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五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申二十五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

【申二十五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 沒有「責打」(2節),就不能遏止犯罪。但「責打」必須有分寸,因為神對百姓的刑罰是為了挽回人,而不是為了敗壞人,用過度的「責打」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和羞辱。神記念受管教的「惡人」(2節),在刑罰的同時顯出憐憫,因為「惡人」也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他們的人格也應當得到尊重。正如「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但神還是「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 後來猶太人擔心責打超過「四十下」(3節),輕賤了弟兄,所以寧可少打一下。保羅就受過這種「每次四十,減去一下」的刑罰(林後十一24)。
  • 「只可打他四十下」(3節)指上限是「四十下」。「四十」代表徹底:大洪水時「四十晝夜降大雨在地上」(創七20),是對罪惡的徹底審判;主耶穌「四十天受魔鬼的試探」(路四1),是對神兒子的徹底檢驗;而神讓摩西在山上停留「四十晝夜」(出二十四18),是對亞當後裔罪人本相的徹底顯明。

【申二十五4】「『牛在場上踹谷的時候,不可籠住它的嘴。』」

  • 「踹谷」(4節)是古代中東人把麥粒從麥穗中分離的方法。農夫把收割下來的麥穗排列在禾場上,讓牛拖著沈重的打谷橇碾過麥穗,然後用叉子將壓開的麥穗揚在空中,讓糠秕被風吹散,剩下的就是麥粒。牛通常會一邊走,一邊低頭吃麥穗。「不可籠住它的嘴」(4節),就是允許牛在為人勞苦的時候,可以不受限制地吃麥穗。
  • 神不但記念「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約」(出二24),也記念「與地上各樣有血肉的活物所立的永約」(創九15)。因此,祂所賜的恩典不但要和「寄居的與孤兒寡婦」分享(二十四19-21),也要和牛分享(4節),還要和野獸分享(出二十三11)。神記念一切的受造物(創八1), 體貼入微到這樣的地步,「難道神所掛念的是牛嗎?不全是為我們說的嗎?分明是為我們說的」(林前九9-10)。因此,教會更不可虧待事奉主的仆人,「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提前五18)。

【申二十五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申二十五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 「叔嫂婚姻 levirate marriage」是古代中東和中亞許多民族的習俗,如果哥哥死了卻沒有兒子,弟弟應當娶嫂子為妻,所生長子歸於哥哥名下,使哥哥的產業有兒子可以繼承(創三十八8)。古代赫人和亞述人都有相似的習俗。
  • 神借著「叔嫂婚姻」的習俗,顯明神要永遠記念祂所選召的人,「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6節)。因為神要永遠數算和記念自己的百姓,讓每一個以色列人都有可能成為「女人的後裔」(創三15)彌賽亞的祖先。實際上,主耶穌基督和大衛王的祖先俄備得,就是波阿斯和路得透過「叔嫂婚姻」所生的長子(太一5;得四17)。

【申二十五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里,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申二十五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申二十五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申二十五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 「城門」(7節)指城門洞兩側的小房間,是以色列人處理交易和訴訟的公共會所(得四1)。
  • 「興起他哥哥的名字」(7節)原文是「為他兄弟堅立名字」。
  • 「鞋」(9節)原文「נַעַל/naal」指古代中東人常穿的涼鞋。鞋子被古代以色列人作為交易的憑證,「在以色列中要定奪什麽事,或贖回,或交易,這人就脫鞋給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為證據」(得四7);而神「向以東拋鞋」(詩六十8),就比喻神對以東擁有主權。「脫了他的鞋」(9節),表示取消了他獲得產業的權力(得四8)。
  • 雖然弟弟有義務「娶他哥哥的妻」(7節),但婚姻也是要兩廂情願的,所以他仍然可以選擇不娶。神並不強迫人,而是讓人學習作正確的選擇,但神也借著「脫鞋之家」(10節)的儀式清楚地表明了選擇的結果:人若不體貼神的心意,結果必定要蒙羞。
  • 同樣,神也不阻擋「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羅八5),但神也預先清楚地提醒我們:「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羅八6)。

【申二十五11】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申二十五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 「叔嫂婚姻」的制度(5-10節),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永遠記念自己的百姓。這位妻子雖然是因為愛丈夫的緣故而傷害了別人的下體,但不止故意悖逆了神的心意,而且很可能會導致別人不能生育,不能進入「耶和華的會」(二十三1),破壞神讓彌賽亞從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出的計劃(創二十二18)。所以神的懲罰非常嚴厲:「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12節)。
  • 律法中只有這里規定要砍斷肢體,目的是為了阻止這種危險的行為。因著同樣的原則,主耶穌說:「倘若你一只手叫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有兩只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里去」(可九44)。

【申二十五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申二十五14】「你家里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鬥。」

【申二十五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鬥。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申二十五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

  • 「升鬥」(14節)原文是「伊法」,是一種約22升的容器。「法碼」(15)原文是「石頭」,是標著重量的石頭。「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鬥」(15節)原文是「當用完整又公義的法碼,完整又公義的伊法」。用重「法碼」買、輕「法碼」賣,大「升鬥」進、小「升鬥」出,是古代常見的商業欺詐行為。
  • 「公義」不只是體現在屬靈的場合,也體現在日常生活、交易買賣所用的「升鬥」和「砝碼」中。主耶穌「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覆活的主活」(林後五15),因此,信徒的生活已經沒有聖、俗之分,無論是聚會崇拜,還是工作學習,都要活出神公義的性情,「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16節)。人若活出了公義,就能永遠活在神的記念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15節)。
  • 神的百姓若遵行神的道,敬畏祂(八6),就必因著神的信實和恩典,「在那地不缺食物,一無所缺」(八9),不需要靠「行非義之事」(16節)來生存。今天,有的信徒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來作為自己在職場「行非義之事」的借口,實際上是信不過神,「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一15-16),結果不但是得不償失,反而會失去神的記念。

【申二十五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申二十五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盡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神。」

【申二十五19】「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 「亞瑪力人原為諸國之首」(民二十四20),是進迦南的路上最強悍的國家。他們「並不敬畏神」(18節),在列國中帶頭攻擊神的百姓、抵擋神的旨意(出十七8-16),成為一切抵擋神和神百姓的勢力的代表。因此,神宣告祂「必世世代代和亞瑪力人爭戰」(出十七16),而交給百姓的責任,就是「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19節)。
  • 神允許亞瑪力人後來屢次與以色列人爭戰(民十四45;士三13;六3;撒上十四48;三十1),作為管教祂百姓的工具。最後,神命令掃羅王除滅亞瑪力人(撒上十五2-3),但他沒有徹底執行。亞瑪力人最終在希西家的時代基本被消滅(代上四43),但後來想除滅猶太人的哈曼,可能是亞瑪力王亞甲的後裔(斯三1)。
  • 神既是慈愛的,也是公義的;祂不但永遠記念被管教的百姓(1-3節)、記念牲畜(4節)、記念沒有後代的人(5-12節)、記念活出公義的人(15-16節),祂也永遠「記念」(17節)該被追討的亞瑪力人(17-19節)。因此,神在發表了祂永遠的記念之後(1-16節),又立刻發表了祂永遠的追討,提醒我們「不可忘記」(19節):雖然「神就是愛」(約壹四8),但站在撒但一邊故意抵擋神的人,必然會被神永遠追討。因此,我們應當竭力保守自己活在神賜福的記念中(猶21),而不是讓自己落在神追討的記念里。