」(14節)。
- 雖然「這支派,摩西並沒有提到祭司」(14節),但在猶太人所公認的彌賽亞詩篇預言:「禰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永遠為祭司」(詩一百一十4),不是利未的後裔。先知撒迦利亞也預言,大衛的後裔既是君王、又是祭司:「看哪,那名稱為大衛苗裔的,祂要在本處長起來,並要建造耶和華的殿。祂要建造耶和華的殿,並擔負尊榮,坐在位上掌王權;又必在位上作祭司,使兩職之間籌定和平」(亞六12-13)。死海古卷表明,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當時猶太人認為將有兩位彌賽亞:一位是君王和戰士,是出於猶大支派的大衛的後裔;而另一位是祭司,出自利未支派。
- 15節把「照麥基洗德的等次」(11節)改為「照麥基洗德的樣式」(15節)。「等次」只是指一個體系,「樣式」則表明,麥基洗德這個人本身就預表了基督(3、16節 )。
- 「我的話更是顯而易見的了」(15節),意思是既然已經「照麥基洗德的樣式,另外興起一位祭司來」(15節),就證明「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新約將代替舊約。
- 「祂成為祭司」(16節),表明基督的祭司職任與祂的道成肉身是分不開的,祂具備作祂子民大祭司的資格,是因為祂與人同有血肉之軀(二14、17)。
- 「照屬肉體的條例」(16節),指利未祭司按照家譜世襲的制度,是必死的。主耶穌基督「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16節),勝過了死亡,以覆活顯明祂是神的兒子(羅一4),並在這生命中成為永遠的大祭司,「祂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24節),可以拯救我們到底(25節)。17節再次引自了詩一百一十4(五6),要我們注意關鍵詞「永遠」,也就是「無窮之生命」。
【來七18】「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
【來七19】「(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
- 「先前的條例」(18節),指規定只有亞倫的子孫才能擔任祭司的「屬肉體的條例」(16節),以及建立在利未祭司制度基礎上的獻祭、禮儀條例。
- 「軟弱無益」(18節),指「律法原來一無所成」(19節),並不能讓人「借這職任能得完全」(11節)、「進到神面前」(19節)。「律法原來一無所成」,也可譯為「律法本來就不能成就什麽」(和合本修訂版),因為它的基礎「利未人祭司職任」(11節)就存在局限性。
- 「廢掉」(18節)是個法律術語,指法律的廢除。新約的祭司不再照「屬肉體的條例」設立,主後70年聖殿被毀,猶太教也不再有祭司,當時擔任祭司的撒都該人很快也從歷史上消失了。
- 「引進了更美的指望」(19節),指借著主耶穌基督大祭司的職任,信徒得以坦然無懼地親近神。「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19節),可譯為「我們就可以親近神」(和合本修訂版)。
【來七20】「再者,耶穌為祭司,並不是不起誓立的。」
【來七21】「至於那些祭司,原不是起誓立的,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因為那立祂的對祂說:『主起了誓,決不後悔,禰是永遠為祭司。』」
【來七22】「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
【來七23】「那些成為祭司的,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
【來七24】「這位既是永遠常存的,祂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
【來七25】「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
- 20-28節證明基督的祭司職任是永遠的。
- 人間的祭司是根據律法條例設立的(18節),而「耶穌為祭司」(20節)是根據神的誓言設立的(17節)。根據律法設立的祭司有被廢除掉的(撒上二36;王上二26-27),當時羅馬政權也經常根據政治的需要廢立猶太教大祭司。「只有耶穌是起誓立的」(21節),所以「決不後悔」(21節)、「永遠為祭司」(21節)。21節引自詩一百一十4。
- 「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22節),表明「約」與祭司職任之間是密切相關的。一方面,祭司職任是由約而生,另一方面,約的基礎就是祭司職任(11節)。只有透過祭司的工作,才能達到約的目的,建立並維持神與人之間的相交關系。
-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12節),律法所代表的舊約也必然更改。而新祭司的興起,意味新約的生效。
- 「更美之約」就是「新約」(九15),「起誓立的」(21節)新祭司比「不是起誓立的」(21節)舊祭司更美多少,新約就比舊約更美多少。因為約的永久性,在於祭司職任的永久性。新約的祭司耶穌是由神「起誓立的」,既然祂的祭司職任是永遠的,新約也就成為一個「永約」(十三20),所以比暫時的舊約更美(八13)。
- 「中保 egguos」原文在聖經中只出現在此處,是一個法律名詞,意思是「保證人、擔保人」(英文ESV譯本)。主耶穌所擔保的是新約的永久性。因為主耶穌的祭司職任是「起誓立的」永遠職任,「決不後悔」,所以就保證了以這職任為基礎的新約是永遠有效的,不會像舊約那樣被「廢掉」(18節)。
- 人間的祭司「都是必死的人」(8節),「數目本來多,是因為有死阻隔,不能長久」(23節),大祭司的職任都是暫時的(民三十五28)。但耶穌基督「既是永遠常存的,祂祭司的職任就長久不更換」(24節),不必由別人繼承,所以這位永遠的大祭司能「拯救到底」(25節)。
- 「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25節),表明若人不肯「靠著祂」,就沒有其他的途徑可以「進到神面前」;人若「靠著祂」,「便可以進到神面前」(19節),而「永遠常存的」主耶穌就會負責在時間上「拯救到底」,「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五9)。「因為祂是長遠活著,替他們祈求」(25節),永遠在父神的右邊「替我們祈求」(羅八34),永遠都能求神「體恤」(四16)、「搭救」(二18)落在試探和磨難中的信徒,確保我們最終被領進「榮耀里去」(二10)。新約的大祭司不但擔保「更美之約」的永久性,而且保證「更美之約」的履行;祂不但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就了「更美之約」,並且負責把「更美之約」實現在被揀選的人身上。
【來七26】「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
【來七27】「祂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因為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
【來七28】「律法本是立軟弱的人為大祭司;但在律法以後起誓的話,是立兒子為大祭司,乃是成全到永遠的。」
- 「聖潔」(26節)是神性情的完全彰顯。
- 「無邪惡」(26節)原文意思是「無罪的、誠實的」。
- 「無玷污」(26節)指「不會被弄臟的」,雖然主耶穌來到罪人中間,卻不會被罪玷污。
- 「遠離罪人」(26節),意思是與罪人分開,主耶穌雖然「凡事該與祂的弟兄相同」(二17),祂的心思言行卻遠離罪人的心思言行,祂所走的十字架道路也遠離罪人所走的道路。
- 「高過諸天」(26節),指主耶穌被高舉的超越地位(一3;羅八34;弗四10;彼前三22;腓二9),祂正在天上的至聖所里供職。
- 「原是與我們合宜的」(26節),表明主耶穌正是我們所需要的大祭司,最適合為我們完成救贖的工作。「我們」不是指所有人,而是指那些「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25節)。
- 人間的大祭司「每日」(27節)都要獻上燔祭(出二十九42)和素祭(利六20),但為自己的罪獻祭卻是在每年的贖罪日(利十六29-34)。因此27節的意思可能是:「在祂每日的事奉中,祂不像那些大祭司一樣為自己獻祭……」。
- 主耶穌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26節)的,也是「永遠常存的」(24節),所以祂在十字架上「將自己獻上」(27節),就能代贖所有信靠祂的罪人;並且「祂只一次將自己獻上,就把這事成全了」(27節),果效存到永遠。我們不需要主耶穌反覆替我們重釘十字架,只需要接受祂那一次獻上的功效。
- 28節可譯為「律法所立的大祭司本是有弱點的人,但在律法以後,神以起誓的話立了兒子為大祭司,成為完全,直到永遠」(和合本修訂版)。「律法以後」,指詩一百一十是在頒布律法之後所寫的。「立了兒子為大祭司」,是把詩一百一十4與詩二7合並起來。本節總結了根據「律法」和根據「起誓」所立的大祭司的最大的不同,證明了主耶穌祭司職任的超越。祂借著降卑、受死和高升,完成了在地上的彌賽亞使命,完全勝任作我們永遠的大祭司(23-25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